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党建工作会议主持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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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全县党建工作会议主持辞 全县党建工作会议主持辞全县党建工作会议主持辞主持人:XXX时间:XXX年XX月XXX日地点:XXXXXX同志们:县委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党建工作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省、市宣传、组织和统战工作等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今年的党建工作。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在家县“四大家”党员领导;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县纪委委员;各乡镇党委书记,分管党务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县直各系统工委书记、局级单位党政正职以及受表彰的部分同志。今天上午大会的议程共有XX项,内容比较多,参会同志也比较多,希望大家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下面进行第一项,请县委副书记XXXX讲话。下面请

2、县委常委、宣传部长XXX同志讲话。下面请县委常委、组织部长XXXX同志讲话。下面请县委常委、统战部长XXX同志讲话。下面请XX同志宣读县委、县政府XXX。下面请XX同志宣读XX下面进行第七项,对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奖。首先请获得“十佳学习型单位”的XX上台领奖。现在请获得“十佳学习型标兵”的XX上台领奖。现在请获得20xx年度统战工作先进单位(X个)的XX上台领奖。由于时间关系,XX单位的荣誉证书就不在会上颁发,会后请相关乡镇和县直单位到XX领取;XX个人的荣誉证书请到XX领取。颁奖完毕。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大会进行第八项,请县委书记XX与各乡镇党委、县直系统

3、工委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顺序:、乡镇:XX。、县直机关工委:XX。下面进行第九项,请县委书记XXX同志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上午会议的议程已进行完毕。XXXXXX等同志分别传达了省市的会议精神,就有关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会上对十佳学习型单位、十佳学习型标兵、统战工作先进单位等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XXXX代表县委与各乡镇党委、县直系统工委签订了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时间紧凑,内容丰富,精神非常重要。特别是XX书记的讲话,站在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第一要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进一步对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新的要求,是指导全县党建工作以及其它各项工作

4、的总纲。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这次会议精神上来,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真抓实干的作风,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为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把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同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同当前的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全年总体目标,进一步把任务搞明确,把措施抓具体,把工作再细化,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及时进行督办检查,加强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于3月10日前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情况报县委督办室。上午的大会就进行到这里

5、,下午将在这里召开XX会议,请请大家按照会议日程安排,准时参会。现在散会。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龙民一初字144号 原告柳某芳。 委托代理人马俊强,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 法定代表人范以锦。 委托代理人粱香禄,该报社法务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鹏,该报社法务专员。 原告柳某芳诉被告南方日报社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俊强、被告委托代理人粱香禄、尹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中华人

6、民共和国居民户口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企业登记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中国邮政报刊订阅凭证二份,用以证明原告订阅南方都市报情况;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述有悖于事实真相。南方都市报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核定的版数依法发行办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核定南方都市报每日发行版数为24 版。南方都市报自发行以来,不但不存在区别消费者待遇的发行方式,而且在充分考虑到消费者利益情况下,采用一种超过核定版数的方式发行,这种发行方式是企业自主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二、原告的起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首先,被告在每期发行的南方都市报显著位置标明了南方都市报在各地发行的不同版数,被告没有隐瞒任何事

7、实的故意,不存在侵权的过错。其次,南方都市报的发行方式完全合法,被告没有侵权违法行为。从公平交易而言,被告在销售南方都市报时,已经作出了明确表示,消费者完全具有购买的自由决定权,如果消费者认为被告的发行方式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完全有权选择不购买,原告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南方都市报,被告没有侵害其公平交易权。三、南方都市报的发行方式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体现。针对不同地域消费者发行不同版数报纸的方式,完全是企业自主管理的体现,也是各大报业集团的做法。被告作为一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可以针对市场实际情况,采用灵活机动的发行方式。南方都

8、市报的发行方式并无任何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任何道理,更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一 份,用以证明南方都市报常规版数、法定版数为24 版; 2.2004年6月25日、26日广州日报; 4.2004年6月26日羊城晚报; 5.2004年6月24日信息时报; 6.2004年6月16日、18日青岛早报。 被告提供的证据2、3、4、5、6 用以证明国内绝大多数报社均在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的版数的报纸。 本院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侵犯财产权与侵犯名誉权均系一般侵权行为。

9、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原告订阅南方都市报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当各地发行的版数不同时,南方都市报在其头版都标明了发行的版数,因此,原告在订阅该份报纸,特别是在2004年1月30日续订时应当知道南方都市报存在针对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版数的情况。为此,原告选

10、择订阅南方都市报,应视为其自主选择。原告的这种自愿选择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法律不应当干预,原告自己也不应当事后反悔。 被告在本案中的发行行为符合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南方都市报的核定版数为24 版,原告支付订价后每日获得的南方都市报的版数均不少于24 版,故应认定被告已履行了法定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公平交易的规定。对于被告超过核定版数发行部分的报纸,具有对消费者赠

11、与的性质。被告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有自主选择对不同地区消费群体进行赠与的权利,法律对这种权利的行使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对不同地区读者的赠与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原告认为其支付了相同的订价而没有获得与珠三角城市读者同样版数的南方都市报,被告就对其构成消费歧视的推论是不正确的。汕头和珠三角城市处于不同的地区,地区间存在消费种类与总量、经营者竞争程度、经营成本等的差别是应当正视的事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告为吸引和培养自己的消费群体、在同业竞争中获胜、获取最大的利润而采取针对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版数南方都市报的做法,并没有使消费者失去基本的消费权,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亦不构成对消费者的

12、歧视,原告同价同货的言论,忽视了汕头与珠三角城市地区差别的存在,从而忽视了这种地区差别所潜在的赠与差别的合理性。原告以同价应同货为前提,推断出被告侵害其财产权和名誉权,理由和证据不足。 被告在不同地区发行不同版数南方都市报的行为,也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综观本案事实,被告的行为符合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并不违反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也即不具备行为违法性

13、要件,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此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证据,不能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此,根据本案事实,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财产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关于其行为是对消费者的赠与行为及其不存在侵权违法行为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某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辜洪珊 审 判 员 纪维忠 助理审判员

14、陈海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子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朝民初字第05670号 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天吉,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国富。 被告余培鹏。 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简称亚明公司)与被告余培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天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培鹏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我公司调查发现,余培鹏销售了假冒我公司上述商标的商品。经我公司举报

1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在余培鹏处当场查获了大量假冒我公司上述商标的侵权产品。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余培鹏: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被告余培鹏未答辩。 另查,亚明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地址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著名商标证书、上海老商标获奖证书、驰名商标批复、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执法照片、工商询问笔录、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案中,鉴于余培鹏对其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亚明公司上述商标权的侵权商品

16、这一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定余培鹏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侵犯亚明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余培鹏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没有说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因此,余培鹏的涉案销售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亚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余培鹏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亚明公司主张余培鹏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亚明公司主张的9万元经济损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余培鹏的侵权过错、侵权程度、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亚明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余培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律师费用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余培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余培鹏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 二0一一 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沈 飞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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