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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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大全 第一章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刑事司法文书 第一节概述 一、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概念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另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个诉讼法律中均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5条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

2、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直接受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刑事案件,并自行侦查和提起公诉;3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4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及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5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劳动改造机关在执行判决、裁决过程中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另外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刑讯逼供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正是

3、在履行上述职能的司法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人民检察院在自身机关管理事务或与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联系等非司法活动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不属于检察司法文书的范畴。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根本作用在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各种司法业务的客观文字记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联系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协调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机关合作关系的纽带;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政策、法制宣传的活教材。准确制作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对

4、于依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种类由于人民检察院职能的多样性,其法律文书也有多种分类方法。主要按照以下几个标准来进行分类。按照文种特征不同,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可以分为证据类、决定类和凭证类文书。按照文书的性质、作用及诉讼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回避文书、管辖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文书、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文书等。按照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按照文书的体裁不同,可分为

5、文字叙写式文书、填充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等。本章重点阐述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第二节 批准逮捕决定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凭证性文书。宪法第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6、:“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决定书正是根据这一规定而制作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全面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和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法律凭证。同时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发挥国家专门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用。公安机关接到此文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二、批准逮捕决定书的结构

7、内容本决定书为表格类文书,一式四联,均为填写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回执。批准逮捕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由制作本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排列。第一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存根)”二字;第二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副本)”二字;第三联标题下方未标有任何字样,是送达公安机关的正本;第四联标题正下方标有“(回执”二字。(2)文书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与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检刑批捕2002第32号”。有些检察机关在填制此种文书时,字号中的文种类型字中省略了“刑”字,也是可以的。

8、(3)受文对象,即主送机关名称;第四联填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名称。(二)正文正文是各联的核心内容。由于各联的作用不同,正文的内容也不相同。第一联存根联,是承办部门保存之用的,需要填写一些基本的项目: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否人大代表、住址及送达机关、批准人、承办人、填发人、填发时间等。其中“填发人、批准人、承办人”三项应由本人签名署时。第二联、第三联的正文的填写内容相同,包括:1发文缘由,即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提请批捕文书的字号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如“你局于2002年8月23日以公刑捕字200298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注意该项中

9、提请批捕时间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日期为准;如果批准逮捕的对象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可以只制作一份批准逮捕决定书。2审查意见。先要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所涉嫌的罪名,罪名如有多个,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即我国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3决定事项,即批捕的决定及对公安机关的执行要求。第四联是回执,即公安机关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立即执行逮捕后,及时将执行情况依法通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因此其正文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如已经逮捕的,应写明何时逮捕、现羁押何处;未能执行逮捕的要写明

10、具体原因。(三)尾部及表底说明第一联,尾部有了批准人、承办人及填表人的签名署时,所以不需加盖公章,表底印“第一联统一保存”字样。第二联、第三联写明填制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意不是制作部门的公章),表底分别印有“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字样。第四联的尾部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署时盖章,表底印有“第四联公安机关执行后退检察院附卷”字样。三、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填制要求1本文书一式四联,前三联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第四联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填制时,第四联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字号及尾部的落款都要与制作主体相一致。2本文书各联之间的骑缝字号应与文书字号相同,而且数字要用大写,无

11、需加盖骑缝章。3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审查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或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填制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检刑批捕199825号县公安局:你局于1998年4月1日以(1998)公捕字第38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经本院审查认为,此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李。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

12、印) 第三节 起诉书一、起诉书的概念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刑事案件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文书,所以又称为公诉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正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而制作的。 制作起诉书前,应认真作好四个方面的审查:1审查事实。审

13、查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前科情况,包括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以及一贯表现等,以对被告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然后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审查证据。审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口供、证据是否一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被告人口供与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一一相互印证。3审查性质。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罪名是否一致,认定犯罪性质的根据是什么、定性是否准确。4审查法律。实体法方面,以刑法条款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进行衡量,明确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程序法方面,应根

