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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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条款1 特征码 UdZBbxTjnKNNGeuUQOJY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50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300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 型电器、电子用品) 。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 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 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 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

2、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第 2 页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 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 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 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 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 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

3、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 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 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八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 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 第 3 页 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 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 毡、麦杆、芦苇

4、、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 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 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 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 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 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 35%,在签订保险合同 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

5、故,在保 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若保期不满 3 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 第 4 页 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 1 年收 3%;满 1 年不满 2 年收 2%,满 2 年不满 3 年收 1%;3 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 保险储金,本保险在 10 年内(含 10 年)有效,10 年后可以续 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 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 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6、但最高以不 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 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 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 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 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 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 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 第 5 页 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

7、同一责任, 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 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 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 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 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 第 6 页 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 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 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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