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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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行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防控评估和事故预防服务等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

2、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奖惩,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相关业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坚持行业推动、市场调节、预防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安责险工作。第四条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付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第五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项目应当投保安全生

3、产责任保险,鼓励水利运行管理工程等其他水利工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六条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和第三方事故预防服务等相关水利行业方面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安责险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第八条保险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保险承保理赔服务,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4、第九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施工单位购买安责险,鼓励项目法人以项目为单位或采取组合式购买等多种方式代施工单位统一购买安责险。保费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对于投资大于1亿元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前完成投保,并按安责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项目法人应按照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将安责险投保情况及保单上报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安责险保险期间从开工之日至合同工期结束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为止,应覆盖整个施工期。第十二条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

5、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四)配备满足本办法要求的管理人员或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五)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退保、延迟续保。第三章事故预防服务第十四条保险机构

6、应当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保险机构应根据参保水利工程项目风险特点,每个项目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施工标段及施工作业面的事故预防服务,提供施工现场服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果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预防服务。对于保险合同投保中的大型或投资大于1亿元的水利工程项目,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周期内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服务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第十五条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服务机构应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AQ9010-2019,以下简称服务

7、规范)要求,服务人员应至少具备一项不低于以下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水利水电工程高级工程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或水利水电二级建造师。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前,应向省水利厅提交备案申请,经审核符合服务规范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示,保险机构应在公示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备案内容包括:(一)营业执照;(二)业务范围;(三)服务流程及服务方案;(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五)安全生产服务业绩;(六)相关诚信及承诺。第十七条事故预防服务应当符合被保险人承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投保人的合理意见、需求和工程进度及

8、时改进。投保人应在以下服务内容中至少选择两项服务项目,由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一)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六)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七)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八)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包括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方案、整理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参与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或论证等。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与所承保安

9、责险业务相匹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安责险合同额的21%比例投入事故预防服务,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配合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生

10、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服务机构应及时报送至保险机构及投保人;对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同时可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并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保险机构主动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预防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并配合主管部门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

11、关数据。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均应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接受主管部门调阅、检查,档案留存期限至少为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第四章理赔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被保险人从业人员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

12、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给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机构的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辖区内水利工程项目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督;核查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辖区水利建设安责险违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情况。第二十六条省水利厅负责建立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把安责险相关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内容通过省监

13、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提高保险服务工作的精准性和便捷性。同时,对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回溯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为监督管理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主管部门应登录省监管平台实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安责险投保情况,将安责险实施情况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监理单位、保险机构、服务机构及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专家应当按照权限将投保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资料、保险机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等信息上传至省监管平台。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每年度应对承保的水利建设项目开展安全形势风险分析,提出重大

14、风险管理建议,并形成书面分析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将评估报告作为对保险机构的评价指标,并对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的项目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十九条鼓励辽宁省水利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地方标准,参与三方事故预防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向社会公示。第六章奖惩第三十条对于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省水利厅建立奖惩制度,在省监管平台上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黑名单、白名单”管理,对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人员进行监管。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纳入“白名单”管理。对赔付不

15、及时、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保险机构和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逐级报送至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将其纳入“黑名单”,开展信用惩戒。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承保、拒绝承保、解除安责险合同的;(二)为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存在返还手续费、恶意低价承保、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胁迫、引诱投保人与其订立安责险合同的;(四)未依据合同约定及时

16、支付或预付赔偿保险金的;(五)未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足额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六)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拖欠受委托机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七)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资料的;(八)泄露被保险人职工信息或商业、技术秘密的;(九)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被保险人或从业人员个人的;(二)未全员投保或未足额投保的;(三)对事故预防服务不予

17、配合的;(四)伙同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服务机构未按委托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服务不合格的或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可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情形报送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查实后,依法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撤销备案资格、移出公示名单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对于因政府干预导致市场垄断现象发生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各类参与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达成垄断协议,破坏公平竞争、损害投保生

18、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违规插手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挪用、占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对在监管过程中收取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受理安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引导,开展培训,使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安责险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安责险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政务网站、邮箱、电话等渠道,受理问题举报并及时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使用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从业人员是指被保险人的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第三者是指除前述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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