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实务授课大纲-高雄立空中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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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執行法授課大綱(2)(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為環保考量,請自行列印)主講教師:陳日 期:102.3.20佳合律師聯合事務所(07)215-62560932-882953e-mail:.tw執行名義一、 意義:記載債權人債務人姓名及債權內容範圍之公文書。是強制執行之依據,也是界限。(一) 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413號判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其執行應以該確定判決之內容為據,故未經確定判決判明之事項,執行法院不得逕為何種處分。(二) 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692號判例:違法判決並非當然無效,故給付判決一經確定,無論其判斷是否違法,執行法院均應依債權人之聲請開始執行,債務人不得以判決違法為理由聲

2、明異議。【延伸】:債務人如何救濟?(三) 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376號判例: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二、 要件(一) 形式要件1. 屬於公文書之形式。2. 須載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問題】:債務人名稱記載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則可否對法定代理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問題】:可否對債務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財產強制執行?3. 須載明應履行之事項。(二) 實質要件1. 命履行之內容必須為債務人之給付。【比較】: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則毋須強制執行。例如:確

3、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離婚注意!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是形成兼給付之判決,除了可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外,尚可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拆除所分到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必另外再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比較】:判決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毋須強制執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即可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2. 給付內容必須可能及適法。【比較】:執行名義內容記載:(1) 債務人應在報紙的第版,以號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3天。(2) 債務人應在被害人門口跪著道歉3天?洗門風之爭議大法官釋字第656號解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4、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3. 給付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或可得確定。【比較】:執行名義內容記載:(1) 債務人應將被撞機車回復原狀?(2) 債務人應負責養育被害人之2名子女至大學畢業為止?4. 給付內容必須適於強制執行。128(2) 夫妻同居之判決,不能強制執行。三、 法定:不得依當事人之合意,創設法律所定以外之執行名義。【比較】:契約書(借據)(租屋)約定:若未準時付款(或搬遷)。則願逕受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有效否?公證法13四、 法律規定列舉之種類:4(一) 確定之終局

5、判決。【問題】:何謂確定?(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訟訴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1. 特別效力: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3804162. 下列和解書有無如此之特別效力?(1) 立法委員見證(2) 律師見證(3) 執行處法官(司法事務官)記載於執行筆錄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549號判例:在民事執行處成立之和解為訴訟外之和解,僅能發生民法上之效力,並無執行力。(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1. 特別效力:應逕受強制執行僅限於公證法13所規定的4種特別情形2. 雙方合意約定:不須經由公證,也不須經由訴訟程序,願逕受強制執行,有無效力?

6、3. 公證?認證?見證?(五) 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問題】:抵押權?質權?1. 抵押物拍賣裁定:(1) 民法873非訟事件法72、73、74(2) 就拍賣之抵押權標的物,有優先清償之效力。【案例】:向借款300萬元,沒有任何擔保。嗣後,以土地房屋為擔保,而向銀行借款500萬元,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後來,又向借款200萬元,交付上開土地房屋之所有權狀給收執,作為擔保。再後來,駕車不慎撞傷,經法院判決應賠償100萬元並告確定。乃聲請法院拍賣上開土地房屋,經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土地增值稅後,尚有800萬元可供分配。(以上債務合計為1100萬元)請問:(一) 有設定抵押,有無優先分配之權

7、? (二) 是先借款之人,有無優先權?(三) 持有所有權狀作為擔保的證明,有無優先權?(四) 是被害者(有悲情),且是聲請強制執行之人(有苦勞),有無優先權? (五) 如果A寫一張切結書給C,表示非常感謝C的救急幫忙,將來一定優先償還欠C的錢,則C有無優先權?(六) 800萬元如何分配?【案例】:A向B借款500萬元,B認為A還有房子,有資力還款,便借了500萬元給A。嗣A將屋賣給C,並辦妥登記。再後來,A無力還款,則B可否聲請拍賣該已登記在C名下的房屋?【案例】:A向B借款500萬元,並將房屋設定抵押給B。嗣A將屋賣給C,並辦妥登記。再後來,A無力還款。(一) B可否聲請拍賣該已登記在C名下

8、的房屋?(二) 若拍賣該屋後,B僅受償400萬元,則B可否對A、C請求償還其餘之100萬元?【案例】:因購買800萬元之房屋而向銀行貸款500萬元,並以房屋土地設定抵押予銀行。嗣後雖有清償部分債務,但因資力仍有不足,乃以700萬元之價格轉賣予,並與C約定:由給付現金250萬元,其餘目前尚欠銀行450萬元之貸款全部由負責清償,與無關。並辦妥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只繳了幾期貸款就無力繳交。請問:(一) 銀行可否拍賣上開已登記在名下之房地? (二) 假設可以拍賣,且拍賣、分配之結果,銀行尚有100萬元之債權未獲清償,則銀行應對或之其他財產求償?(三) 由這個案例學到什麼應注意事項?(3) 就抵

9、押權標的物以外之債務人其他財產,並非執行名義必須另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對其他財產強制執行。(4) 拍賣抵押物之結果,若不足清償債務,則就剩餘之債權,必須另外取得其他執行名義,並對其他財產強制執行,且只是一般債權,沒有優先受償之效力。2. 質物拍賣裁定:民法893(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1. 支付命令:(1) 民訴508以下,尤其521:若支付命令確定,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異議視為起訴(開庭)沒異議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送達未送達失效查址再送達(不能公示送達) 聲請 核發(2)2. 本票裁定:(1) 票據法123聲請 核發再送達公示送達確定證明書有理由撤銷不

10、合法確定證明書無理由確定證明書未送達 查址送達抗告未抗告確定證明書非訟事件法194、195(2)【比較】:抗告V.S.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比較】:支票可否聲請本票裁定?本票可否聲請支付命令?支票及本票哪一種較好用?3. 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1) 鄉鎮市調解條例:26、27(2) 必須經由法院核定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3) 申請調解,對方是否一定要到場?4.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判斷書:375.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1) 該法21(1)、24(2) 注意:該法之執行機關不是只有法院之民事執行處。五、 附條件、期限之執行名義(一) 附條件、期限或須提供擔

11、保之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被告應遷讓房屋,但因考慮到被告須另行租屋之處境,乃依民訴396而宣告履行期為3個月。則須等到3個月後,才能強制執行。【延伸】:1.條件:將來不一定會發生。期限:一定會到來。2.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才生效。例如: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就失效。例如:始期:期限屆至,才生效。例如:終期:期限屆滿,就失效。例如:【以上請看民法99、102】(二) 須對待給付之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當原告給付被告50萬元時,被告應將車輛交付原告,則原告必須提出已給付50萬元之證明,才能強制執行。六、 外國法院判決之執行:4之1無民訴402各款情形之一,且經我國法院判決宣示許可執行。七、 執行名義

12、之主觀效力(哪些人應受拘束?):4之2(一) 當事人1. 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572號判例: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確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專對債務人中之一人,聲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2.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247號判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雖與他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但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受之確定判決,除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外,對於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故債權人對於繼承人未得有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時,不得依其與他繼承人間之確定判決,就該繼承人所有或與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二) 繼受人(例如:繼承人)(三) (了)他人而(擔任)原告或被告之該他人(例如:遺囑管理人或執行人)(四) 為以上之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例如:保管人、受任人)第 11 頁,共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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