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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劳动定员管理规定QG/SHCZ 05.312-2008(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定员工作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劳动定员活动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团公司定员标准3 职责和权限3.1 人力资源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定员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 沧州分公司各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 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定员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定员标准,负责制定沧州分公司、沧州资产分公司定员标准。4.2 沧州分公司定员标准每三年修订一次, 4.3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定员标准。4.4 定员标准的修订与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理批准后执行。5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5.1 定员标准6 检查和考核6.1 违反本管理规定进行劳动定员管理的,扣罚责任人月奖50元/人次。7 附则7.1 本标准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开志 宋继华 张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