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运输合同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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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运输合同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特征码 CGMDNhQKEMBDRwvkXVbN 合同编号:_ 出质人:_ 住所(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质权人:_ 住所(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签订时间:_ 签订地点:_ 为保障_年_字第_号借款合同能够 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 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_与贷款人 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 金额为_万元的_年字第_号借 款合同。 “_公路”是指_至 第 2 页 _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_公路享有收取 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收费权质押”是

2、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_ 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 “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 其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直至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 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 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 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 权的费用。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 (二)当取 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 (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 放弃、重复质押或向

3、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 (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 进行投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 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 第 3 页 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账户监管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 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 (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入开 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 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 (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 息的义

4、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 入借款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 同约定。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 义务;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 (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 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 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 债基金账户,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 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户中扣收; 第 4 页 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

5、债权时,质权人有权 从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 3.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 权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 4.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 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 (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 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第八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 合并 (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

6、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有 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 第九条 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 第 5 页 让而失效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 三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路收费收入, 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

7、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 合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 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_。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 人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份,由_各 执一份。 出质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第 6 页 质权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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