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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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县人口计生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

2、上交县财政;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

3、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 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当时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

4、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类别项目 等级 职务标准火车轮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 一类校领导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按实报销 二类正高职称人员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三类其余人员按实报销 (软席除外)三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除校领导外,出差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清晨

5、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校领导同种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写乘机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乘机审批单连同机票办理报销。 第五条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

6、杂费可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但不再报销杂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5元。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休息日不算。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它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班,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超过3个月的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五)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如当天

7、来回的,可凭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费与杂费。 第八条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而不乘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50%计发给个人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补助费;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九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

8、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

9、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

10、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调入单位发给。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也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发给旅费。

11、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科研出差仍执行江宁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宁大政2002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县国土资源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筹集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

12、收支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必需开支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接受各方面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条 全局系统的财务管理活动在局行政领导下,由局财务股统一管理。经局长授权,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可代其审批。 第二章 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规定 1、部门预决算: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

13、签批; 2、年度收支计划: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第七条 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1、工资、补助工资、津、补贴;按照国家、省、市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局联合行文所规定标准,政工股核定标准,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2、奖金:按有关规定,政工股制订方案,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3、福利费:按有关规定,办公室制订方案,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4、社会保障费:财务股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缴纳; 5、临时工工资:政工股制订年度临时用工计划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核

14、定工资标准;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据实编制工资表发放。 第八条 购置费管理规定 所有采购项目统一由办公室实施。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相关股室、所、中心、队,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购置计划,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购置计划资金总额3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财务股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落实资金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购买。 第九条 公用经费管理规定 1、公用经费范围 (1)执法经费为执法支队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费用; (2)接待费用为

15、办公室接待部、省市、县领导、外来客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机关水电维修费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维修宿舍楼公共部分所需水、电、气、空调、绿化、卫生、物业管理等购置、维修、临时人 员经费等; (4)汽车费用为办公室所管汽车的油料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司机出车补助费等; (5)宣传工作、培训工作、老干工作、计生工作、党委工作、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他专项包干经费为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开支。 2、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预算和支出计划控制使用,经办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单次开支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一)专项经费分

16、为一般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一般专项经费是指根据实际情况,为完成特殊工作任务而安排的预算资金;()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市、县财政根据批准的任务立项安排的预算资金,主要有土地开发整理整治、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矿产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资金。 (二)一般专项经费:经办股室编制用款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金额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三)项目经费:经办股室(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立项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财务股组织审核项目预算,分管局领导商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

17、长审批。单次支付金额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四)专项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坚持事实求是、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年终结余按有关规定结转。项目经费预算或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准超支,特殊情况须追加预算或计划,按审批程序追加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各类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1、所有票据必须做到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及填制人等项目齐全,缺一不可; 2、报销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领导批示; 3、汽车修理费必须附有修理清单。 第三章 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

18、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五条 付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付款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合规的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付款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

19、当拒绝批准。 (三)付款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挪用、侵占、贪污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限额由县财政局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津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

20、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一条 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

21、强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取得、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及计价标准 1、按现行制度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

22、,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分类:a)房屋和建筑物;b)专用设备;c)文物和陈列品;d)图书;e)其他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均以原始价值作为计价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财务股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及固定资产登记表,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按数量、金额、存放使用地点(部门)逐项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23、、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使用权归属,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备查帐,部门负责人岗位变动,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局财务股和办公室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盘盈(亏)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查,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凡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费用,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开支,都要收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交纳事业单位的一切费用,要收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专用章”的收据;无上述印章的票据不

24、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票据要填写户名、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日期、单位及经办人签章。个体的要有经营人签章。若有缺项或错填项目,应不予接收。 第三十二条 自填票据的管理 1、凡收取资金,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有“监制章”发票,不得向外出具其他形式的票据; 2、在开具票据时,按规定填全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对其各联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如有丢失票据,应及时报告财政、税务机关处理; 4、在填写票据时,要用圆珠笔填写; 5、票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代其他单

25、位和个人填写票据。 第三十三条 空白票据的管理 空白票据必须由专人统一购买和保管,并建立购买、领用登记手续,如实进行统计,按要求定期报送报表,用完的票据存根要按规定保存或上缴。 第六章 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中发生的差错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更正错误方法进行更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并根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和辅助帐。 第三十七条 各类明细帐必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户,凡要求按单位、个人或按规定科目设置帐户的,应按全称分别设置,不得设置综合性帐户,不得任意以表代帐。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局长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四十条 会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装订成册,整理立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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