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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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书 ( )××字第××号 公证员 (签名) 注: 1此格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租赁合同; 2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3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4其它类型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此格式出具。国家工商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xx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公路干线灾害防治工作目标 (二)公路干线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结合近年来特别今年以来公路水毁、震毁的灾害发生情况,依托

2、路面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公路灾毁修复工程和安保工程实施工作,以增设和完善试点路段的灾害防护设施为重点,推广科研成果,采用成熟的工程措施,对公路边坡、路基、桥梁构造物和排(防)水设施进行综合处治,全面提高公路防灾能力。具体包括: 1、全面系统的调查分析试点路段公路灾害的成因,科学拟定合理的防治措施。 2、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完善、修复各类排导设施,及时检修防洪设施,以预防和减小自然灾害对公路设施的损毁。 3、清理、疏通桥涵的泄洪通道,增设必要的调治导流设施,增强公路桥涵构造物的抗洪能力。 4、全面修复已损毁的挡墙、护坡、石笼、驳岸等公路防护设施。 5、整治或加固易发生崩塌、滑坡、滚石、冲蚀、冲刷

3、、泥石流等灾害损毁的公路上、下边坡和路基。 6、顺应洪水流势,全面整治或完善试点路段的排水系统。 7、探索公路灾害防治工程的处置技术,总结工程实施经验,完善干线公路灾害防治试点工程技术指南(试行)(附后)。 二、工作步骤 干线公路灾害防治试点工程涉及因素多、技术要求高,而且多数实施路段位于地形条件复杂的山岭重丘区,实施难度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以下步骤,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一)调查摸底。收集、分析试点路段发生灾毁的历史数据,查明灾害发生的具体位置、类型、规模,摸清目前公路设施的抗灾状况。 (二)工程设计。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和试点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等,按照有关标

4、准、规范对试点工程进行详细设计,并对设计方案作充分论证。 (三)组织实施。组织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完成试点工程施工。 (四)总结验收。灾害防治试点工程完工后,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向部提交“灾害防治工程试点工作技术总结报告”。部将根据情况组织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实施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是交通部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公路网络的通行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试点工作所需

5、资金主要由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部给予适当补助。部补资金将纳入安保工程的投资计划下达各地。试点省(区)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需要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为试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精心设计,保证工程效果。公路灾害成因复杂、影响因素多,整治工程技术难度大,试点省(区)应针对影响公路设施安全的主要灾害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进行专门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 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充分体现“安全、经济、环保、和谐”的勘察设计新理念。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工程管理。应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

6、单位,并建立和完善符合试点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工程实施质量。 (五)加强技术支持,提高试点工程的技术水平。部已确定由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作为试点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研究,提供技术咨询。试点单位也要组织有关技术单位,结合工程实施和当地灾害特点开展技术研究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提高试点工程技术水平。力争做到完成一项试点工程,锻炼一支队伍,培养一批技术专家,提高和普及公路灾害防治技术。 联系电话 ×检民抗(19XX)01号 我院认为歙县人民法院(96)歙经初字第27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讼争茶叶系金峰茶厂依购销合同销售给罗伟光的茶

7、叶,价值151903.3元,证据不足。 1.徐建红与罗伟光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足以证明讼争茶叶即归金峰茶厂依合同销售给罗伟光价值151903.3元的茶叶。收集在卷,被法院采信的购销合同,系金峰茶厂与罗伟光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日签订,这份合同的交货地点与案发当时金峰方提供给警方的销售发票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判决采信的购销合同的交货地点是罗伟光茶庄,销售发票的交货地点是千岛湖茶庄。罗伟光陈述千岛湖茶庄与他无关,金峰茶厂厂长徐建红陈述千岛湖茶庄为其同乡徐周伟与他人合伙经营。 2.法院认定罗伟光签字验收的出库单所列茶叶即为讼争茶叶,证据不足。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吴云土向检察机关陈述,他将讼争茶叶从金峰运到罗

8、伟光处卸船上车后,未与罗办理过任何书面交接手续,也未将出库单给罗伟光签字。因为讼争茶叶由他运到山东邹城直接交徐建红,罗伟光没必要验收。在绩溪公安局黄宏进一案的卷宗材料中收集的,由吴云土提交的金峰茶厂的出库单,并没有罗伟光的签字。因而被判决书采信的罗伟光签字的出库单不足以证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3.外运证件等并没有证明讼争茶叶价值151903.3元,相反却证明了讼争茶叶数量为18000斤,收购价为54000元,销售价为90000元。 4.押运人员吴云土在该案审理期间的陈述证明该批茶叶的数量、品种以及发案和报案的经过,其陈述并不能证明讼争茶叶为罗伟光依购销合同所购,价值XX万余元。 5.金峰茶厂向

9、有关部门的反映材料仅为一面之词,且材料中并未提及讼争茶叶购方为罗伟光。 二、讼争茶叶为金峰茶厂销售给山东邹城千岛湖茶庄,价值90000元。 1.案发当时,金峰茶厂提交给绩溪公安局的外运证、税票,销售发票等,已经明确载明讼争茶叶价值90000元,购货单位为山东邹城千岛湖茶庄。 2.案发第三天,徐建红向绩溪公安局陈述一九九四年七月九日左右,他与千岛湖茶庄的经营者徐周伟签订了一份二万斤的茶叶购销合同。同月十五日,徐建红让司机返回金峰运茶叶。纵观整篇问话笔录,徐建红只字未提与罗伟光的购销合同,更未提及讼争茶叶即为罗伟光所购价值十五万余元的茶叶。 3.呈西茶厂提交给法庭的入库单证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入库的讼争茶叶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与金峰茶厂出示的原始证据基本相符。 综上所述,歙县法院(96)歙经初字第27号判决书由于对证据的采信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最终造成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院章)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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