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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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范文【内容提要】经济法学界对于行为理论的研究一直是比较薄弱的,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螫了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钓。基于经济法学界有关行为唾理论的研究现状,提出了专田门的“调制行为”概念,探冰讨了调制行为的地位和构成要件,着重分析了调制行为戥的重要性和合法性,以及与迢经济法职能的内在联系、效毫力等问题,从而揭示其对于铐解决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鲡的重要价值。【关键词酴】经济法/行为/调制行为鸢一、研究现状与问题选择在一些人看来,中国渫的法学正处于蹒跚学步的阶泽段,经济法学则因其发蒙未久而显得更加幼稚,特别是某其基本理论还远未成熟。从谈总体上看,“经济法理论尚宋不成熟”的判断并非

2、言过其排实,但这种“不成熟”也许速恰恰是新兴学科能够生机勃蔹发、昂扬向上的重要动因和桊缘由。人们大都承认:歆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掷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来实现够对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调整。由于社会关系不过是人鹁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因而架也有人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实质上是行为。1(p汕124)这些认识使“行为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地位日显。但在经济法理论中,有涞关行为理论的研究则始终非列常薄弱,并已在很大程度上呵影响了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因此,即使从实践的需要来貘看,也非常有必要对经济法徕学中的行为理论加强研究。但是,经济法理论的研究麇现状却是:一系列基本的范狺畴尚未完全建立,学者对某些基本的理论尚无暇

3、顾及,碣以至于经济法学上有关“行寂为理论”的园地尚很荒芜,从而影响了经济法学的成熟、完善和进一步发展。有鉴猗于此,如何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腭来研究相关的行为理论,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入口和思考缇线索。考虑到经济法学上各种具体理论之间的内在氇联系,我曾以前辈学者的研獠究和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为曾基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敬重“二分”,使一系列的“亵二元结构”得以形成。如在软体系上把经济法规范分为宏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在锻主体上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宏眸观调控法上的调控主体与受况控主体,以及市场规制法上珠的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等洚等。一书中曾经有所揭示。嘏由于经济法

4、主要是调整宏观暖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喀涉及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诅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个体跃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政府锅与市尝公平与效率等多个方面,因而在各个方面都会形篾成一种“二元结构”。这是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假设。经刘济法究竟是应存在于该“二元”框架中,还是应当对其予以突破,正是值得深入研缴究的问题。)为了研究上的便利,在此可把经济法的主桃体进行再概括,即把调控主窜体和规制主体合称为“调制羧主体”,把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合称为“调制受体”。皋与上述经济法主体的分鲑类相对应,把经济法主体的忖行为分成两大类,即经济调逞制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或擞简称为调制行为和市场行为讧。其中,前者是调制主体所鲧从

5、事的行为,而后者则是调驵制受体所从事的行为。基于噻经济法的特殊性,以及调制行为的特殊重要地位,拟在后面的几个部分着重探讨有蓍关调制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兔。要有效地探讨调制行迄为问题,还需要注意研究方晓法的选择。从研究方法来看,如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存在着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俱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咬与私法等所构成的“二元结粪构”假设一样,在方法论上飕也存在着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乘义的方法、形式主义与反形螫式主义的方法、理性选择与行为主义的方法、演进主义与集体主义方法、干预主义限与非干预主义方法等诸多“吓二分法”。但也有学者认为,上述的方法论上的“二分荥法”都是虚假和误导他人的,任何有价值的理论都不可

6、洁能严格地处于某一方面而与镶另一方面相对立,事实上,萸许多社会理论家采取的恰恰韭是较为中庸温和的立场,并鼾开辟了方法论上的“中间道道路”。2(P6、46揞)从现实的研究需要来看,醇综合各种方法的可取之处确馐实是必要的。因此,结合经忻济法学本身的研究特点,在荟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时,浚同样要注意各种方法论的可鱿取之处。例如,不仅要注意屈整体主义的方法,也要考虑蜊个人主义的方法,从而不仅冯可以看到法律制度、国家调丫制对个人的影响,也能看到域个人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烷变迁,特别是对于国家调制的目标与手段的影响。胎此外,不仅综合各种重要方作法论的优长是必要的,而且结合论题,确定较为主要的徘研究方法也很

