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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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trnxxvbJEkmyGinqlePD 沪房地( )出让合同 第_号 出让方:上海市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 法定代表人:_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 法律法规,根据_府土用( )_号文订立 合同如下: 第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 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

2、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 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 第 2 页 积为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 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_, 出让年限为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 (大写:_元) 。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缴纳每平方米 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15 天

3、内,即_年 _月_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 _元) ,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60 天内,即_年_ 月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 金余额人民币_元。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 (含定金,下同) 。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 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 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 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 第 3

4、页 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 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 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 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 延迟支付超过 90 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 90 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 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 土地条件为以下第_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 件达到:_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5、 _ 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_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 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 第 4 页 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乙 方应与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 ,并依约履 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 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乙方应当与_签 订_协议 ,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 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

6、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 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 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以下简 称土地使用条件 )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 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 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 理房地产登记。 第 5 页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 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 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

7、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 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 土地使用条件32 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 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 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 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 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

8、让地块房屋安 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 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 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 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 第 6 页 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 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 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

9、本合同 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 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 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 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 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 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 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 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

10、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 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 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_地块国有土地使 第 7 页 用条件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 )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 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11、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 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 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 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 记。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 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 第 8 页 法定地址:_ 电话:_ 传真:_ 乙方:_ 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 法定地址:_ 电话:_ 传真:_ 上

12、海市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下称土地使用条件 )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 件。 11 土地用途: _ 12 土地使用年限: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第 9 页 计算。 13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_万平方米/公顷(总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平方米) 。 14 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_,且公共集中绿 地面积不少于_。 15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 _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 16 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 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

13、生、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 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 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 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 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 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 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 乙方应当于_年_月_日之前 第 10 页 动工建设,并在_年_月_日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 31

14、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 应至少提前 30 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 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 31 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 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 20的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 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 物。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 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 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 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41 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

15、在地块各拐点 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 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 及立界。 42 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 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 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 第 11 页 相关费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 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 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 (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 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

16、4 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 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61 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 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 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 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 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 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 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 64 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

17、产 第 12 页 登记条例 、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 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 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 72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 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说明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 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

18、37-90) 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 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 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 第 13 页 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 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 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 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 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 明确。 四、关于开工

19、和竣工日期 开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条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 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 6 个月; 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1 年,3 万平方 米/2 年,5 万平方米及以上/3 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 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 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 (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 第 14 页 1原已签订出让

20、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 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 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 ,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 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 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 可按不高于 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 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 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 15%的,总商业 面积均应当按照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 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

21、售的,应事先征询所有预 购人或买受人的意见。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厂房项目外) ,在符合规划、不 改变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 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 或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增设 18 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 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 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第 15 页 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现状土地 条件出让等情形。 对存量房地产补交地价,包括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 改变或调整土地使用性质、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缴纳出 让金的情形,可参照本合同签订。但对合同中涉及动拆迁、开 发建设及预售、销售等内容,如 7、11、12、13 条等及土地 使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可相应删除。 上海市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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