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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特征码 OlKFsKivcUJqVPWrbogc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 12月 3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 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 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 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
2、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 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第 2 页 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 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 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3、五十,患绝症的 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 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 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
4、裁减人员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 3 页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 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 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 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 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