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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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条款范本1 特征码 lfRPDbdgfSRTCPWzqfnk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 3 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 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 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 ,

2、并无息返还所交保 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 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 2 页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

3、毒(HIV 呈 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 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 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 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 3 页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 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

4、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 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 保单年度数) ;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 交费年度数) 。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 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5、公司 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 第 4 页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 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 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6、意。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 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 5 页 1保险单或

7、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 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 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

8、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 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 第 6 页 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 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 5 年 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 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 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

9、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 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 续有效达 1 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 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 第 7 页 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 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

10、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 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 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 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 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 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1、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 “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 ,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 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 2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 简单算术平均值。 第 8 页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 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 2 年期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 付。投保人如于

12、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 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 付分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 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 年 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 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13、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核 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第 9 页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 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投 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 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 订立变更的书面协

14、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 10 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 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第 10 页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 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 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1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 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_项办法处理: 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_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 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个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 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第 11 页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 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16、。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 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 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 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 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 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 项之和。 附件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 款” )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

17、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 1 年后,被保险人经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 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 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 6 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 第 12 页 给付保险金” ,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 险金的 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 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 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 分视为

18、效力终止。 第三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 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 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 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 第 13 页 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 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 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则受 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 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 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 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 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1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 2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3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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