7、必要。鉴于主蛘要研究各类调制主体所采行憾的调制行为,且这方面的抽象、概括还很不够,因而需赧要更加注意规范的研究方法唣,这对于新兴的、受大陆法差系思想影响较深的经济法学洞的现实理论发展,也许更加泅重要。基于上述研究现宣状及对研究方法的考虑,选择有关调制行为的如下几个倘问题着重进行探讨:为什么惬要提出调制行为的概念?它痉与经济法的职能有何联系?圬如何在特定的参照系中认识塘调制行为的地位?调制行为迁有那些构成要素以及如何判壹断其合法性?二、“调脑制行为”概念的提出及其与经济法职能的联系随着暑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蘼国已经越来越注意运用一系厣列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对规制手段来影响经济运行,规范市场

8、秩序。例如,近几伤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刷内需不足的问题,国家非常氩重视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葳国债、转移支付、利率调整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其中,七次大幅度调低利率、多谩次大幅度调低关税税率(注鑫:例如,1996年4月,柚我国曾降低了4900个税号的商品的税率,从而使我蜞国的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泺3%;1997年10月再悟次降低了4874个税号的摧商品的税率,使我国进口关袱税的平均水平又降至17%撸;而1999年和2000一年,为了加入WTO,我国娼又主动调整了一些商品的关捂税税率,进一步降低了我国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捆)、调高出口退税率、开征贴利息税、增发国债等宏观调控行为,已经引起了国

9、民的体广泛关注。国家所实施的各庐类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其他乩市场规制行为,究竟在法律六上应如何看待,这些行为的匆合法性和效力如何,是否侵掣犯国民的权利,是否构成对诣市场行为的不当干预,等等棒,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非常值竭得研究,但整个法学界却未拼能给予充分注意。由于上述齑问题与经济法的调整密切相耶关,因而经济法学者应担负觑起研究的重任,更何况对宏萝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行为展开深入研究,已是现实的迫切蟹需要。从理论研究的需踔要来看,有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研究一炷直被认为是“难垦之地”,嫠同时,与其相关的一些理论抽问题,如经济法上的可诉性。问题、经济法的“自足性”问题,以及整体上的“现代蒙性”等

10、问题的研究也都很难深入。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相环关行为理论的研究缺失密切翊相关。经济法学如果不能在酿行为理论上有所突破,则许铪多相关理论的研究就很难拓展。因此,有必要对大量的敝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抽象盥和概括,以形成类似于民法钳上的民事行为、行政法上的亭行政行为之类的重要概念,鳎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在经跬济法理论上,经济法主体所姒从事的行为不能径称为“经岘济行为”,是因为“经济”一词词义较多,且外延往往篝较大,容易造成歧义和混淆懦。因此,必须在对各类经济都法主体的复杂行为进行考察币的基础上,概括和提出新的扪范畴。如前所述,基于经济咔法主体的分类,我把调制主屏体所从事的调控和规制

11、行为推统称为调制行为,并认为它喙像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一锗样重要。为了明确何谓箔调制行为,不妨对其作出下栝列大略的界定:所谓调制行僖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掭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虬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座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擅由于调制行为是经济法主体眚为了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在经闼济领域实施的,因而其全称婴应当是经济调制行为。此外魏,在上述界定中,实际上已拢经提出了不同层次调制行为的手段和目标。提出调蛑制行为的概念,是因为它是崖经济法学者应予以关注的一稳类特殊行为,并且,对于经戟济法的研究和制度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调制炳行为的一些特质及其成因也睦须注意

12、。由于各个部门法都豹有自己的宗旨、职能、任务样,因而各个部门法在调整对民象、法域、价值取向、调整哉手段、权义结构、责任形式等各个方面,都会有所不同唼。其中,调制行为与民事行赐为、行政行为等的差别就更啁是巨大。总体上说,上述三衰类行为的区别至少主要表现甓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的主体不同。民事行为卦的主体是各类地位平等的民蚍事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行使行政权的各类行政钣机关;而调制行为的主体则是享有调控权和规制权的宏舢观调控部门和市场规制部门邝。2.行为的权源不同蓓。合法的行为,必须有正当硌的权源,即必须有相应的权响利权力依据。民事行为的爵合法性,与民法所确定的民耱事权利相关联;行政行为的瀚

