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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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范本1 特征码 rsGWLCrQJWmYIxUEiFBQ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自治区、直 辖市) 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邮政编码 _;法 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 受让方: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_;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办法 、 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 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

2、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 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 第 2 页 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面积为 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 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年,自 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

3、批准的总体规划是 建设_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 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 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 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 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总额为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 第 3 页 第十条 本合同

4、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 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共计 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60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逾期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 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 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月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 年每平方米为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

5、使 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 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 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 号内。银行名称:_银行_分行,帐户 号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 第 4 页 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 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 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

6、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 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天内向甲方 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 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 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 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小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 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 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

7、款项,从滞纳 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缴纳滞纳金。 第 5 页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 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 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 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

8、址应为: 甲方:_ 乙方:_ 法定名称_; 法定名称_; 法定地址_; 法定地址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电话号码_; 电话号码_; 电传_; 电传_; 传真_; 传真_; 电报挂号_; 电报挂号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日内 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 6 页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 中文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国 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

9、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 乙:_(章) (自治区、直辖市)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签字) 法定代表人_(签字) _年_月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正 第 7 页 式签订后_日内,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 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 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 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市 (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

10、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_; (2)附属建筑物 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层; (7)绿化比率_; (8)室外地面标高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 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 第 8 页 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BR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 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 的规划

11、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 (2)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 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 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 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日内应按批准 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年_月 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平方米。 43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 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 延续期不得超

12、过_日。 44 用地者应在_年_月_日以前竣工(受 第 9 页 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延期竣工_日的,市(县)土地 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 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 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 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 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 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

13、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 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 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 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 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 一切费用。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 第 10 页 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 、电缆、电线以 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 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 或装设的费用,均由

14、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 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 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 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 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 (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 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 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 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 付。 第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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