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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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1 特征码 ZOtNTtmPUXKKOLlTDwYh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 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 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 _ 保费_费率_ 装 载 工 具 _ 开 航 日 期_自_ 至 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

2、正 本)及有关文件。 第 2 页 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 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 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 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 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 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

3、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 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 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 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第 3 页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 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 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 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

4、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 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 、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第 4 页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

5、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 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 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 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 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 15 天 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 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 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

6、答保险人 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 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 第 5 页 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 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 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 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 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

7、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 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 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 应在 10 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 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 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

8、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 第 6 页 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 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 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 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 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 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 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

9、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 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 经过 2 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 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 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 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第 7 页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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