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ocx

上传人:rrsccc 文档编号:9145290 上传时间:2021-02-0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研究关键词:禁养犬伤人; 刑事法律责任;禁养犬伤人案件的发生,不仅对受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还在社会上引起了恐慌。随着禁养犬伤人案件数量的增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只有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因此就需要对禁养犬伤人案件给予刑事法律追责和判刑,才能公平、公正解决这一问题。一、禁养犬伤人在追责中存在的问题(一) 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现阶段在我国众多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动物伤人所要承担的刑事罪名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民法体系当中的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饲养动物伤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

2、导致很多禁养犬在伤人之后,法官在罪名判定以及量刑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支持,禁养犬的主人也无法受到相应惩罚,受害人也无法认同判决结果。再加上相关司法解释严重缺失,导致禁养犬伤人追责难度不断增加。在实际生活中,各种案件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在处理过程中需要灵活对待。而受到法律法规的硬性约束和滞后性,就会产生分歧,无法对案件进行灵活高效处理,无法让受害人认同。在众多禁养犬伤人案件中,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及时做出关于刑法方面的司法解释,而是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进行定罪判刑。(二) 禁养犬伤人定罪量刑不够明确在现阶段遇到的众多禁养犬伤人案件中,大多数都是因为禁养犬的管理人员并没有遵循养犬管理

3、规范,疏于管理所导致。禁养犬一旦伤人,犬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无论是犬主疏于管理还是故意放纵。很多犬主在遛狗时,不系狗绳,不戴面罩,甚至将狗放出,任其远距离自由活动,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对于犬主属于关于致使禁养犬伤人,一般都会遵循刑法中关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进行判定处罚。对于犬主疏于管理这种情况还可以认同,但是对于故意放纵这种情况就无法认定。因此针对不同的情况,对于禁养犬伤人的定罪量刑也不够明确,进而引发更多纠纷。二、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一) 禁养犬伤人入刑的作用加强对禁养犬的管理关键是在于管人,禁养犬伤人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禁养犬的管理人违法成本较低。公安机关作为犬类

4、的主管机关,就需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的职权比较宽广,管理任务就相对繁重,因此就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我国对于养犬的历史比较悠久,现阶段的宠物犬的种类和数量都非常庞大,公安机关无法逐一排查,导致禁养犬伤人案件常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如果禁养犬的管理人没有相关的责任心,违法成本较低,这些案件就会屡禁不止。将禁养犬伤人入刑,就可以通过价值导向,在短时间内促使全社会达成统一共识,进而减少禁养犬的数量,避免禁养犬伤人案件的频繁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二) 禁养犬伤人入刑的相关建议1制定养犬管理行政法规体系首先应当由国务院通过养犬管理行政法规体系的制定

5、,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养犬管理条例,做好禁养犬管理工作。在行政法规体系中,需要明确规定养犬的严格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不能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还要对养犬的犬种进行明确规定,将犬的体型、成年身高、攻击性等列为标准,引起广大人们的重视。此外还要明确饲养禁养犬的责任,一旦发现违反规定饲养禁养犬的人员,就要及时没收,并且对犬主给予相关的拘留和罚款,起到警示作用。2大力推行禁养犬伤人入刑的实施当养犬管理行政法规体系推行之后,还要大力推行禁养犬伤人入刑的实施,针对伤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严重的惩罚。对于在限定区域内饲养禁养犬的行为,需要认定其刑事违法责任,禁止再次饲养禁养犬,从源头上禁止;对于在允许饲养禁养犬的区域,存在不系狗绳、不戴头套的情况,应当给予拘留处罚。对于在严格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致人伤亡的,应当给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受害人的损害程度进行判定。三、结语综上所述,随着禁养犬伤人案件的直线上升,社会大众对于禁养犬伤人案件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只有对禁养犬伤人给予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才能从源头上降低伤人案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参考文献1于子洋, 张立.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分析J.法制与经济, 2018 (9) :130-131, 134.2 汪岚.试论禁养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J.山东大学, 2018 (9) :02-102, 6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