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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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已按程 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经济技 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反映。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2019年 9 月 24 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 持办法”)

2、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 实施细则。第二条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 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航运物流企 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接受扶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 持。其中,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法人单位(或 可视同法人单位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或主要经营所在地(指企业有多个 经营地的情况)的县级统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当地统计基

3、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当 地统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不在南沙区范围内,但在南沙开展业务,相关业务数 据纳入南沙区统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可以享 受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三)扶持办法规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货物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 输、快递),船代货代,仓储物流,航运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四)申请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 悉,注册地在南沙的企业须承诺10 年内不迁出南沙区、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 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

4、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主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第二章总部企业奖第三条满足以下总部型企业认定条件之一的航运物流企业,按总部型企业的相关政策给 予奖励:(一)属于世界1000 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商务 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二)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南沙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南沙 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 万元。第四条关于总部企业奖励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 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准。第三章非总部企业落户奖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船公司,根据企业完成集装箱吞吐量给

5、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一)对经营外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1. 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万TEU,奖励250万元;2. 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万TEU,奖励500万元;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1000万元;4.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2000万元。(二)对经营内贸集装箱业务的船公司:1. 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50万TEU,奖励300万元;2. 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万TEU,奖励600万元;3在南沙港区完成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0万TEU,奖励10

6、00万元。第六条申请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条件且提出申请, 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扶持办法设定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 比例发放)。单个船公司涵盖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第七条落户奖中规定的年度集装箱吞吐量指上一年度(自然年)船公司在南沙港区实现 的集装箱吞吐量,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四章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第八条对注册在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范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 过 500 万元,从事航运物流的企业给予奖励。(一)对2017年1月 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

7、年度) 按照其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 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 50%的奖励。(二)对 2017年1月1 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按照市有关规定执 行。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外迁入南沙区的企业,其经营贡献奖励参照第八条第(一)款执行。(三)对于2017年1月1 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照其对南沙区经济贡献50%给予奖励。本条款规定的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海港区块指黄阁镇沙仔岛、万顷沙镇 9 涌半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加工区、龙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线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线以北区 域。第九条2017年1 月1日以后,由南沙区其它区域迁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和自贸区南沙片 区海港区块范围的航运

8、物流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予以奖励。第五章提升能级奖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以下的航线奖励:(一)对注册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1. 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 励。2. 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200万元的奖 励。3. 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300万元的奖 励。(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实现年度外贸班轮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船公司:1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50万元的奖励。2

9、 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2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 励。3. 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3万TEU的外贸班轮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 励。(三)对于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滚装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每挂 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四)对于注册地不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开通航线并经南沙汽车口岸通过滚装船运输 的,对港口公司按照每挂靠一次给予10万元的航线补贴,港口公司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年度 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120 万元。(五)对于多家汽车贸易企业合拼一条滚装船的情况,对该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数量

10、最大的一家汽车贸易企业对应进行奖励。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集装箱增量奖励:(一)外贸集装箱奖励:1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 按每TEU给予5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外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 分按每TEU给予25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二)内贸集装箱奖励1. 对注册地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分 按每TEU给予10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

11、00万元。2. 对注册地不在南沙,年度实现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超过10万TEU的船公司,对其新增部 分按每 TEU 给予 5 元的补贴,每家船公司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三)单个船公司同时经营内外贸集装箱业务的可同时享受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 款规定的奖励。第十二条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数据以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十三条对于未注册在南沙的企业申请航线和集装箱增量奖励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 领。第六章物流补贴第十四条对年度代理经南沙港进出口外贸重箱超过2000TEU的货代公司给予奖励。其中, 进口外贸重箱、出口外贸重箱按每TEU分别给予10元、50元的奖励,对在南沙

