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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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目录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0通则1口蹄疫控制计划3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4新城疫控制计划5猪瘟控制计划6第二部分 无疫区标准7通则8无口蹄疫区标准11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12无新城疫区标准13无猪瘟区标准14第三部分 基础与体系16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17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20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21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22剧毒药品管理制度23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24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25样品管理制度26兽医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27药品试剂管理制度28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30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31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33第四部分 预防与监

2、测41口蹄疫免疫技术规范4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44新城疫免疫技术规范46猪瘟免疫技术规范48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50口蹄疫诊断技术规范55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范73新城疫诊断技术规范87猪瘟诊断技术规范92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96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98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100猪瘟监测技术规范102第五部分 检疫与监管104动物隔离场建设管理规范105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107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追溯规范109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111家禽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113养猪场防疫管理规范115奶牛饲养场防疫管理规范117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119家禽屠宰检疫规范121牛羊屠宰

3、检疫规范123猪屠宰检疫规范125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管理规范127消毒技术规范129第六部分 应急与恢复131口蹄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7新城疫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8猪瘟疫情报告和确认规范139口蹄疫应急处置原则140新城疫应急处置原则141猪瘟应急处置原则142口蹄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5新城疫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7猪瘟疫情扑灭技术规范149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51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59新城疫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67猪瘟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175第一部分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通则2

4、口蹄疫控制计划3、禽流感控制计划4、新城疫控制计划5、猪瘟控制计划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1 基础建设1.1 机构队伍 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区域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1.2 法规规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

5、展状况,制定完善该区域实施无疫区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1.3 财政支持 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1.4 防疫屏障 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须建立缓冲区;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设立动物隔离场及相应设施;设立警示标志。1.5 测报预警 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展开区域内流行病

6、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把握工作重点。无疫区所在省、市、县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警能力,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1.6 流通监管 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来源于规定疾病的无疫区,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1.7 检疫监管 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动物及其产品生产

7、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标识制度。动物养殖档案及动物标识符合畜禽养殖档案及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1.8 规划制定 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提出疫病扑灭、净化对象,明确无疫区界限,制定实施步骤。2 免疫控制2.1 目标:规定时期内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流行病学和免疫效果监测;加强流通控制。2.2.1 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

8、和免疫带毒监测;分析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2.2.2 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2.2.3 对可疑病例及时诊断。一经确诊,扑杀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加强监测,疫病监测抽样按监测技术规范进行。2.2.4 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控制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规定期限内无感染。3.2 主要措施:加强病原和免疫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域。3.2.1 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3.2.2

9、按监测技术规范重点开展病原监测,发现野毒携带动物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强化周边3公里的易感动物抽样监测,发现阳性感染动物同样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理。3.2.3 对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染疫动物要进行追踪;对进入区域内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实施准引审批和隔离检疫。连续实施监测净化一定时期,在监测检疫中均未发现可疑感染动物可转入无疫监测阶段,未发现感染动物即可申报免疫无疫区评估。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规定期限内非免疫无感染。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强化监测;处置感染动物。4.2.1 区域内全部停止免疫。4.2.2 强化监测和检疫,发现发病动物和感染动物,按

10、疫情处理。4.2.3 强化流通控制,非免疫无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自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疫区,对确需进入非免疫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先在缓冲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疫区动物卫生要求后,加永久性标识后方可进入。上述措施实施一定时期后,未发现感染动物和患病动物即可申报非免疫无疫区评估。5 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口蹄疫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具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疑似病例采样送检的基层动物

11、防疫组织,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病畜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档案及动物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实施落实。2 免疫控制2.1 目标:临床无病,连续24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同时用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法进行监测,阳性

12、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对发病畜、非结构蛋白抗体阳性畜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检出的阳性畜同样按临床病例处置。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可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对免疫效果继续进行监测,监测抽样按规定要求进行;对未免疫区域内进行病原监测,监测抽样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发现的感染者、带毒者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对带毒者周边10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阳性畜,按疫点处置办法进行扑杀处理。4 无疫监测

13、非免疫无疫)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后12个月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按口蹄疫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监测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其专家委员会,省级建立现场诊断防治专家组,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怀疑病例采样送样的基层防疫组织,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

14、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重点对规模饲养、屠宰加工条件实行有效监督,加强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2 免疫控制2.1 目标:连续6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禽种禽场、蛋禽场和曾受威胁规模场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按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同时进行病原监测,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疫点、疫区内全部禽;对疫区周边5km范围内的易感

15、禽类进行病原监测,检出的阳性禽按临床病例处置。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继续按2.2规定范围进行免疫接种,对免疫效果监测,监测按禽流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情处置办法处置。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按标准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12个

16、月后无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同群禽,12个月未发现感染;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易感禽类。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新城疫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