13、合法性,与行政法所确定的魑行政权力相关联;而调制行为的合法性,则与经济法所袜确定的调制权相关联。淑3.行为的性质不同。由于行为的主体不同、行为的权摈力权利保障不同,相应地泄,行为的性质也不同。民事斌行为具有平等性,行政行为具有隶属性,或称命令服化从性;而调制行为则介于上居述两者之间,同时具有不完全的平等性和不完全的命令凭服从性。调制行为之所以飚会存在,之所以会与相关的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等有所飓不同,主要是导因于经济法谟的特殊宗旨和职能。事实上,调制行为的实施正是实现插经济法职能的需要。从经济半法理论上的“机能说”来看穹,经济法之所以会存在并迅蹄速发展,主要是由于经济法煸有着特殊的职能。从经济法

14、馓的宗旨出发,以及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酃会基础来看,经济法最主要滩的职能和任务就是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提供了法律支衽持。从而使“调制行为”的概念得以提出,并使其成为耳经济法需加规范的一类重要悬行为。因此,深入研究经济饫法的职能或称机能是很重要煦的。事实上,在市场经鸷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具体职能类似于“调制解调器”。箭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鳄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公法与咴私法等“二元结构”中,经济法是联系“公”与“私”纩的桥梁,它就像调制解调器毯一样,要把相关的国家政策貘、法律的信息信号进行转换,把国家的制度供给信息传递给私人经济。同时,经济朴法也需要通过自身的调整,渔把市场主体的需求信

15、息带给葡国家。也就是说,经济法的殳调整是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炯间转移和交换信息的重要途站径。国家正是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自己在经济政讹策和社会政策方面的重要目标,而在调整过程中,如果轵没有相应的信号转换,则调火整的实效必然欠佳。在职能方面,经济法不仅是“蛴调制解调器”,同时也是“鞴内在稳定器”。而之所以能圾够实现“内在稳定”,是因残为经济法的调整有助于达到亠“整体协调”的效果。事实灼上,调制是经济法调整的手横段,而其目标则是相互协调圣和相互制衡的状态。因为只有达到这种状态,系统才是咻稳定的,才能够更好地协调衾各类主体的利益,实现分配正义。由于调制行为直吨接体现着经济法的“调制解氖调器”和“内

16、在稳定器”功丝能,因而必然在经济法主体的诸多行为中具有重要地位嫩,这是需加研究和重视的又诘一个重要问题。三、调翅制行为的核心地位调制淇行为在经济法的行为理论研究中应处于核心地位,这不跞仅因为它在经济法主体的行足为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仲且也因为它是经济法的立法趸中心与执法重心,从而在经沦济法的法制建设中也居于核骧心地位。明确调制行为的重锂要地位,更有助于说明研究圊调制行为的重要性。1黹.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从行为结构上看,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宛虽然在总体上包括经济调制抑行为和市场对策行为两类,里但前者却始终居于核心地位规和主导地位。这与调制主体驽及其调制权的核心地位是一致的。事实上,

17、调制受体的鸿行为,主要是作为市场主体君的对策行为,它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博弈,也不鸣同于通常的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遵从,而是针嗔对国家调制所做出的遵从或剥不遵从的选择;调制受体一急般要比民法主体的选择余地等小,而比行政相对人的选择嘶余地大。其实,与调制硭行为相对应的市场对策行为簧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它同样咸是在经济法理论上创设的概孵念,可用来揭示调制受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从事的摊对策行为。例如,国家通过晗制定和实施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进行宏观调控,通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反啻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Q雠QQ等来进行市场规制,都裉属于调制行为。当国家财税雪部门调整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

18、金融部门调整利率、汇肛率,计划部门调整宏观计划夥和产业政策,以进行宏观调贵控时,相应的受控主体必然椴会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腌以求趋利避害,这是典型的市场对策行为。同样,如果草国家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加强或放松市场崧规制,则市场主体同样会采渥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以使自己的利益损失最小化。这也是典型的市场对策行为。可见,市场对策行为的采坠行,是以经济调制行为为前烂提和基础的,是调制受体针湃对调制行为所进行的博弈活动。如果没有调制行为,则呃针对调制行为的市场对策行霾为就无从发生,从而使经济皖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得阵以成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咨中的一对范畴。事实上,不髭仅存在着针对国家调制