12、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出口重箱,每TEU给予100元的奖励。(一)考核年度(自然年)内在南沙港区上国际班轮进出口重箱量达到或超过2000TEU 的货代企业。(二)“对在南沙集拼且外贸数据统计在南沙的外贸重箱”指的是在南沙保税港区内实行 集拼,外贸统计数据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的集装箱。(三)单个货代企业享受本细则第十四条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四)货代企业代理的进出口外贸重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第十五条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支持报关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实现报关单量超过5000份(不含跨境电商报关单量),业务排名前20的报关企业予以奖励。1. 年度排名1-3名的报关企业,

13、给予30万元的奖励;2. 年度排名4-6名的报关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3. 年度排名7-20名的报关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报关量指经南沙口岸进出的报关单量。第十六条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支持南沙港区外贸集装箱船舶代理企业。(一)考核年度内在南沙港区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5万TEU(含),且代理外 贸集装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业予以奖励。1. 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2. 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3. 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二)船代企业代理的外贸集装箱柜数以港口经营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第十七条鼓励企

14、业设立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陆货运通道。对经口岸部门认 可的经营者给以每集装箱(含20和40)或陆路运输每班次货车补贴300元,每家经营企 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陆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出发,使用电子关锁快 速通关进行申报,直接使用集拼方式安排转运至南沙的物流模式。(二)“南沙与港澳机场空运货物的快速海运通道”是指港澳机场的空运集装箱货物通过 船运的方式进入南沙区进行通关通检的物流形式。(三)享受本细则第十七条的经营者需是由口岸部门认可从事经港澳机场进口,并经营 跨境电商业务的物流企业。第七章 仓储补贴第十八条对在南沙区租赁仓库开

15、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 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 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 万元。(一)享受扶持办法的企业应是直接向仓储业主单位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二)在南沙保税港区内稳定经营跨境电商业务一年以上,租赁仓库面积超过500 平方 米。第十九条对在南沙区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汽车贸易企业,给予仓储补贴。(一)对注册地在南沙区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连续三 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 元的仓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对于注册地未 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租用仓库存放自南沙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仓储设施经

16、营单位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单个企业租用仓库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 元的仓储补贴,仓储设施经营单 位因同一家租用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50 万元。(二)租赁固定场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积予以补贴。(三)采取堆存计价的,按照每台车占地面积25 平方米进行计算,区内注册企业的车辆 按照每台车每月125 元进行补贴,区外注册企业的车辆按照每台车每月75 元进行补贴,堆存 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第二十条租金补贴仅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租金补贴即停止。第八章航运服务奖第二十一条对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平台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1%。给予补贴, 补贴直接发放至广州航运交易所。

17、一)对注册地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内沿海船舶 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10 万元/艘。(二)对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买方企业,国内内河船舶最高不超过2500元/艘;国内沿海船 舶最高不超过5000元/艘;国际船舶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第二十二条扶持办法所指船舶指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广州航运交易所船舶交易平台成交 并且结算的船舶。同一艘船舶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奖:(一)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一次 性给予60 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

18、次注册奖励。(二)对注册为“广东南沙”、“中国广州”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 债权数额2%的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150 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 贴。(三)船舶所有权为共有情况的,对在南沙注册的企业中持有船舶所有权最大份额的, 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予以补贴。(四)老旧运输船舶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颁发)中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船舶管理奖:(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 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 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

19、元。(二)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机构应取得船旗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 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相应符合证明。(三)国际船舶管理机构所管理的符合国际安全营运管理规则要求的船舶,应取得船旗 国政府海事部门发放或者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管理的船舶应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 个月及以上。第二十五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船舶检验奖:(一)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检验的,按 5000 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二)申请国际船舶检验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船舶检验资质。(三)

20、同一船舶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检验奖励。第二十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培训奖:(一)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 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 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 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 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 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二)在南沙实际开展国际海员培训业务。(三)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予以国际海员外派奖:(一)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 400 元

21、/人次 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二)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奖励。(三)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的,最多可享受两次年度奖励。(四)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机构应取得海事部门发放的相关资质。第九章 人才奖第一节 骨干和高管人才奖励第二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 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第二十九条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 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 万元 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 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 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