14、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也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法律凭证,又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参加法庭调查、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的合法凭证和基本内容,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是公开指控其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二、起诉书的结构内容起诉书样本有四种,这里只介绍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的起诉书的内容和,其他从略。起诉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和附项组成。(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和发文字号。1标题,分两行居中写,第一行写制作机关名称,第二

15、行写文书名称。注意,起诉书是外部文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不能省略。对被告人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起诉书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前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文种名称即“起诉书”。2发文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由发文机关代字、部门(代字)、文书简称、年度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湘检刑诉200321号”。因为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文制作的,所以字号中不必加制作部门的发文代字。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被告对象具体身份的重要内容,样本格式规定: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16、的情况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从“姓名”到“住址”等一般情况;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三是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分三个层次写明,如被告人在上没有受过处罚,本次犯罪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第二、三方面情况自然不用写。第一方面,写被告人的一般情况需要注意:(1)按规定的项目依次书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不得随意排列顺序。(2)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与犯罪无关其他名字不写。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

17、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3)出生日期。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4)民族。应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等。(5)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中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注明。(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

18、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无工作单位的,只写职业名称,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待业人员写“无职业”。(8)住址。一般情况下应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并注明户籍所在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9)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国籍、护照号码和外国居住地。第二方面,写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时需要注意:(1)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如果与定罪有关,则需要写明,如果与定罪没有关系,则不写。叙写行政处罚,应写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等有关情况。(2)被告人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写明。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写明处罚的

19、时间、原因、种类、决定处罚的机关、处罚的内容、释放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三方面,写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进需要注意: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写明有关情况。一般应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执行机关的名称和时间等。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强制措施执行时间先后顺序一一写明。 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起诉书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关于采取的强制措施一项,如果几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被同一机关批准或决定采取同一种措施的,可以用归纳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写完以后,另用一自然段,综合写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20、措施的时间、决定或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名称等3案由、案件来源和审查过程。由于案件来源不同,这一部分有以下两种写法:(1)公安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其文字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

21、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其文字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变更管辖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二)正文1犯罪事实和证据这是起诉书的正文部分一项重要内容,先写明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后写明经相证属实的有关证据。(1)叙写犯罪事实应当注意:第一,凡是写进

22、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必须是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犯罪事实不能写入起诉书。第二,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只叙写涉嫌犯罪的事实,对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均不能写进犯罪事实部分。第三,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叙事时应注意保密。第四,叙写犯罪事实一般应按时间先后顺序写;一人多罪,应当按照罪行轻重顺序写。重罪先写,轻罪后写;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写,突出主犯、重罪。第五,叙写犯罪事实,要具体写明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要不,特别注意写明涉嫌某罪的

23、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事实情节。第六,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同案犯在逃的,叙事中涉及到该犯时,应在姓名后用括号“另案处理”。(2)列举证据应当注意:第一,采用“一事一证”的方法,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列举能证明该案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对于犯几种不同性质罪行的被告人,叙述时在写明其某种罪行之后,接着就列举认定该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然后再叙写其他罪行和相关证据。2起诉的根据和理由。这是肯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起诉决定的结论性部分。起诉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是客观纪实,而理由和结论部分,则是检察机关在客观基础上作出的主观见解。本部分包括:()论证犯罪的性质,认定罪名。以事实部

24、分为根据,对照刑法确定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罪名。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要具体到某条、某款,且与构成的犯罪性质一一对应,多个犯罪性质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共同犯罪分别写明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对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应在此部分写明。在确定罪名上,一是不要用类罪名代替具体罪名;二是要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要把此罪错定为彼罪;三是罪名法定,即确定罪名要规范,要符合法定的罪名,不能沿用“反革命罪、流氓罪、杀人越货罪”等。()论证犯罪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罪责及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主观方面、客观条件以及事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条文,分析论证被告人有哪些从轻、减轻或者从重、