17、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2 免疫控制2.1 目标:连续3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家禽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强制扑杀疫点内全部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监测,阳性禽及同群禽按临床病例处置。 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临床无疫,且持续12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继续按2.2规定范围进行免疫接种,对免疫效果监测,监测按新城疫监测技术规范规定要

18、求进行;对未免疫区域内的未免禽(含野禽类)进行病原监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禽、带毒禽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指定参考实验室确诊,监测发现阳性,扑杀处理。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无临床病例、无感染、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后无临床病例,且连续12个月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3个月;监测12个月,监测到感染禽扑杀感染禽和同群禽,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

19、份样品;12个月未发现感染;未引进免疫接种过易感禽类。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猪瘟控制计划1 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具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扑杀补助、诊断监测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免疫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2

20、 免疫控制2.1 目标:连续12个月无临床病例。2.2 主要措施: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达5年,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实施病原监测,阳性畜及同群畜按临床病例处置,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对发病畜、阳性畜周边3km范围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照猪瘟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猪群临床和实验室监测,检出的阳性按临床病例处置;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3 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 目标:持续6个月无感染(2和3时间段可以重叠)。3.2 主要措施:免疫区域的免疫接种率达到100%,对免疫效果继续进行监测,监测抽样按规定要求进行;对未免疫

21、区域内的未免畜进行病原监测,监测按猪瘟监测技术规范,对监测发现的感染畜、带毒畜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对带毒者周边3km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监测发现感染畜,扑杀处理。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该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4 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 目标:停止免疫接种12个月后无病例,且监测不到病毒。4.2 主要措施:停止免疫接种,监测12个月;如发现感染畜,扑杀感染畜和同群畜,6个月未发现感染;不得引进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加强科学饲养管理,禁止饲喂泔水;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疫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5 评估(对3或4阶段进行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

22、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对符合3或4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第二部分 无疫区标准1、通则2、无口蹄疫区标准3、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4、无新城疫区标准5、无猪瘟区标准通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定义和基本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的执行和解释。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9年第96号公告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04版 哺乳动物、禽和蜜蜂A和B类疾病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GB/T 18635-2002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动物疫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3.2 规定动物疫病根据国家或某一区域需要,列为国家或某一区域重点控制或消灭的疫病。3.3 区(地区)区是指动物卫生状况和界限清楚的地区。3.4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在某一确定区域,在规定期限

24、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无规定疫病区包括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两种。3.5 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3.6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动物疫病,且未实施免疫接种,并在其边界及周围一定范围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免疫接种,对动物和动物产

25、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3.7 地理屏障亦称自然屏障,是指自然存在的足以阻断某种疫病传播、人和动物自然流动的地貌,或地理阻隔如山峦、河流、沙漠、海洋、沼泽地等。3.8 人工屏障指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病原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周边建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3.9 缓冲区指为防止规定的动物疫病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根据自然、地理或行政区域等条件,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围设立的防疫缓冲区域,在区域内采取了防止致病病原进入无疫区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接种。3.10 监测区指在无疫区内,沿无疫区边界设立的,应采取强化监测措

26、施的区域。3.11 潜伏期指病原侵入动物到首次出现疫病临床症状的最长时间。3.12 感染期感染动物作为传染源的最长持续时间。4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基本条件4.1 组织机构及基础设施条件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在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的同时,人员及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兽医机构应具有供其支配的必要资源,有实施监督检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和疫病报告、控制、扑灭等能力,并有效运作。4.2 区域规模 具有一定规模,尽可能与行政区域(如地级市或

27、地区)一致;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和监测区,具备一定地理或人工屏障的区域。4.3 社会经济状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能为当地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用经费能支持和保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和维持;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对该项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4.4 动物疫病防控基础 区域内的技术支撑体系应具备相应疫病的诊断、监测、免疫质量监控和分析能力,以及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备与检疫、监督、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有能力实施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控、防疫条件审核和防疫追溯。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具备及时有效地处理病害动

28、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污染物的能力。省、市、县有健全的应急体系,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具有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对疫情准确、迅速报告的能力,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工作需要。4.5 保护屏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足以阻止疫病传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须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递的设施设备。5 各类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5.1 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5.1.1 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发现感染规定动物疫病的临床和监测证据。5.1.2 怀疑暴发疫病必须

29、立即调查,并对周围边界地区进行系统持续监测。5.1.3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按规定实施免疫,并执行畜禽标识制度。5.1.4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进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5.1.5 必要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应设立缓冲区,与国内其它地区及邻国相隔离。5.2 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5.2.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能够了解当地动物饲养和分布情况。5.2.2 怀疑疫病暴发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上报疫情,采取必要措施。5.2.3 必要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边界(外)应设立缓冲区,与国内其它地区及邻国相隔离。5.2.

