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安法还缺左膀右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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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安法还缺左膀右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了企业、政府、社会各方面责任,加大了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新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2、方食品、网络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是建立了最严格的监管问责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尽管食品安全法修订经过三次审议高票通过,但有些条款还需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来进一步加以补充完善。一、禁止性要求和处罚性规定应对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四节,强化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高标准严要求,而在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第九章“法律责任”方面却没有对应分节,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具体,而监管和处罚方面规定过于笼统,显得整体框架不够对称。二、应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食品安全法为了体现“最严厉的处罚”的要求,没有遵循行政处

3、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处罚过重,存在立法缺陷,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尤其体现在基层执法过程中。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同为一个监督管理部门,而且食品和药品同为关乎老百姓身家性命的生活必须品,但从两部法律有关行政许可及相对应处罚内容相比较,这种立法缺陷表现得比较突出,这也给基层执法带来了掣肘。药品管理法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

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再者,我们从专业的角度上看,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食品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两者之间存在特殊和一般的关系。从立法技术上讲,对特殊商品的监管应

5、当严于对一般商品的监管,但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在这些近似法条的规定上正好相反。三、应准确理解和正确掌握立法宗旨1.第31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是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一个小作坊下载一个国际知名企业的标准来判定自己的食品合格,这个小作坊可否对外宣称自己的食品与国际知名企业的食品使用同一个标准且均为合格。2.第81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除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不对出厂的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甚至不检验。3.第106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

6、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虽然体现了“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但执行起来不知道多少兄弟姐妹将会被问责。许多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是不可控的,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正常的。试问有没有一个区域发生刑事案件问责公安民警的?4.第11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7、督管理部门尽快制定、公布能够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检测方法,便于基层监管人员采用快速抽查检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5.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除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处罚”与“依法没收”自相矛盾。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既然“免予处罚”又怎能“依法没收”?应该修改(理解)为免予除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在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也没有实质意义,即使抽检食品不合格,只要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就可以免予除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待到食品抽检报告发出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已经销售(或使用)完毕。综上所述,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和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应及时出台,形成独具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并一以贯之,真正做到“四个最严”,从根本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药法苑 刘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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