19、行为渍的纵向对策行为,而且也存眠在着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对斡策行为。其中,垄断、限制兰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市场对迹策行为,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楸手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埒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社会公益,因而是经济法重要的规制对象。由于经济枭调制行为,决定了经济法意义上的市场对策行为的对立论存在,并且,个别的市场对涌策行为相对于政府的调制行侵为是很弱小的,因而经济调道制行为在整个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结构中必然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并使两类行为之丶间存在主从性、不对等性。觉其中,不对等性在具体的立缗法和执法方面体现得更为突仿出。2.在经济法的法樱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调匀制行为的核心地位,不仅体加现在与市场对策行为

20、的对比啮方面,而且还体现在法制建设领域,特别是在立法、执杈法,以及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菡上。事实上,经济法需着力埯解决的问题,是现代市场经芥济条件下的“市场失灵”等纪问题;需解决的主要矛盾,圯是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饷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效喊率与公平的矛盾。而解决这椠些问题和矛盾,是市场的自惩发调节力所不及的,因此国家的调制非常必要。但由于煜人类理性存在局限,国家的砖调制未必尽如人意,可能会侠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骼因而如何做到“调制适度”件,如何把调制行为纳入制度馋或法律的轨道,使其负面效赉应降至最低,就显得十分重潢要。为此,在立法上,一方晗面,为了解决经济法所面临猖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大量地

21、规定有关政府调制的问题,从而形成经济法所特有的调役控和规制的手段,并进而确钓立调制行为在整个经济法主腑体行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棰另一方面,也需要对调制行谁为的权源、效力、实施程序艘等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调暌制行为也受到法律的制约。而这两个方面,都会使有关掰调制行为的规定成为经济法圉立法上的中心,从而也成为恹执法上的重心。调制行为作为立法上需要规范的“髟核心标的”,在经济法的各渐个部门法上都有体现。例如钼,在财税法上,首先要规定吼从事财税调制行为的主体及鼠其职权分配,规定行使财税娑调制行为的要件等;在金融法上要规定从事金融调制行为的主体,以及如何运用法睾律化的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等拼;在反垄断法、反

22、不正当竞涞争法中,要规定执法主体,仂以及规制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事实上,各个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汀,都是围绕着相关主体的调东制权以及相应的调制行为而眼展开的。调制主体所从颗事的具体调制行为繁多,表铯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这与经翰济法作用领域的广泛性相关圭,同时也与宏观调控和市场帮规制的手段的多样性有关。靡通常,调制主体都在从事一齄系列重要的调制行为,在宏沉观领域如预算收支调整行为撤、税目与税率的调整行为、迅税收优惠或税收重课行为、国债发行与收买的额度调整煎行为、转移支付行为;银行伥利率与汇率的调整、存款准认备金与再贴现率的调整、公开市场操作行为等;在微观茇领域如对非法卡特尔、滥用垌市场

23、经济力等垄断行为的禁藻止,对在价格、质量、信息漂等方面影响市场秩序的各类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划,等胸等。上述典型的调制行为,不仅是经济法立法的中心,驼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执法的的重心。惟有摆正它们的劣地位,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总哂体上的“经济宪法”作用。纠可见,无论在经济法主憧体的行为结构中,还是在经弓济法的法制建设方面,调制揭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但如缩何确保其合法性,如何确保掩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以真辛正达到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垆“协调”状态,则是更为重沽要的。因此,调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非常值得研究。崞四、调制行为的构成要盈件及其合法性调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构成调制行桄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或称要素捌

24、。对于个别的调制行为,在獯经济法学的某些分支学科中埃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例如尾,在税法学上,对于课税要素等问题,国内外学者都已芑有了一些研究。但尚未发现橱有人从总体上来研究调制行畸为的构成要件。从研究调制晓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不仅飞有助于调制行为实施过程中巨存在的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从理论上解决经济法研究埕方面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从微观上说调制行为饶如果不具备应有的要件,则跤调制行为就不能独立存在,鲽从而不涉及合法性、效力等构问题,也谈不到对于调制主揪体与调制受体的权益如何均秸衡保护的问题。因此,有必堞要分析调制行为的一般构成嗨要件,再研究调制行为的合订法性及效力等问题。1黩.调制行为的构成

25、要件盈如前所述,调制行为作为经掀济法主体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类行为,其实施主体是居于硬主导地位的调制主体,从而哒使调制行为在各类主体的行攫为中也占据主导地位。克里唣斯托弗劳埃德()曾指出止,行为总是发生在关系、规则、角色和阶级的结构之内葆,这是很有道理的。既然行饔为与一定的社会角色及其按闾照一定的规则所确立的一定坫的社会关系有关,因而在研鹬究调制行为的一般构成要素时,也应考虑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基于上述考虑,不难发现,一种行虽为的构成,从角色的维度说,涉及到行为的主体、客体,这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此外,还必须有主体针对客身体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可以依据一定的规则,也可能不考虑任何规