30、4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5.2.5 具备有效的、符合规定的监测系统和记录,所有相关报告和记录等材料准确、详细和齐全。5.3 监测区 5.3.1 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疫病性质,监测区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和宽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5.3.2 应实施科学的疫病监控计划。5.3.3 怀疑疫病暴发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上报疫情,采取必要措施。5.3.4 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执行。5.4 缓冲区5.4.1 根据地理和气候条件及疫

31、病性质,缓冲区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和宽度,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5.4.2 实施科学的疫病监控计划。 5.4.3 按规定实施免疫,并实行免疫标识制度。5.4.4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应遵循相关规范。5.4.5 怀疑暴发疫病时必须立即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若确诊应立即组织扑灭。无口蹄疫区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口蹄疫(FMD)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口蹄疫区的建立和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

32、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3 缩略语和定义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潜伏期FMD的潜伏期为14d。5 免疫无FMD区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5.1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FMD感染国家间设有缓冲区,或具有人工屏障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入侵。5.2 过去24个月内没有发生过FMD,12个月内的疫病监测中未检出FMD病原或无FMD病毒感染的任何证据。5.3 设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并按规定的频率和密度实施了FMD监测;执行预防和控制FMD的常规措施。5.4 无FMD区及缓冲区均实施免疫接种,所用FMD疫苗符合国家规定。6 非免疫

33、无FMD区除遵守通则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6.1 与国内其它地区或毗邻FMD感染国家间设有监测区,或具有人工或地理屏障,以有效防止病毒入侵。6.2 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FMD免疫接种,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免疫接种动物。6.3 设有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12个月没有发生过FMD或过去12个月内的疫病监测中未检出FMD病原或无FMD病毒感染的任何证据。6.4 所有预防和控制FMD的规定措施都得以执行,并得到有效监督。 7 免疫无FMD区转变为非免疫无FMD区时,应在免疫接种停止后等待12个月,并能提供证明在这段时间内没有FMD病毒感染的证据。8 无FMD区的恢复8.1免疫

34、无FMD区发生FMD后,恢复免疫无FMD区的条件采取扑杀、血清学监测、紧急免疫等措施,并采用检测FMD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的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来证明没有FMD病毒感染的,须在最后一例病例扑杀后6个月。8.2 非免疫无FMD区发生FMD后,恢复非免疫无FMD区的条件8.2.1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时,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3个月;8.2.2采取扑杀措施,扑杀所有免疫动物、紧急免疫接种及血清学监测时,最后一头免疫动物宰杀后3个月;8.2.3采取扑杀政策、但紧急免疫后并不屠宰所有的免疫动物,而用检测FMD病毒非结构蛋白抗体的方法进行血清学监测来证明免疫动物没有感染FMD病毒的,须在最后一例病例或最后一次

35、免疫后等待6个月。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建立和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3 缩略语和定义 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潜伏期HPAI的潜伏期为21d。5 无HPAI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HPAI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符合通

36、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5.1有证据证明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未发生过HPAI。5.2按国家规定实施扑杀政策,发生过疫情的地区,不论是否实施HPAI疫苗接种,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没有再发生疫情。6 无HPAI区的恢复采取扑杀政策时,无论是否实施HPAI疫苗接种,在最后一例感染病例扑杀后6个月,并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未再出现新的疫情,就可以申请恢复无HPAI区。无新城疫区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新城疫(ND)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新城疫区的建立和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37、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3 缩略语和定义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潜伏期ND的潜伏期为21d。5 无ND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按ND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符合通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5.1 有证据证明至少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ND。5.2发生过疫情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施扑杀政策,不论是否实施ND疫苗接种,最后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6 无ND区的恢复发生ND后,实施扑杀政策,不论是否实施ND疫苗接种,最后

38、一例感染动物扑杀后,6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就可申请恢复无ND区。无猪瘟区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猪瘟(CSF)区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无猪瘟区的建立和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通则3 缩略语和定义通则规定的缩略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 潜伏期猪在胎儿期一旦接触到CSF病毒就可能终身感染,通常在几个月的潜伏期后才出现临床症状。猪出

39、生后接触病毒后潜伏期为710d,通常在感染后514d具有感染性,但慢性感染时,在3个月后才有感染性。本规范规定猪瘟的潜伏期为40d。5 基本条件:5.1 符合通则的相关规定;5.2 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措施,阻止疫病从野猪向家猪的传播;5.3 按照猪瘟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猪群临床和实验室监测,结果呈阴性;5.4 禁止饲喂泔水。6 免疫无CSF区符合5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6.1该区内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猪瘟疫情;6.2连续5年实施CSF疫苗接种;6.3对6月龄到1岁的猪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至少连续6个月证明没有感染。7 非免疫无CSF区符合5的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7.1实施扑杀政策而不

