1、巴州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巴州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地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落实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察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结合巴州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土地征收领导与实施:征地拆
2、迁安置工作由巴州区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科技园管委会具体实施,区级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原则,强力推进居民代表监督及议事制度,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协调落实拆迁协议的签订、房屋拆迁、过渡安排以及还房建设中的配合协调工作,协助做好青苗、及附着物赔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总面积按实际勘测面积为依据计算(以组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有耕地总面积以区统计,农业部门核定的统计年报数为准。土地类别以土地利用现状为
3、准。第四条 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区公安部门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产值标准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作为计算依据。第五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第六条
4、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村本集体组织的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第七条 退耕还林地的征地补偿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第八条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巴府发2009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违反规定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不予补偿。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后,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结合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分配和使用。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第十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和方式。依
5、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居 )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安置。(一)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土地,实行农业生产安置,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实施,经被征地地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被征地农户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实行农业生产安置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6、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用于支付本集体经济成员发展生产、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二)征地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确实不能调整承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土地可供调整,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同意调整的)实行农转非货币安置。农转非的人数按国土部门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员人口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公安部门、各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居委员会组织被 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全体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必须在所在地派出所入户,就近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实行货币安置后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由区人事和社会保障
7、局按照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办理,具体意见另文下达。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内的坟墓,按巴府发2009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实施单位发出限期迁移通告,由坟主自行迁移,不得新占耕地,无主坟一律不予补偿,超过通告期限的作无主坟墓处理。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领取征收土地各项费用的期限内拒不领取,有关费用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以拒领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勘丈登记。第十四条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实行集中安置。以统建还房方式进行安置的,由政
8、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房屋主要结构)拆迁补偿。被拆迁户人口多,人均30平米安置后确属不够居住的,可按人均20平方米购买政府提供的统建房,其价格按建设成本执行,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商品房价购买。原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的标准执行。以货币安置方式补偿的,按每人30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现行建设成本给予补偿,超出部分按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的标准执行。经营性用房(限一层门市)按有资质的评估机
9、构提供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建设部门在规划集中安置点时,要合理配套生产或经营性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建设成本统一购置、合理分配。被拆迁户可按人均5平方米面积购买,原有生产或经营性用房的被拆迁户,可超购人均5平方米的生产或经营性用房,其价格按照统建还房建设成本价执行,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执行。确保被拆迁人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违法违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若积极支持拆迁工作,自觉主动拆除的可视其情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300元的拆卸工时补助费第十五条 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按原用房登记容量计算,拆迁时被拆迁户必须将原水、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户头本交付科技园管委会以便申请报停,原
10、未分设水、电、天然气计量表或超出原容量部分由被迁户按当时各相关部门(单位)收费的标准自付费用。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过渡费、搬家费标准按巴府发200932号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七条 被拆迁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新安置房产权“两证”在还房交付被迁户使用后由科技园管委会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其税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临时用地第十九条 按照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巴国土资发200984号文件执行 。严禁先占后批。五、征地费用的支付及管
11、理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在完成外业登记后,要将登记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布,被拆迁户按照公布结果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实施单位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一卡通”直接支付给村(居)民个人;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划入集体经济组织帐户。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监管和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六、奖 励第二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按每村(居)民小组为一个拆迁单元,同一拆迁单元内的农户在30日内完成拆迁任务的,采取叠加奖励的办法,由政府按照以下方式给予奖励。(一)在规定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2、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农户,每户按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二)在规定之日起10-20日内(含20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农户的,每户按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拆迁单元内第(一)款中的被奖励对象按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3%叠加奖励;(三)在规定之日起20-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被拆迁房屋的,按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拆迁单元内第(一)、(二)款中的被奖励对象按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3%叠加奖励。同一拆迁单元内的农户按第一款拆迁时限要求拆除的,可获得拆迁补偿金额9%的叠加最高奖励。按第二款拆迁时限要求拆除的
13、可获得拆迁补偿金额6%的叠加最高奖励。按第三款拆迁时限要求拆除的,可获得拆迁补偿金额3%的叠加最高奖励。超出时限拆除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第二十三条 在以上计奖时间内拆除的随即兑现奖金。第二十四条 按先拆除先选房的原则进行统建房屋安置。七、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巴州区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六月八日结合2009(32)号文件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具体优惠政策:生产或营业用房(一层门市)按照评估价格补偿;1、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房屋主要结构)拆
14、迁补偿。2、增加拆卸工时费150-3003、奖励高达9%4、被拆迁人可按照建设成本购置5平方米的生产或营业用房,原有生产或营业用房的,还可超购人均5平方米的生产或营业用房。5、确属不够居住的,人均还可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多购置住房20平方米。注:依据三年来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参照周边地区最近年度补偿安置政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2009(32)号文件:“建设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时由市人民政府制订修正系数”的规定,制订修正系数。建议执行价格:框架结构:1000-1200平方米砖混结构:550-750平方米砖木结构:450-560平方米砖纤结构:300-420平方米土木结构:360-500平方米穿逗木结构:400-550平方米临时建(构)筑物:100-200平方米-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