26、则,并使主体与客体之间产生一踺种关联,形成一种关系。基柠于上述认识,可以把调制行杼为的一般构成要素,概括为嚆以下几个方面:(1)濠主体要素调制行为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其中,从事调制行蛇为的主体是享有调制权的经济法主体。通常享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主要是财税部门、中央银行、计划部门等;拊享有市场规制权的主体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如瀣公平交易委员会等。这些机驭构虽然有些本身也是行政机苇关,但由于在调制方面行使硬的主要是国家的经济职能而率非传统的行政职能,因此,瘅与行政行为的主体还有所不违同。从主体要素来看,煌调制行为离不开调制主体,即拥有调制权的主体;

27、不具农有调制权的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就不属于调制行为。但凇同时也要看到,如果没有调篇制受体,调制行为就是无的麋放矢。通常,调制受体主要遍是不特定的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2)行动土要素调制行为的发生,不仅学要有调制主体,还必须有主蚯体运用其调制权的活动或称妣行动。并且,行使调制权的滗行为应当公示,以为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使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发生商联系,并形成其间的博弈。从行动要素来看,调制主姐体必须履行其调制职能,审靳时度势,调控规制。根据具钭体情况,可以“有为”,也柒可以“无为”,但“有所为”和“有所不为”都要基于螫调控的需要。而不能怠于行使调制职权。不行使调制职碎权的行为当然不属

28、于调制行溘为;但如果对采取的调制措剧施秘而不宣,使调制受体无思法知晓,则也不能构成调制髭行为。(3)关联要素熄单有主体和行动要素还是不匐够的,还必须是行动可以归疠属于具有调制权的主体,即调制主体与调制活动存在直獭接的关联;同时,还必须使硅调制活动与调制受体存在关联,从而形成两类主体之间龋的一种特殊关系。这样,调拽制行为才能够真正确立,才屿有自己的独立意义和价值。关联要素往往容易被忽略露,一般可能认为有了主体和钧行动的要素已经足够,或者把这一要素隐含在上述要素八之中。其实,这一要素有时恰恰很重要。例如,税法上嫱的征税行为是一种调制行为亚,该行为就需要与纳税人发生关联。当纳税人规避税法磙,致使“调

29、制行为落空”时跋,就应依据税法上的“实质洞课税原则”,找到实际应承烽担税负的主体。为此,德国和日本等国学者曾主张,应莅当把“课税对象的归属”(Zurechnung)也赶作为一个课税要素3(P109),以使国家的调锊制更加有效和准确。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看到了主体与惚客体“联系”的重要性,因钿为只有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唿才真正能够确定征税的具体范围。上述要素只是作在为调制行为所应具有的一般要件,仅与之相符未必就是合法的调制行为或称调制法律行为。因此,还需进一步这探讨调制行为的合法要件。擗2.调制行为的合法性麒及其效力实施调制行为是现代国家主体角色的一个绷重要体现。由于调制行为的旖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关

30、注,隅因而下面仅从法律意义上来飒分析调制行为的合法性及其贫要件。调制行为有多种鲢分类,但首先可以分为合法纣调制行为和非法调制行为,这种分类暗含着研究合法调凭制行为的必要性。根据调制悄行为的特点,可以将合法调蛮制行为应具备的要件概括如烦下:(1)主体合格即垅从事调制行为的主体必须享有调制权,无调制权的主体砘所从事的行为,不属于调制咆行为,当然也不是合法调制秽行为。事实上,享有调制权醐的国家机关并不多,许多国家机关,特别是一般的行政垄机关是无权从事调制行为的魈。(2)权源合法调制躐权的来源合法,是指调制主暂体的调制权,或者来源于法骶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经由合法的授权;所行使的调制权),不是超越自己应

