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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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1 特征码 YyTJVcaRzthynzYKWBMU 长期以来,期货居间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而对其缺乏有 效的监管手段。很多时候,居间人拿钱走人,却把一大堆问题 甩给了期货公司,甩给了整个期货市场,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典 型案件再一次深刻印证这一点期货居间人相当失控。 2005 年以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连续受理了两起关于期 货交易纠纷的申诉案。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两起案件十分相似, 都是由于居间人违反协议交易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而 引起的。 美好“钱”景一场空 2002 年夏天,在某股票交易大厅,耿某偶遇自称某期货经 纪公司“经理”的范某。范某向耿

2、吹嘘,只需在期货公司入户, 即使不操作,每年公司也给利润 10%,如在其指导下操作,一 定保证利润在 20%以上,并声明一次入金 15 万元,送电脑一台, 入金 100 万元,公司送桑塔纳轿车一辆。 这样美好的“钱”景,很快打动了对期货交易一窍不通但 梦想快速致富的耿某。当天,耿某就与某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 称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及电脑、电话、互联网委托契 约各一份。合同与契约都很正规,双方在委托交易、结算等方 第 2 页 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得详细明白。耿某还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和 印鉴卡,并在客户声明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了字。值得 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印鉴卡上指定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及指令

3、下 达人均为耿某本人,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被打上斜杠。随 后,耿某交付了 5 万元保证金。 签约后没过几天,范某又来找耿某,声称上次填写的印鉴 卡有误,耿某又重新填写了一份补充印鉴卡。但这一次填卡, 耿某没有对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进行任何技术处理。第二 天,耿某出差外地。4 个月后,他一回来就发现,自己的账户 资金已经交易 300 多手,账面金额只剩下 3.44 万元了。而在其 填写的补充印鉴卡上,载明的资金调拨人仍为其本人,但指令 下达人原本空白的那一栏,却变成了“董某” ,交易结算单上也 有“董某”的签名。 耿某找到范某询问事情原委,要求提取账面余额并要求其 赔偿损失。范某让耿某先填写

4、清户通知书,随后把账面余额 3.44 万元退还给了他。耿某清户后想再找范某交涉时,范某已 不知去向。找到期货公司,却被告知范某不是期货公司的职员。 耿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期货公司赔偿 1.56 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范某不是期货公司职员,其本人系期货市 场的居间人。法院判决认为,耿某在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交易手 续,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其签署的相关材料,均系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耿某否认董某为其委托的指令下达人, 第 3 页 认为系期货公司事后填写在补充印鉴卡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 纳。原因是根据前次填写的经验及一般的社会常识,耿某应当 知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他人在空白处填写姓名及证件号码

5、后, 就可以以合法的指令下达人的身份,在耿某的账户中从事期货 买卖交易了。据此,法院驳回了耿某的诉讼请求。 耿某不服,向玄武区检察院申诉。玄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 为,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决定对 该案终止审查。 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 玄武区检察院通过两起案件的办理,针对期货居间人存在 的问题,分别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江 苏期望期货经纪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一是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期货居间人的 规章制度,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确保期货交易的公开透明;二 是要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及其行为, 健全制约机制;三是

6、要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犯罪预 防工作。 上述三单位对检察建议十分重视,均及时给予了回复。中 国期货业协会在回复中称,该会历来重视期货居间人问题,已 将“期货居间人和相关问题研究”列为联合研究计划课题,并 将在课题组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对期货居间人业务行 为规范的相关规定。而江苏证监局称,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 第 4 页 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他们的监管职责目前不包括对期 货居间人的监督管理,但对建议中的部分问题,他们向中国证 监会进行了反映。 在谈到本案争议的焦点时,玄武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朱家 明说:“很明显,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期货公司是 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交易的

7、事实;耿某是否因受到期货公司 的欺诈、胁迫而在清户通知书上签字;能否因清户通知书而免除 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经审查,期货公司本身并无违规操作的 事实存在,至于董某在补充印鉴卡上签字并进行交易是否未经 耿某授权,对查明本案事实及认定责任没有实际意义。 ” 据朱科长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 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 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耿某签署清户通知书, 就等于确认了交易结果和账户余额,同时,没有证据证实耿某 是因受到期货公司的 的欺诈、胁迫而在清户通知书上签字,因此由耿某自行

8、承担法 律后果并无不当。 第 5 页 “耿某的遭遇,只是诸多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的纠纷中的一 个例子。居间人赚了钱,却把一大堆问题甩给了期货公司,甩 给了整个期货市场。居间人问题已成为期货交易市场发展的瓶 颈。 ”南京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 期货居间人如此失控 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 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期货市场在我国 发展历史较短,专业性强,许多投资者对期货市场都不甚了解。 如果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力量远远不够。期 货居间人伴随着市场的需求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 是,期货居间人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不属于

9、期货从业 人员范畴,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有效的监 管,因而存在许多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监管不力,自律性不强。目前,期货居间人处于监 管的空当,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公司对居间人都没 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居间人的行为得不到系统的监管,同 时,居间人的自律性不强,有些居间人从眼前利益出发,没有 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的政策法规。 第二,诚信度不高,声誉较差。前些年,期货居间人盲目 拉客户,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竞争,损害了一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并且有欺诈客户的现象发生,因而在投资者中居间人的诚信度 第 6 页 不高,形象较差。 第三,容易引发期货纠纷。居间人

10、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期货 公司支付的报酬,签约量越大,居间人赚钱越多。有的居间人 受利益的驱动,便利用一些客户对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 认识不足的弱点,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欺瞒的方法诱骗客户进入 期货交易市场,从中获取高额报酬。 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新情况,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在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受期 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 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 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 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对期货

11、居间人作出了明确定位。 但如何正确认识居间人,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也 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规范还缺 乏法律约束。 专家观点 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高素质的居间人对期货 行业的发展和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 者与资信好、运作规范、管理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签约,另一 方面,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资信差、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期 货公司名单,为投资者提供预警信息,降低投资者的期货风险。 第 7 页 这有利于加强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监督和期货行业自律 体系的完善。在期货投资中,投资者要注意居间人在以下几个 方面的不道德行为: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

12、经纪合同;夸大或虚 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集合 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 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等。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沐岚:期货公司原来设想 利用期货居间人模式,既能赢得新的期货投资者,也能回避纠 纷和诉讼。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这种格局使期货公 司经营范围狭窄,经营成本较高。为避免经营风险和减少运营 成本,相当数量的期货公司利用期货居间人开发期货投资者。 据统计,目前期货公司 70%的纠纷和诉讼都是由居间人引起的。 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原因,除了其自身对期货业务不熟悉、盲目 签订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等因素之外,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的管理 和监督上的混乱和乏力,也给个别居间人的不道德甚至不法行 为带来了可乘之机。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崔武:关键是要建立居 间人准入制度,没有资信的居间人不应该让其进入期货中介市 场。居间人如果虚报主体,违法经营,以非法占有他人资产为 目的,应该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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