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 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 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 业务工作手册 、薪酬制度 、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 追究责任:(一)在对
2、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 权限;(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 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 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 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 而未被发现;(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 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七)发生其他较大担
3、保风险情形的;(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 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 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 人、项目审批人。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 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
4、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 “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 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 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 A 角。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 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 司规定;(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 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符 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
5、担保事项实施情况 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 险;(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 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 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 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 B 角。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 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 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 进行执行控制管
6、理的业务人员。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 人员,具体指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业务拓展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项目尽职 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 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 调与监督。公司分管领导承担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样的审查职责。 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 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 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 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
7、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 事会成员。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 审批和执行控制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 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 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 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 主要责任,签署 同意担保 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 不同意担保 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
8、担保”的担 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 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 不同意担保 意见的项目协 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 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 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 保仍要负主要责任, 项目协办人、 项目审查人、 项目评审人、 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 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 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 任。(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 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
9、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 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 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 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 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五)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 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 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 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 保项目的次要责任。(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 同意担保 意见的不良担 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 不同意担保 意见的不良 担保项目无责任。(七)项目审批人对
10、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 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 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 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 或免除责任。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 决议;(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 议;(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11、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风险合规部每月 10 日 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 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 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 定。风险合规部会同综合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 准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不 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 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 的 5 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
12、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 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 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 2 个工作日 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 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 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 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 议。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 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 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
13、达各有关责 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一)经济处罚金额及标准。1、 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处罚;2、 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2%处罚;3、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按应收费金额的3%处罚;4、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 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按担保金额 的2 %。处罚;5、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 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 未被发现,按担保金额的3 %。
14、处罚;6、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 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按代偿金 额的2%或损失金额的3%处罚;7、 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1 % -3 %o处罚,8、 违章违纪进行担保,未发生(一)-(七)所列不良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0.5 %。处罚,发生上列不良情形的,加倍处罚。(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 罚金额的100% ;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 15% ;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作为项目审批人负
15、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 ;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 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 ;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 40% ;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 额的10% ;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 10%。(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 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 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 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 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四)对责任人经济
16、处罚的扣款顺序为:风险工资、效 益工资、奖金及其它。(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 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 责任人。(六)对责任人最高处罚金额为责任人当年风险工资、效 益工资、奖金及其它的总额。(七)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 而形成不良担保的,除承担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 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 处罚: 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 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
17、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 的处分; 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 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三)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 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附件一:编号:年第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 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 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 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
18、目的认定。一、担保项目基本情况1、 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2、担保客户名称:3、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曰;4、 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 同(函);5、 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_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包括发生担保代偿;发生担保损失;发生担保客户未 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经 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 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三、认定结论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总经理意见(签字):年 月日附件二:编号:年第号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19、格式)根据年第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 编号为、担保客户为 、不良担保金额为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一、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1、 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未 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其他):2、客观原因: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1、项目主办人:2、项目协办人:3、移交项目主办人:4、移交项目协办人:5、项目审查人:6、项目评审人:7、项目审批人: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3、次要责任人的确
20、定及其理由: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1、经济责任:2、行政责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附件三:编号:年第号根据公司()第_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 、担保客户为 、不良担保金额为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一、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 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Y )的经济处罚。二、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 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Y )的经济处罚。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 任人。特此通知。Ill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