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政爆发期的建筑业汇算清缴解析四项内容: 1、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新政疏理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变动要点及对建筑企业汇算清缴的影响 3、建筑业汇算清缴要点:收入、成本、费用 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要点 1、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新政疏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建筑业”其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有: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为与一般企业一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
3、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
4、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
5、施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
6、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
7、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
8、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建筑业将涉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主要变动点: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新增 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新增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
9、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与原97号公告有明显差异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如外购的软件可以在两年内摊销。 其他事项(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跟着相关会计准则修订、举例说明(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
10、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新增(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新增(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增、出于两点考虑: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可以积累经验。(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
11、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举例说明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
12、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一)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3、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企业
14、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 :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
15、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2、企业
16、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变动要点及对建筑企业汇算清缴的影响: 企业基础信息表(A)(变化大)1、删除“正常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选项;删除原表实用性不强的项目,如“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等12项内容。增加“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有股权投资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在这一栏打“是”,在后续表格填写时,业务招待费就不受“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基数的限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重新划分基本信息表的汇总纳税企业类型。3、删除“对外投资情况”,增加:
17、分红情况”; “201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202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203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204发生企业重组事项”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A1、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要求:会计核算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原“管理费用”中核算的4个税金都列入“税金及附加”,因此本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2、为了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表将原表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进行调整。调整后,如纳税人当期既有可抵
18、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须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期间费用明细表(A)本表的主体结构设计没有变化。根据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增加了第24行“党组织工作经费”。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依据期间费用明细表增加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本表也增
19、加了第29行“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2、第37行由原来的“企业重组”调整为“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3、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满足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在“特殊事项调整项目”中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 4、以下5张从属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000系列)的纳税调整明细表,只要其所对应的项目有税前扣除事项发生,即使无须作纳税调整,也应当填报该份纳税调整明细表。(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2)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5)
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变化较大)增加了第2列“实际发生额”,用以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变化大)1、在行次“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目下加入前三年度相关填报项目;在列次增加“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项目。2、删除了“受赠单位名称”,减少了纳税人填写时的顾虑。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1、删除A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将此表部分内容,如加速折旧,整合到A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增加8-17行“享受
2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相关行次。3、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增加了“软件”。增加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行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1、删除A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将此表与A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整合。2、增加“资产处置收入”列次,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3、增加“赔偿收入”列次,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4、增加“资产计税基础”列次,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的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
22、税进项税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本表和原表相比内容和结构均无变化,只是在适用范围上有变化:既适用于跨省、跨地区纳税内容填报又适用于在同一个省里跨自治区跨市的纳税人进行纳税填报。2、对第四项“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的分摊比例数据项的填报口径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增加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用于大数据抓取需要。 3、建筑业汇算清缴要点:收入、成本、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在收入确认中的税收风险提示 建筑企业在工程结算中的财税风险点及相关会计处理 2018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如何通过合同
23、控税、控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工资及三项费用税前扣除要点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点 机械租赁费税前扣除要点 差旅费税前扣除要点 会议费税前扣除要点 折旧费用税前扣除要点 摊销费用税前扣除要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点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处理 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要点: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
24、构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