25、加重处罚的情节,并表明对被告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倾向性意见。此种倾向性意见要明确,如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或者“请法庭考虑减轻处罚”,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含糊地写为“请法庭考虑从轻、减轻处罚”。一案有几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各异,应当分别论证。()记写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明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依法予以惩处。()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交代清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如果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理由部分加以说明,具体表述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

26、物质损失,对此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详述。”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在理由部分分析论证这种财产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被告人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如果是部分赔偿,同样应说明减少赔偿数额的理由。(三)尾部尾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受文对象,即致送的人民法院。“此致”二字应另起一行,前面留四个字的空格;受文的人民法院名称另起一行顶格写,法院名称要写全称。2写明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法律职务指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在起诉书中,助理检察员应写为代理检察员)。注意必须先写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再写检察人员的姓名,如“检察

27、长刘”。3署时,即制作此文书的年月日。4盖章,即在检察员与发文时间上盖压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院公章。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书虽然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所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是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制作的,而不是以业务部门的名义制作的,因此只需加盖单位公章即可。5附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被告人现在处所,即羁押、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处所。()随本起诉书所附送的案卷主要内容,包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等。()检察机关对同案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4)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写明并附上该方面的文书,即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被害人(或

28、其家属)制作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5)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起诉书的制作要求1叙写事实,必须把握住犯罪的本质特征。关系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必须交代清楚。2叙写犯罪事实,不能任意使用模糊语言。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叙述,而且又可以不作明确叙述的,不排除使用模糊语言,如“被告人多次出入赌场”,“被告人过去就曾经常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但是对主要犯罪事实一定要作出确切说明。如果叙写犯罪事实时采用许多模糊语言,其结果只能是使人感到事实不清。3语言得体,文字确切。起诉书中的语言文字,一要合乎语法规范,防止产生歧义或令人费解;二要庄重有力,不引用污言秽语;三是通顺流畅,富有节奏,少用

29、括号注解,以有利于法庭上宣读;四要通俗易懂,忌用生僻词句;五要掌握分寸,措词得当,不要乱用套语,随意拔高;六要注意策略,对被告人口头声明的心理活动,不要轻易表示予以肯定或否定,以防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造成被动。4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当注意:一是对于法律条文的名称要写全称;二是因为起诉书不是对被告人作出刑罚处罚结论的文书,所以在引用刑法论罪定刑的有关条款时,一般用“触犯”这个词,而不用“根据”二字。三是引用法律条文,不能引用宪法、党内文件或领导人的讲话。5起诉书的制作应一式多份,一案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致送8份(其中4份由法院转发给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

30、增送起诉书5份;如果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应抄送副本一份给公安机关。附检察卷、检察内卷各一份。 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状检刑诉字 第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敬礼检察员

31、:年月日(院印)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2.证据目录份;3.证人名单份。说明: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起诉书以案

32、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抗 号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

33、(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原

34、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

35、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第四节 不起诉决定书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完移送起诉的案件后,依法对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和使用的决定性司法文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本决定书正是根据这一规定而制作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

36、法第15条、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有关规定,不起诉决定书的特征是: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是最基本特征。2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构成犯罪,又不

37、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而是属于从宽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书,而不能制作不起诉决定书。3人民检察院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只适用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一般不适用于自行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查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况的,只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而不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对于自侦的、极少数共同犯罪案件中情节轻微的从犯例外。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人民检察院是因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还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38、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可以”还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及其审批权限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中的法律术语在本决定书中应恰当运用。如该规则第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诉讼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要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的作用,主要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阶段决定对刑事案件终止诉讼,是不起诉

39、决定的凭据,保护无罪的人和有罪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起诉决定书一式制作五份。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的单位、受害人或其家属、刑事侦查部门。归检察内卷一份。二、不起诉决定书与免予起诉决定书的区别1性质上的区别。不起诉决定书,大部分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况,其中还有一种,即该条第1项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仍然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范围。而免予起诉决定书则肯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适用法律上的区别。不起诉决定书主要适用刑事诉讼法,而免予起诉决定书主要适用刑法。三、不起诉决定书的结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