40、进行接种疫苗的地区,至少6个月没有发生疫情;7.2实施扑杀政策结合疫苗接种的地区,疫苗停止使用至少12个月,且没有疫情发生。8 无疫区的恢复8.1免疫无CSF区:若免疫无CSF区内发生猪瘟时,实施扑杀政策,最后一个病例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CSF区。8.2非免疫无CSF区:8.2.1非免疫无CSF区如发生CSF病例,实施扑杀政策,不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措施,在40d以上未发生CSF病例,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CSF区。8.2.1.1在疫点周围划定CSF家养猪控制区(包括至少半径为3km的内保护区和外围半径至少10km的监测区);8.2.1.2扑

41、杀饲养场内所有猪,销毁尸体并进行彻底消毒;8.2.1.3 CSF疫点周围保护区:对临近饲养场感染CSF的可能性进行风险分析,如分析结果表明存在明显风险时,则扑杀半径0.5km内所有家养猪;对保护区所有饲养场的猪只立即进行临床检查;8.2.1.4 在疫点周围监测区内所有病猪应送实验室作CSF诊断;8.2.1.5对控制区内与感染猪场有直接或非直接接触的所有养猪场均需进行包括临床检查或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在内的流行病学调查,证明这些饲养场没有被感染;8.2.1.6 实施防止病毒通过活猪、猪精液和猪胚胎、污染物、交通工具等进行传播的控制措施。如在控制区内实施紧急疫苗接种,则在接种疫苗的猪被全部屠宰前不能

42、恢复无疫状态,除非有区分疫苗接种猪和自然感染猪的有效方法。8.2.2非免疫无CSF区发生CSF病例,实施扑杀政策同时实施免疫接种,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此后至少12个月不再实施免疫接种并未发生CSF病例,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CSF区。第三部分 基础与体系1、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2、兽医实验室工作程序3、检测工作质量保证制度4、剧毒药品管理制度5、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6、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7、样品管理制度8、兽医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9、药品试剂管理制度10、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11、动物防疫档案管理规范12、畜牧业基本情况报告制度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1 范围

43、本标准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建设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其它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实验室建设2.1 省级兽医实验室2.1.1 工作能力2.1.1.1 能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病原学定性诊断。2.1.1.2 能组织并指导全省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并制定监测方案及规程。2.1.1.3 能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诊断技术。2.1.1.4 能完成培训各市(县、区)化验员的任务。2.1.2 人员要求总人数不得少于12人。2.1.2.1 实验室主任:具备与兽医专业相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高级职

44、称;熟悉各种实验及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及特点,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审核。能分析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2.1.2.2 各检验室负责人:主管检验室工作,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中级以上职称;熟悉分管检验室的各种实验及所用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及特点,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审核。能分析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2.1.2.3 实验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所在实验室各种实验的操作及所用实验仪器的使用性能,能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判定。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2.1.3 仪器设备2.1.3.1 常规仪器:高速

45、冷冻离心机、普通离心机、冷冻自动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普通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视显微镜、酶标仪、电泳仪、超声波清洗器、超声波细胞破碎仪、组织捣碎机、二氧化碳培养箱、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倒置显微镜、超净工作台、生物安全柜、隔离器、分光光度计、超低温冰箱、低温冰柜、普通冰箱、恒温冷藏柜、酸度计、真空泵、液氮罐、多(单)道微量移液器、电子天平(感量分别为0.01mg和0.1mg)、水浴锅、水浴箱、微波炉、小型台式冻干机、高压灭菌器、自动磨刀机、(超)纯水器、蒸馏水器、高温炉、电脑、照相机、投影仪、摄像机等。2.1.3.2 精密仪器:研究型显微镜、血液分析仪、PCR仪、细菌快速鉴定测试仪、血细胞分

46、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超速离心机等。2.1.4 实验室设置2.1.4.1 兽医实验室处于一个相对独立或封闭的区域,并与其它区域之间建有屏障或缓冲区。实验室布局应合理、结构安全、防护设施齐备,达到生物安全三级水平。2.1.4.2 具有通风换气、恒温恒湿、双电源、防火等设施设备。2.1.4.3 实验室应分设病毒室(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病毒繁殖及毒力测定实验室等)、细菌室、病理室、寄生虫实验室、中毒代谢病实验室,以及实验动物舍、剖检室、洗涤室、试剂室、无害化处理间、污水处理间、留样室、档案室等。2.1.4.4 总面积不应低于800平方米。2.1.5 质量保证体系省级实验室应建立完善可行的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2.1.6 记录、报告、档案2.1.6.1 对实验结果及数据实行电脑管理,统一实验室记录、统一出具实验报告。2.1.6.2 建立实验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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