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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模版仪器设备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1. 本中心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在保证正常实验教学前提下可以相互调济使用。2. 五百元以下的低值器材,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开具借条签字后方可出借。3. 五百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借出实验室需经学科负责人批准在中心内使用;借出本中心外,需经二级学院主管物资的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后才可出借。4. 借用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需及时追回。5. 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共同检查其完好情况,并签字认可。6. 本中心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出仪器设备,也需要办理携出手续,工作结束,迅速归还。7.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事故,当事人需及时书面汇报详情,实验室应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并报二级学院或校资产处。8. 凡查明属责任事故,当事人需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9. 出借设备器材,如损坏或性能下降,应由借用单位负责修理或赔偿。10. 学生实验损坏器材,必须在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卡上注明并签字,由指导教师签字,查明原因,同实验室管理员和所在实验室协商按院物资管理规章制第十四款进行赔偿,做出善后处理,并报二级学院。石油化工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电工电子教学与实验中心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