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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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4篇 特征码 NLVetqOorFvuAiDspAhH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 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 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 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 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

2、、倾覆、沉没、出 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 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第 2 页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 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 责赔偿: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 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 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 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

3、损失;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 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 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 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 后的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第 3 页 赔偿责任: 战争或军事行动; 核事件或核爆炸; 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

4、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 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 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 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 第 4 页 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 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5、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 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天内向当地保 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 有关单证: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 鉴定书;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 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 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后,应在天内赔付。 第 5 页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6、按货价确 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 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 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 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 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 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 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 被保险人提出要求,

7、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 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 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 日起,如果经过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 第 6 页 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 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种方式 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编号: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 标

8、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 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第 7 页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具) 地点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第 8 页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运简( )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 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 投保人: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 第 9 页 保险费 目的地 运输 方式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联运 (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第 10 页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

9、司联系。 保险公司 年 月 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2) 返回目录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 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 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 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第 11 页 2由于运输工发

10、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 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 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 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 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 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 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 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

11、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 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 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 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 后的 15 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 第 12 页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12、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 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 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 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 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 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 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 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

13、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 13 页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 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 10 天内向当地保险 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 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 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 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 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后,应在 10 天内赔

14、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 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 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 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 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 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 第 14 页 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 部或全部的,

15、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 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 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 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 日起,如果经过 180 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 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 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种方式 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16、 编号: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 第 15 页 件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具)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 赔款偿付地点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第 16 页 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 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 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被保险人:_ 投保人: _ 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 数量 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目的地 第 17 页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运 输 方 式

17、火车 船舶 备 注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_保险公司 _年_月_日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 直达运输 第 18 页 联运 水运 陆 运 江河 沿海 火车 201 吨以上船舶 200 吨以下船舶 3001 吨以上船舶 201 吨3000 吨船舶 200 吨以下船舶 基本险 一类货物 省内 030 050 050 100 150 020 省外 第 19 页 060 080 080 150 250 040 综合险 二类货物 1 2 1 2 5 4 按第一种主要运输具确定费率并另加 5 三类货物 3 4

18、3 4 7 2 第 20 页 四类货物 5 6 5 6 10 4 五类货物 7 8 7 8 12 6 六类货物 10 12 10 12 15 8 七类货物 第 21 页 12 14 12 14 18 16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3) 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 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 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 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9、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 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 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 第 22 页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 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 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0、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 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 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 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 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 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 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 的 15 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

21、不负赔偿 责任: 第 23 页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 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 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 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 悉

22、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 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 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 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 10 天内向当地保险 第 24 页 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 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 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

23、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 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 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 后,应在 10 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 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 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 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 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 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 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4、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 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 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 第 25 页 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 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 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 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 如果经过 180 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 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

25、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 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保险公司(盖章):_ 被保险人(签): _ 保险代理人(签):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 返回目录 第 26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

26、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 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 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 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 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 第 27 页 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 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

27、合部门 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 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 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 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 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 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 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 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 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

28、同即告成立。 第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 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第 28 页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条 托运人应当

29、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 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 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 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 第 29 页 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 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 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 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 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

30、,将货车送 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 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 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 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 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 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 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第 30 页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

31、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 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 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 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 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 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 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 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 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 ,规定需要洗刷 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 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 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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