22、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 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 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 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 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 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 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23、航运专业人才奖励第三十条申请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口岸办统一申报,可优先办理广 州市总量控制类人才引进申请入户:(一)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的专业人才:1.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45 周岁以下;2. 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1 年及以上;3. 近两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 万元及以上。(二)高级海员: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学历或职称等条件符合人才引进类准入人 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年龄超出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规定5 周岁 内的人才;2.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并连续缴

24、纳社保1 年及以上;3. 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4. 近两年度累计有12 个月及以上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一条海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其申请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 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一)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或沿 海航区一等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电 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或担任海船船舶政委的;(二)与注册在南沙区的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 协议或就业协议;(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 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25、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 个月及以上;(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第三十二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可从海员所在企业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获 得奖励,奖励额最高为其申请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一)在国际邮轮上工作,且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二)与注册在南沙区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 议或就业协议;三)申请年度累计有6 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四)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 个月及以上;(五)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报单位发放。若企业当年的经营贡献

26、奖励低于以上海员的当年个人经济贡献,应按照以上海员的贡献 总额与企业的贡献总额的比例折算。若享受了航运专业人才奖励,则不能重复享受骨干人才奖励和高管人才奖励。第三十三条关于人才奖励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 措施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准。第十章 企业上市奖第三十四条对于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区企业上市扶 持政策,分阶段合计给予企业最高500 万元的上市奖励。第三十五条关于企业上市奖的规定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 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为准。第十一章 申领兑现程序第三十六条企业(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奖励。

27、申请本实施 细则奖励的企业(机构),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享受本细则第十五、十 六条奖励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15 个工作日内提供申请材料,具体以公告时间为准。第三十七条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申报。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 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 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口岸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二)部门审查。口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1.口岸部门商统计、政务服务数

28、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企业(机构)行业类别 (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归属权、纳税情况后,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2.口岸部门商各执法部门核查企业(机构)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3. 口岸部门根据核实的数据、违法违规情况,提出航运物流企业和航运专业人才奖励资 金安排方案。其中,骨干、高管人才奖励与企业上市奖励的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融局协助提供。口岸部门将企业提交的高管人员名单、高管个人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 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按程 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拨付的高管奖励额相关数据反

29、馈口岸部门,以最终核算需拨付企业的 经营贡献奖额度。(三)审定。由分管口岸部门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发改、商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口 岸部门等组成评审小组。口岸部门将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交评审小组审议。(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1.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口岸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口岸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 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公示有异议的,由口岸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 企业。(五)事后抽查。口岸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口

30、岸联检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 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 缴相关奖励资金。第三十八条申报非总部企业落户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落户奖申请表;(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 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 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五)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证

31、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申报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业非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申请表;(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 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五)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涉及用地的企业提供)。 第四十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提升能级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 下材料:(一)航运

32、物流业提升能级奖申请表;(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委托代理人申领奖励的委托书(注册地不在南沙的企业提供);(四)承诺书;(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六)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新增航线和箱量统计证明文件(申报集装箱航线及箱量企业提供);由港口经营人出具开设进口汽车航线贸易企业的证明(申报进口汽车航线的企业提供) 第四十一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申请物流补贴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物流补贴申请表;(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

33、证明;(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 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 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五)由港口经营人出具的箱量统计证明文件(申请第十四条规定的物流补贴的企业提 供);(六)集拼出口重箱统计明细表、集拼出口报关单电子版(申请在南沙集拼的外贸出口 重箱每TEU奖励100元的企业提供);(七)载货清单(申请第十七条规定的物流补贴的企业提供);(八)海运提单统计明细表、海运提单(申请第十七条规定的物流补贴的企业提供)。第四十二条符合本实