40、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对此文书的结构内容作了规范。此文书为文字叙写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字号。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名称组成,位置居中,分两行排列。发文机关名称要写全称,且不能省略。2字号由机关代字、文种类型字、年份及年度发文序号组成。如“检不诉2003第12号”。字号位于标题的右下方。(二)正文正文包括下列几项内容: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注意,以前此项称呼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文书对此项应当使用“被不起诉人”这一规范称呼。因为制作本文书时,案件性质和责任已经明确,所以不称为“犯罪嫌疑人”。这一部分项目的列写方法,

41、与起诉书的相应部分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某段时间里被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应当写明。2辩护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中,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被不起诉人已经明确了自己的辩护人的,可以写明该辩护人的姓名、身份和通信地址。3案由和案件来源。这部分是要说明办案程序合法。应当依次写明被不起诉人姓名、案件涉嫌犯罪性质提要、案件移送到本检察院的简要经过。4事实情况。事实部分的写法,基于三种法定情形,因案而异。大体有三种写法。(1)绝对不起诉案件事实部分写法。根据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概括写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然后写明本院审查起诉中出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中的某一具

42、体情形。属于只是确定案件性质错误的,不写事实,只需在案由部分作出交代即可。凡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并无出入,只是确定案件性质不当,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应当具体叙述本案审查认定的情形;而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只是性质看法不一,着重直接论证理由,并写明“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由于计算上的误差,对不起诉人继续追究的,也可采用这种写法。(2)存疑不起诉案件事实部分写法。属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可以先概括写明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再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也可以将侦查部门错误认

43、定的事实和检察院查证的、真实的事实进行对照叙述,使人一目了然。具体写为:“原认定:(侦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查:(检察院查明的事实、证据)”如果案情较为复杂,内容较多的,可以分条或分段列写。当然为了慎重表述,凡侦查部门认定事实错误的,宜采用高度概括叙述的方法,尽量避免不利于下步工作的内容、文字出现。(3)相对不起诉案件事实部分的写法。这是制作该类不起诉决定书的重点和难点。这部分应当写明包括事实和证据两方面的内容,先写事实,后写相应证据,前后紧密联系。(4)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由于在认定事实上一般与侦查部门不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事实只作简要叙述即可。但是,要抓住那些造成适用法律认识分歧

44、的关键部分,详细地加以叙写,以便为后面的论证理由提供依据。例如防卫过当的案件,就要把加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和不起诉人的防卫行为,作出明确对比的叙述,把事实经过交代清楚。只有这样,在论证理由部分,对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才能作出有根有据的准确判断。5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这是不起诉决定书的结论部分,重点是阐明为什么不起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不起诉决定的理由。这是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法理分析和归纳。重点阐明为什么不起诉。理由的写法也是因案而异的:属于确定性质错误,混淆罪与非罪界限的案件,着重论证不起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及其理由。同时明确肯定不起诉人行为的性质是轻微违法行为、违反

45、纪律的行为,还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属于侦查部门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在前面的事实部分已经作过详细的叙述,澄清了事实真相,理由部分则无须再加以重复叙述。如果是冤案,则犯罪行为并非为不起诉人所实施;如果是假案,即案件并未发生,不起诉人同样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说明这类案件的不起诉人都是无辜的。如果是其他类型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事论理。 属于法律适用不当的案件,必须援引相关法律条文,提出正确的观点和充分的理由。究竟应当如何去论证,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一个统一的记写模式。属于其他情况,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是不起诉人死亡的,则可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加以说明,亦无须多加论证。 但是,不论采用何种写法,都应以事实部分为基础,与事实部分相呼应。而且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注意理由法定。每一个不起诉案件,都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体现。阐明理由,必须与法定理由相适应,不能超出法定范围。二要注意理由针对,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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