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2015年)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昆山市建筑物停车设施 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根据城市实际发展情况和交通发展目标,将 市域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老城区、花桥(轨道交通沿线 卜千灯古镇、锦溪古镇、周庄古镇范围的主要城镇综合单元(8个);二类区:中心城区范围的工业单元、部分城镇综合单元(含陆家、千灯、淀山湖、锦溪、周庄、巴城镇区)(30个);三类区:市域范围内除去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其他规划单
2、元(44个);具体分区见附表2-1和附图2-1 o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 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 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四条 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 1 的规定。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不得低于同期配建规模。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
3、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 米的,若有特殊需求,可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按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集中统一建设停车设施。第七条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 其改、 扩建部分应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 的, 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 50%补建。第八条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公园、各类城市交通设施或交通枢纽,特大型、综合型建筑项目、特殊区位开发建筑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较大
4、影响的其它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停车需求预测初步确定配建标准,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 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 计方案执行。第十条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 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 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 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停车位配建数小。第十一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豉励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立体停车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 部分设置停车泊位。采用二层升降
5、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第十二条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居住、办公、娱乐等建筑物采用机械式停车位的,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需按80%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泊位数,新建住宅类建筑 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第十三条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 低层住水区除少帛访客停车位外不官设置地 而停车场地;多层住牢区地面停车数量一般不得超过总停车 位数的20% ;小高层(中高层)、高层住牢区地面停车数量般不得超过总停车位数的 10%。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
6、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 和占用小区由入口通道和内部道路设置停车位。第十四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 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由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 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由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 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地下车库由入口数量与停车位泊位数相 匹配。豉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由入口。第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 寸应当满足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 车位宽度不得低于 2.4米、 长度不得低于 5.3米o第十六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 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 设
7、施的可能。其中,位于本标准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 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 15: 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由入口,不得与机 动车由入口混合设置。一类区和二类区各开发项目应根据交 通影响评价结果,在用地范围内适当预留公共自行车停车 位,并为公共自行车运营提供便利。第十七条建立公交场站与折减停车设施的联动制度, 将建设项目配建公交场站与停车位折减桂钩,豉励建设项目“贡献”公交场站用地,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可进行折减,累计折减泊位数参照附录 3 中附表 3-2 。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
8、减停车泊位数以交评论证结论为准。第十八条 对于公交走廊沿线区域内的非综合开发建筑物, 其所处地块50% 以上用地面积位于轨道交通站点、 大型公交枢纽站、大型公交首末站出入口直线距离300 米之内 ,停车泊位数量按90% 折减。第十九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 在充分考虑车位可以共享的情况下,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 计算。 商住类建筑不得进行折减。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涉及的停车泊位数量折减不得重复叠加,不得超过单条规定的最高折减数。第二十条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
9、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 2% 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 20 个 , 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 并且不得出售和出租。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录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第二十二条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存在停车需求的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第二十三条 同一属性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按其规模面积计算,
10、不再按项目内部功能分算(如宾馆内办公、商务、餐饮等);不同类别属性建设项目(如商住、商办等复合功能)按不同属性的规模面积分别计算后累加。第二十四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第二十五条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做好预留。第二十六条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第二十七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 GB5768
11、1999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GB50220-95 )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 GJJ37-90 )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 )等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引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配建的停车场进行检查验收, 确保其安全、 实用。为了杜绝擅自停用、改用停车场(库)行为,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本标准自 2015 年 6 月
12、1 日起施行,原昆规 2011 66 号、原昆规 2011 88 号文件同时废止。附录1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1)住宅类停车位指标参照表1-1表1-1住宅类停车位配建指标项目类别单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独立式住宅户2.02.02.01.0普通$住宅S建W 90 m2100 m2建筑面积1.01.21.21.5犯m2S建W144 m2100 m2建筑面积1.01.01.21.5144 irf412341234办公6012018020045901351503570105120商业75150225240561121681804080120140服务501001501704080120135306090110注:(1) 1条公交线路的公交场站占地约800-1000平方米;2条约1200-1800平方米;3条约1700-2500平方米;4条约2200-3200平方米;5条公交线路约 3000-4000平方米。(2)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最大折减率不超过30%(3)居住项目不进行停车泊位折减。医院、学校、园林场馆项目折减泊位数量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4)配建停车泊位折减的建设项目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具体折减停车泊位数以最终论证 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