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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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特征码 kvbcxDLkvGLLMuuHrQlb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 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 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 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 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 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 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

2、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 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 第 2 页 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 5 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 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 的赔偿限额。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 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 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 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

3、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 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 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 1 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 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 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 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第 3 页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 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 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4、。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 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 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 1 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 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 15 天前通 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 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

5、外 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 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 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 第 4 页 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 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 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 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 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 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

6、 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 5 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 按保单规定赔偿 项目 伤害程序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 第 5 页 (一)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 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100 (二)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 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丧失四指 40 2.丧失拇指全部 25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10 第 6 页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6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3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1 7.丧失脚趾全部 15 8.丧失大趾全部 5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1 (六)其他伤残和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第 7 页 -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 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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