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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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节选)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旅游法的实用范围包括( )。A.全国各地 B.亚洲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旅游者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与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与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与服务。旅游者( )自主选择旅游产品与服务,(

2、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A. 有权、有权 B. 无权、无权 C. 有权、无权 D. 无权、有权下列关于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与服务B.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根据临时情况提供产品与服务C. 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D.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与服务的真实情况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享受便利与优惠。请问哪些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享受便利与优惠。( )A. 残疾人、老年人 B.

3、 未成年人、残疾人C. 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 D.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与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

4、者与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与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A. 旅行社 B. 当地居民 C. 旅游团队 D. 其他团队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购

5、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 )规定。A. 旅游合同 B. 安全警示 C. 旅游服务 D. 其他相关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依照旅游法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 )。A. 随意购买商品 B. 随意结交朋友 C. 非法滞留 D.以上都是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以自由分团、脱团。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七条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

6、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 )。A. 旅游发展规划 B. 旅游市场规划 C. 旅游服务规划 D. 旅游满意度规划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要求与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

7、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与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与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要求与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 )、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与促进措施等内容。A. 旅游满意度提升 B. 旅游环境保护 C.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 D. 旅游市场开发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与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规划相衔接。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

8、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与建设用地要求。规划与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与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与维护当地传统文化与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与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与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9、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与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与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与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与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与县级

10、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与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与咨询服务。设区的市与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与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与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与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

11、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与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A. 境内旅游 B. 出境旅游 C. 入境旅游 D. 边境旅游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

12、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 ),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A. 旅游开发资金 B. 旅游相关资金 C.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D. 旅游专项资金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

13、品与服务。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 )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A. 十日 B. 二

14、十日 C. 三十日 D. 六十日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

15、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与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导游与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与领队业务。第四十一条 导游与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与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与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

16、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与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与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与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

17、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与,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景区内的( )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A. 所有 B. 重点 C. 人气 D. 核心游览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

18、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与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四十六条 城镇与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

19、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与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与标识。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

20、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与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 等事项。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21、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与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行社组织与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与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与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与方式;(八)违约责任与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

22、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 )。A. 相关信息 B. 成团最低人数 C. 旅游服务安排与标准 D. 旅游行程单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与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不应在报价旅游合同最后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

23、险。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与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24、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 )天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 )天通知旅游者。A. 7,30 B. 3,70 C. 15,30 D. 3,30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与第三人承担。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

25、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与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旅游者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

26、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

27、社与旅游者分担。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担。A. 旅行社 B. 旅游者 C. 地接社 D. 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28、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与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与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

29、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 )责任。A. 不承担 B. 承担全部 C. 承担部分 D. 视情况承担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 )的赔偿金。A. 一倍以上两倍以下 B. 两倍以上四倍以下 C.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D. 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

30、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

31、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第六章

32、 旅游安全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与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与评估的重要内容。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

33、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与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 ),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A. 安全生产资质 B. 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 C. 安全生产条件 D. 文化素质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

34、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与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A. 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B. 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C. 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与设施、设备 D. 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与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

35、与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与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 )承担的费用。A. 旅游经营者 B. 个人 C. 导游 D. 领队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 )进行及时救助。A. 社会团体 B. 当地政府与相关机构 C. 旅游经营者 D. 新闻媒体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 )。A. 捐款 B. 协助 C. 遣返 D. 保护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6、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与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7、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与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与隐瞒。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

38、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与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与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

39、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A. 双方协商 B. 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C. 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与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与有关调解组织在( )的基础

40、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A. 双方自愿 B. 平等互利 C. 公平公正 D. 与平共处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

4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并(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A. 责令限期改正 B. 责令停业整顿 C. 责令恢复原状 D. 责令赔偿损失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A.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B.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D.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43、款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与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与服务的,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A. 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B. 一倍以上三倍

44、以下罚款C. 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D.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放心保)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45、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造

46、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 )。A. 收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B.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C. 暂扣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D. 责令停业整顿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A.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C.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D. 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47、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与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与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 )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A. 一年 B. 两年 C. 三年 D. 四年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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