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

上传人:来看看 文档编号:84020 上传时间:2018-11-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 特征码 FpzUnbUliAEBMoxUqeHX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 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办法 、 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

2、权出让范围。 第 2 页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依据有关规定可以 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 土地的活动,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有关规定,并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 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 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 颁发该地块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 建设项目。

3、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 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 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 3 页 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土地使用费以及 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 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

4、 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 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逾期日 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 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 用证 ,取得土地使 用权。 第 4 页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 土地使用费,缴纳时 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 元等) 。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 用。 (注

5、;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 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 银行分行, 帐户号。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由于甲 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 乙方均不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 第 5 页 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 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 使用者应当交还土 地使用证,并依照规

6、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天内向甲方 提交续期申请书,并 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 甲方签订续期合同, 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 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 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 信件或电报(电传或 传真)的 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 提交合同不能 第 6 页 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 之

7、日起,每日按应缴 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 权,则本合同项下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 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 种方式传递,均自实 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8、: 法定名称; 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第 7 页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 传; 电 传; 传 真; 传 真;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 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 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乙:(章)

9、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第 8 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 字) 年月 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正 式签订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 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 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 者妥善保护,不得私 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市(县) 土地管理局,请求 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第 9 页 ()附属建筑物;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 (

10、)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层; ()绿化比率; ()室外地面标高; ()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 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 公益工程,并同意免 费提供使用。 ()蹲位公厕 ()小区公用停车场 ()自行车棚 ()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 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 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第 10 页 () () 四、设计、施工、竣工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 地利 用要求,涉及交

11、 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 管部门审批后建设, 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 者负担。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应按批 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 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年月日前所完成的 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 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 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日内,向市(县) 第 11 页 土地管理局提出足 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日。 用地者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 (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 外) ,延期竣工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 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

12、地上建筑物无偿归 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 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 承担的责任包括: ()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 等)不得侵占或破坏 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 府未批准土地,应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 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 工程活动。 ()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 第 12 页 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 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

13、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 市政设施,均应妥善 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 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 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 、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 并向有关部门呈 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基本需要改道、重新 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 合同。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 负责。 七、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 第 13 页 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包括堆放物品、器 材等)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 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 行建设。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 准,不得任意拆除或 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 不执行的,可强制执 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