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证券合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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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证券合同:基金资产信托契约1 特征码 vMAVpQnCGbTxACXSTenT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银行_分行和_ 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 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 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 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

2、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 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 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 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 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_市分行。 第 2 页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 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 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 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 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

3、 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 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 指_银行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当年的 12 月 31 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 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 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 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 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 受益人名

4、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第 3 页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 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证券登记公司。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 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 30 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 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 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 公布的任

5、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 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 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 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 所应享有的款额。 第 4 页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 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 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 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 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

6、益人大 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 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 12 月 31 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 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 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 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 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 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 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第 5 页 R 1

7、本基金名称: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 30000 万单位, 最低发行额为 18000 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 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 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 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 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 ,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 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

8、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 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 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第 6 页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 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 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 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 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 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

9、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 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 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 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 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 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 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 1000 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 金一定份额资产

10、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 7 页 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 5的份额, 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 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 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 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 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 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

11、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 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 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 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 有关资料; 第 8 页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 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

12、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 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 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 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 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 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 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 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 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

13、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 第 9 页 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 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 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 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 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 券为主,并以_、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 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 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 产净值的 80,投资

14、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 40,投资于非上市 公司的股权不超过 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 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 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 10;投资于任一上市 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 总数的 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 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 第 10 页 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 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 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 金资产投资于经理

15、人自己的股东拥有 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 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 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 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 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 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 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 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 利率不得低于当

16、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 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第 11 页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 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 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 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 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 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 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

17、循_市的会计 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 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 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 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 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 第 12 页 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 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

18、计价日 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 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 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 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 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 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 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 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

19、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 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 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 第 13 页 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 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 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 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 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 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_特区报或 _商报上

20、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 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 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 10 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 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03, 逐日累计,每月 10 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第 14 页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 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 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

21、或证 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 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 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 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 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 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 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 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

22、中支出,但经理人和 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_市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 第 15 页 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 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 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 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 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 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

23、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 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 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 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 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 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 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 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 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

24、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第 16 页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 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 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 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 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 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 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的 3 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 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 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 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

25、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 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 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 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 5 年或到本基金清 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 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 第 17 页 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 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 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 后的 2 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 10 或以上的受益

26、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 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 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 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 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 20 天以在_特区报或 _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 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 30或以 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 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

27、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 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 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 第 18 页 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 15 日后召 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 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 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 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 15 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 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 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

28、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 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 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 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 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 的受益人) 、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 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第 19 页 (2)对本契约进行

29、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 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 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 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 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

30、不 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 2 个月内无新的经 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 2 个月内无新的信 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 第 20 页 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 金单位面额总值 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 50 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 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 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 基金决定结业后

31、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 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 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 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 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第 21 页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 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 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

32、期限(通 常为 12 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 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 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 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 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 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第 22

33、 页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 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 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 (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 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 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 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 理

34、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 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 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 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第 23 页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 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 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 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

35、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 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 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 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 第 24 页 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

36、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 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 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 (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 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 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 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 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37、活 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 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 25 以上部分中按 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 第 25 页 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 实现的收益 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 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 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 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 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 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 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

38、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 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 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 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 第 26 页 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 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 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 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

39、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 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 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 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 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 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 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 ,或依据上 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 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

40、议在事后发现不符 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 人均有约束力) ;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 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 第 27 页 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 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 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 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 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 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

41、为, 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 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 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 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 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 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 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 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

42、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 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第 28 页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 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 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 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 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 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 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 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

43、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 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 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 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 受的经济损失) 。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 第 29 页 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 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 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44、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 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 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 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 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 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 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 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 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 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 时并不存在

45、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第 30 页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 10 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 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 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 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 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 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 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 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 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 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 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 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或以 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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