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集体合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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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集体合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 特征码 GTzOqHLeiohxgRfsSEUl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年 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 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 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

2、同,对企业和企业全 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 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 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 第 2 页 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3、;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 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 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 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 第 3 页 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没 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 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

4、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 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 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 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 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 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集 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

5、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 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 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 第 4 页 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 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 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 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 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

6、影响 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 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 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 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 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 5 页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

7、一致。协 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 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 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 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 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 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6 页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 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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