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名91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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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同名 9117)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二、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三、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 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

2、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 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二、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

3、, 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 2 -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及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 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将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 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

4、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 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 (如处理货物、执行

5、清洁任务 )后。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3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 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4. 从业人

6、员工作服管理制度为规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 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套工作服。5.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

7、、 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保障师生餐饮视频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二、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三、采购食品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 -制度,

8、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 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四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

9、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五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六、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七、从农贸市场采购的, 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八、从食品流通经

10、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 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九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十、批量采购进口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 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 5 -复印件。十一 、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

11、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二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 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十三 、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 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12、6.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 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三、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 库房应分开设置。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及添加剂应及时清除。-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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