34、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申请物流补贴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 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含基本户银行、基本户账号);(二)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 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 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 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四)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年度统计总报关量证明材料(申请第十 五条规定的物流补贴的企业提供)。第四十三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申请仓储补贴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 以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仓储补贴申请表;(二)营业执

35、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四)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仓储面积、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五)场地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第四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船舶交易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船舶交易奖申请表;(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四)投资协议或承诺书;(五)船舶交易合同;(六)广州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鉴证发票;(七)船舶所有权证书(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船舶所有人一致的证书)。第四十五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申请国际船舶登记奖的航运物流

36、企业,需提交以 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所有权登记奖申请表、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抵押权登记 奖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三)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四)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五)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六)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对无动力船舶无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证书的,由海事部门出具航区说明原件;(八)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奖励的),交验原件;(九)船舶价值说明(适用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须由交通运输部备案的航运交易机 构含下属机

37、构出具)。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五)至(九)项以船舶为单 位归档,并按照第(一)项申请表中的船舶顺序排列。第四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申请国际船舶管理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 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管理奖申请表;(二)国际船舶管理清单;(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五)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六)符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七)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八)国籍证书复印件;(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七)至(九)项

38、以船舶为单 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国际船舶管理清单顺序排列。第四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国际船舶检验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 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船舶检验奖申请表;(二)国际船舶检验清单;(三)营业执照(适用于外国船级社)复印件,交验原件;(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六)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适用于中国船级社)复印件,交验原件;(七)船舶检验资质证明材料;(八)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八)项按照第(二)项国际船舶检验清单顺序排列。第

39、四十八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申请国际海员培训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 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海员培训奖申请表;(二)国际海员培训清单(需提供经海事部门确认的函);(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六)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七)培训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八)船员服务簿复印件;(九)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七)至(九)项以海员为单 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海员培训清单顺序

40、排列。第四十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国际海员外派奖的航运物流企业,需提交以 下材料:(一)航运物流企业国际海员外派奖申请表;(二)国际海员外派清单;(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四)银行开户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五)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六)海事部门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七)船员服务簿复印件;八)适任证书复印件(厨师、服务人员等由公司出具相关证明);(九)海员上船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七)至(九)项以海员为单 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海员外派清单顺序排列。第五十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41、第三十二条申请航运专业人才奖励的 企业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航运专业人才奖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1. 申请入户的航运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向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流领域:(1)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2)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非海员)入户清单;(3)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5)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6)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 年及以上的证明;(7)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8)

42、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工资薪金明细表需加盖用人单 位财务章);(9)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10)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1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 至 11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 并按照第2 项入户清单(非海员)所列排列。高级海员:1)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2)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高级海员)入户清单;(3)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5)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6)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 年及以上的证

43、明;(7)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含取得具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总公司授权的机构)或国际船舶 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8)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9)船员服务簿复印件;(10)近两年度船员所服务国际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11)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1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至 12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 并按照第2 项入户清单(高级海员)所列排列。申报单位集中向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材料,由区口岸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等部门初审并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情况(入户指标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 排,如申

44、请合格人数多于当年入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摇号),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推荐申请人,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2. 海员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 申报,提供材料如下:(1)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申请表;(2)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申请清单;(3)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4)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5)具有海事部门颁发的海员服务机构资质(含取得具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总公司授权的机构)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6)税务部

45、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纳税清单;(7)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海船船舶政委提供公司任命文件);(8)船员服务簿复印件;(9)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6至 9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 项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3. 海员经济贡献奖励(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由海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提供材料如下:(1)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申请表;(2)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申请清单;(3)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

46、件(委托时);(4)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5)具有海事部门颁发的海员服务机构资质(含取得具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总公司授权的机构)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6)税务部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纳税清单;(7)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8)船员服务簿复印件;(9)国际邮轮国籍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10)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6 至10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第十二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

47、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 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 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口岸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 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 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包括上级部门考核“一票否决”事项、具体行政处罚事项 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 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第五十二条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 银行账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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