31、有权限的镊权力,也不是被溢用的权力忘。权源合法是调制行为合法的重要基矗(3)调制钽合法包括调制的内容、调制的程序或称形式都要合法,即调制要充分认清所存在的媒经济问题与相关的社会问题诳,尊重规律,审时度势,适倥度调制;同时,在调制的具岷体程序或应有的形式上,也铣都必须要注意,以在保障社附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平衡私人利益。上述的“合法”,络不仅包括符合法律的直接规蝈定,也包括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宗旨。、所需协调的基国本矛盾直接相关的。正是由于该问题非常重要,因而我曾专门对其进行探讨,此后悲又有多位学者进行了更为深绅入的研讨,并越来越认识到搁宗旨对于确保调制合法的重踊要。)以上各项合法要件,直接影响到调

32、制行为的茅效力,影响到调制主体与调侗制受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分责任,因而非常重要。在合狸法要件的约束下,如果调制受体不遵从合法的调制行为哟,则可能要承担经济法上的钆法律责任;如果调制行为违镐法,并给调制受体造成了损砹害,则调制主体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上的责任。囡除上述调制行为的合法氪性问题以外,调制行为的效贪力,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戆题。尽管调制行为可分为有澜约束力的调制行为和无约束力的调制行为,但一般都具亢有公定力和确信力,同时,罡许多调制行为也都有拘束力悉以及执行力。调制行为鹈的公定力,是一种使社会公众对调制行为予以概括肯定并遵从的效力。作为对世的凵效力,调制行为一经作出,瘟即应被概括

33、地推定为合法,鹧调制受体必须予以承认,这是确保调制的效率与秩序的需要。当然,如果调制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或失效,则不榛应维持其公定力。调制行为的确定力,实际上是对揪于已生效的调制行为不得任唬意改变的效力。其中,作出蝾调制行为的调制主体,必须信守自己的承诺,不得任意虫改变自己的调制约定,否则亢就可能损害调制受体的“信赖利益”。作为调制受体,懿一旦接受了调制条件,也不撂能任意改变,否则国家的调起制将无任何权威可言。同样不,上述的确定力也是以调制行为具有合法性为前提的,铥违法的调制行为当然不具有瓿“不可争力”。调制行贯为的拘束力,亦即已生效的菅调制行为对相关主体所具有的约束力和限制力。从调制受体的角度说

34、,由于现代国家越来越注意采取间接的调制行为,因而调制受体的选择余地也越来越大。通常,少对于国家的调制条件,如税篦率、利率等,调制受体无权改变,这也是上述调制行为院确定力的体现;但与此同时唉,调制行为的拘束力却受到限制。由于调制受体有选择茂的自由,可以通过改变自己履行为的方式来回避国家的调簦制,因而若其未接受调制条件,则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调制行为的执行力,腥主要是为确保调制目标实现浍而要求调制受体遵从调制行胎为的效力。其实,执行力与寇调制力一样,都是“国家能严力”的重要体现。如果调雀制受体不能自动遵行国家的调制行为,则国家可以采取亓强制执行的措施。这种执行瞎力,同对调制受体的救济措施的执行,有

35、很大的不同。因而有的学者将两者相等同剃是不妥当的。调制行为涸的上述四个方面的效力,是桉合法的调制行为应有的外部莆效应的体现。调制行为一经缥作出,就相对地独立于相关葜主体并对其产生约束。塔五、结论基于经济法学界对于有关行为理论的研究埙现状,考虑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调制行为”临这一特定的概念,作为经济祺法学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氓范畴。同时,还分析了调制耕行为在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结嚯构和相关制度构建方面的核腼心地位,以进一步确立该范思畴在整个经济法学诸多范畴朵中的地位。此外,还尤其着珧重分析了调制行为的构成要熵素、合法性及效力等重要问竹题,以使调制行为理论的应用价值也能得以体现,使整个调制行为

36、理论的提出和研卮究更有意义。由于诸多思方面的原因,的分析是非常亠有限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阎专门探讨。意在提出问题,榜权作引玉之砖,以期见到更魈多的专深研究。实际上,的炷论题同经济法上的其他许多理论难题都有着密切的牵连未,如经济法上的权力义务结构问题,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经济法上的可训诉性问题、自足性问题、政策的法律化问题等等。如果讥对行为理论的研究能有进一咆步突破,则上述所谓经济法牍理论上的难题,都可望迎刃琬而解,这也是其重要理论意义所在。同时,一些现实问棒题的解决也可能由此有了新囫的视角,从而有利于更好地籀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有利叙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丶M北京:北京政法大踅学出版社,1993暝2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M鱿陈建波译,北京:中国葙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M刘酝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道经济出版社,19892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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