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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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保证按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证货相符。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

2、复检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盖章):_年_月_日乙方代表(盖章):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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