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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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1 特征码 IXunqtUNQscHUhJNGYK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县)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 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 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 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

2、益。地下资 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 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 ,其中出让 第 2 页 土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 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 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 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通,即通 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通,即_通,但场 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

3、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 自_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大写_ _元(小写_元) ;总额 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 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 第 3 页 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项的规定向出让 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_内,一闪性付

4、清上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_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 _元) ,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 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 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 第 4 页 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

5、各界址点界桩,受 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 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 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 _; 附属建筑物性质_ _; 建筑容积率 _; 建筑密度 _; 绿地比例 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_。 第 5 页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即不得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不得在用地范围内 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改变本合同第

6、四条约定的用途,或 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应事先经规划主 管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并按出让人重新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总投资额(包括 出让金、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 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_万元亩(即每平方米不低于 _元) 。 受让人应在项目竣工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效的资金投入凭 证(包括出让金缴纳凭证、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购置清单及 付款凭证等)向出让人申请履约检查。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 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_府 (一) _ (二) _ 第 6 页 (三) _ 第

7、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 动工建设,并在_年_月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 可抗力影响 除外)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 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 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 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 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之日起 30 日内(出让金总额全部付清) ,应持本合同和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8、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_内,依法为 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 第十九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 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 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 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 第 7 页 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 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政

9、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 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 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 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 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 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10、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 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 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 列第项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第 8 页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或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开发建设 和建成投产的,应补足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 写_元(小写_元) 。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 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

11、 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 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 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 9 页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

12、 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 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 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获批准的, 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

13、使用证 ,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 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 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 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 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 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 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 10 页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 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 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 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14、着物的残余 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时内 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 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

15、支付款项的_向出让人缴 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 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 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 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 11 页 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 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 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_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 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 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16、。 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 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 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 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 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 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 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_的土地闲置 费;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功工开发必 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 三十七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 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 第 12 页

17、 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 损失。 第三十八条 受让人未能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投入足 额资金进行建设,应向出让人补足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基础设 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 写_元) ,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投资总额的 _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按照约定的条 件继续履行义务,受让人不履行义务的,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 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 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以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因当事

18、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 错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 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 13 页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项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政府批 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人民政府 批准,本

19、合同自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份。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 准。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 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 _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_省_市(县)_签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盖章):_ 受让人(盖章):_ 住所:_ 住所: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 电话:_ 电话:_ 第 14 页 传真:_ 传真:_ 电报:_

20、电报: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 让宗地界址图 。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 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 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 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项;属 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

21、的土地开发程 度选择第一项或第二项,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 地平整的,选择第一项,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 项,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 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 、 “三通”等,并具体说明 第 15 页 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r 五、合同 第六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出让年期的起算日期可视不同情 况,自实际交付土地,或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 起计算。但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六、合同第九条

2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 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选择第一项,分期支付 的,选择第二项,分期支付期限最长为 60 日。 七、合同第十一条中,应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558 号) 规定的控制指标,具体确定最低投资额、建筑容积率、绿地率、 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 八、合同第十二条中关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 施用地比例的规定,只适用于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在各类开 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实行集中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 第 16 页 服务设施的

23、,不需要在合同中载明本条款内容。 九、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 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项;属于第七条规定享受政府 财政贴价优惠的,选择第三项。 十、合同第三十六条关于土地闲置的规定中,受让人超过 合同约定的功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 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 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 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出让人可以向 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十一、合同第四十四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 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生效;宗地出 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项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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