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著作授權管理契約(正式會員)甲方: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立契約書人乙方:緣雙方為共同維護智慧財產權暨保障錄音著作財產權益,特依據我國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相關條文內容規定,就乙方所屬錄音著作委任甲方以 個別或概括方式授權他人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俾利收受、分配使用報酬 暨著作財產權維護等事宜,共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如下:壹、委任範圍:一、乙方委任甲方為其所屬錄音著作(名稱及相關資料如附表所示) 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之授權及收取使用報酬之管理單位。二、甲方接受乙方委任授權,遵照甲乙雙方契約內容,以甲方名義行 使錄音著作財產權之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之授權業務。三、乙方所屬現在及未來之
2、全部錄音著作均在本授權管理契約之委任 範圍內。四、就乙方委任甲方管理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甲方得於臺、澎、金、 馬地區授權他人利用。貳、委任期間:一、甲乙雙方間之委任關係自本契約書訂定時起成立,至乙方以書面 方式要求終止委任關係之時點為止。二、甲方未經乙方以書面方式要求終止委任行為,則本契約將持續有 效。參、使用報酬之分配原則:一、甲方自利用人收受之使用報酬應逐項登錄列冊後,對照利用人提 供之使用清單,依據甲方總會決議通過所訂定之使用報酬分配方 法,每年執行分配壹次,即次年四月分配使用報酬予乙方。二、甲方定期辦理使用報酬分配作業,除應將分配結果以掛號信函告 知乙方,並應將使用報酬分配表公告於甲方
3、事務所供眾人查閱。三、乙方領取使用報酬方式擇一行之:、金融轉帳;帳號:、金融機構名稱:戶名。、親自到會領取。肆、管理費收取額度: 乙方應就各次由甲方辦理之使用授權案給付管理費予甲方 ,管理 費費率公訂以該使用報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各年度所應收取 管理費率之實際比例係由本會之總會加以審定) ,並由甲方逕於分配 發給乙方之使用報酬中扣除之。伍、特約事項:一、乙方擔保其確為授權甲方管理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 授權人,並擔保甲方確得管理該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 權、公開播送權。二、乙方委任甲方代管之著作財產權如發生更動時,應於更動後三日 內以書面通知甲方配合辦理相關變更作業,以益授
4、權作業順利進 行。三、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如有新著作財產權或新專屬授權產生, 應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以辦理授權作業。四、乙方就其授權甲方管理之錄音著作,不得再自行授權或委託第三 人代其授權或管理該等著作之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公開播送權。陸、契約終止: 一、乙方得主動以書面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藉故拒絕。 二、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他方得以書面定期催告違約之一方加 以改正,若仍未改正者,他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依法請求損害賠 償。柒、爭議準則:一、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因本契約事項與甲方發生爭議時, 得提請甲方申訴委員會處理,以維護乙方權益。二、乙方合法著作權益如遭他人侵害時,甲方得以甲方名
5、義為訴訟上 或訴訟外之行為,以維護乙方權益。上開訴訟費用得由甲方預付, 如獲勝訴或和解而有賠償金時,甲方得先扣除已支付之律師費 用、訴訟費用及他項必需費用後,餘額悉歸乙方擁有。捌、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內容如有未盡週延事宜者,則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本契 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二、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糾紛,甲、乙雙方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三、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經甲、乙雙方認同簽署後生效,並各執乙份 為憑。立約人甲 方: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代表人:黃銘得統一編號: 76905391地 址:110 台北市松隆路三號九樓乙 方:代表人:統一編號:地 址:中華民國年月附表(乙方委託管理之著作內容一覽表)編號著作名稱錄音物(專輯) 名稱著作財產權人 姓名或名稱著作人姓 名或名稱著作 完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