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格式借款单 引出官司一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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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张总数近15万元的格式借款单,演绎出是“向私人借款还是向公家借款”的民事纠纷。4年过去了,官司仍未审结,而原、被告双方都已为此身心疲惫。11月14日,对这一民事官司,百色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002年7月,百色市的何某拿着两张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9.8万余元的借款单,向田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田林县黄某归还这两笔欠款。在这两张借款单的“借款人”一栏,都有黄某的签名,而何某则在“会计主管人员意见”一栏签名。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这两张借款单是格式借款单,上面没写明黄某向谁借钱,何某只是在“会计主管人员意见”一栏签名。这就说明黄某是向何某当时任职的百色市荣远公司借款,而不是向何某个人借款。法院作

2、出裁定:何某作为个人,不是本案诉讼主体,驳回何某的还款请求。既然法院裁定是向单位借款,于是,同年12月,荣远公司拿着这两张借款单,向田林县人民法院起诉。黄某辩称,他曾跟荣远公司借过钱,但已通过向该公司供应桐果还债。黄某同时反诉,要求荣远公司偿还他21万多元桐果款。法院调查后认为,黄某称用桐果款还债的说法没有依据,驳回黄某的反诉。可这两张格式借款单确实显示黄某借过钱,于是判决黄某应向荣远公司偿还这笔钱。黄某不服,向百色市中院上诉。中院通过调查后发现,在何某以个人名义起诉时,荣远公司曾证实这笔钱与该公司无关,借款单的债权人并不是荣远公司。因此,中院认为原告应该是借款单持有人何某,2004年8月,中

3、院判决:黄某不需向荣远公司还钱。因以个人名义起诉黄某被驳回,2005年3月1日,何某向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年10月31日,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谁持有这两张借款单,谁就享有这两张借款单所代表的债权”,要求法院再审。田林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于今年3月作出判决,支持了何某以个人名义要求黄某还钱的请求。黄某向百色市中院上诉,今年9月,中院裁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田林县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目前,此案尚未开庭。然而,黄某一直认为,债务关系应该是他与荣远公司之间的,他对法院作出“驳回反诉”的判决不服,又于今年6月申请对此再审。11月14日上午,百色市中院就此再次开庭审理。庭上,黄某认为这两张格式借款单应该是向单位的借贷,他要跟该公司就此借款单把以前的账进行清算;而荣远公司的代理人则称,他们已向法院申请,放弃了诉讼请求,就不存在黄某与荣远公司的借款单纠纷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庭后,黄某和何某都称,为了这一官司,他们各自花费了上万元诉讼费,早已身心疲惫,希望早日能了结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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