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3基本工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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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分公司企业标准基本工资管理规定QG/SHCZ 05.313-2008 (A/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工资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分公司基本工资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职责和权限3.1 人力资源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2 沧州分公司各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4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4.1 基本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薪点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和特殊工资等构成。4.1.1 岗位薪点工资岗位薪点工资设置特一类和1至13类,每类设置2至3个档次。员工按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三支队伍序列套入相应的类别、档次。4.

2、1.2 技能工资技能工资为2003年度分配制度改革后的保留技能工资。自2002年1月1日后进厂的各类人员,没有保留技能工资。4.1.3 基础工资经营管理人员按岗位工资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职务、技能操作人员按技能职位套入相应类别。4.1.4 特殊工资特殊工资由工龄工资、夜班津贴、保健津贴、回民津贴、加班工资、值班补贴和各种单项奖励等组成。4.2 基本工资的运行管理4.2.1 企业基本工资的改革、调整,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4.2.2 岗位薪点工资、基础工资的日常调整,以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职位的变动为

3、依据,各单位每月18日前将变动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调整岗位薪点工资或基础工资。4.2.3 岗位薪点工资档次的调整,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由人力资源部对在本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员工进行考核,合格后升档。已升至高档的不再调整。4.2.4 保留技能工资按上级文件精神及本企业调资方案进行,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4.2.5 工龄工资标准为2元/年,每年一月份调整一次。4.2.6 夜班津贴、保健津贴、回民津贴、加班工资、值班补贴等按照标准和员工实际出勤情况,按月随工资发放。5 形成的文件与记录5.1 员工考勤表5.2 工资表5.3 工资变动表6 检查和考核6.1 违反本管理规定进行工资运行管理的,扣罚责任人月奖50元/人次。7 附则7.1 本标准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沧州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焕玲 宋继华 张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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