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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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供销工作管理制度制度文件编号 本制度共5页编写部门:制度审核人:签署:生效日期:发放部门: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供销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采购、销售、运输程序,控制成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物资供应实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三条 公司产品实行统一销售管理体制。第四条 物资供应管理目标:保证供应、降低消耗、节约资金、仓储有序;管理范围是:公司生产、基建、技改、大修所需物资及劳保用品。第五条 产品销售管理目标:收集市场信息、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回笼资金、降低销售成本;管理范围:公司生产的全部产品。第二章 物资供应管理第六

2、条 计划编制、审核的依据:(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运营部月度生产计划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物质采购计划。(二) 司的当期库存量,经核定的消耗定额和库存量 。(三) 场供求关系、价格趋势的预测和分析。第七条 计划的编报:(一) 公司的相关计划,结合企业库存,编制月度物资申请计划。(二)月度计划是落实资金的重要依据,财务部根据计划安排资金。第八条 计划审批(一)编制的物资申购计划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二)年度计划、半年度计划及总金额五十万元(含)以上的计划,由运营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三)殊急需物资可报临时计划(说明原因),交运营备案,转有关供销部紧急采购。事后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3、(四)计划如需调整、变更,须按原会审程序和权限审批。第九条 供应商的确定与选择原则:优先选择直接生产厂家、总代理商或地区总代理商供应;第十条 优先选择供应能力稳定、选择路途较近及有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供应厂商。所有供应厂商都必须是合法经营者,能提供税务发票。第十一条 技术资料管理是为采购、生产、基建所需物资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经常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实现计算机管理。第十二条 仓储管理(一) 库存的物资,储运、验收等工作由供销部负责;(二)仓储管理目标是:保管员做到四懂,即懂物资名称、性能用途、规格、保养;物资收发做到六有,即进库有计划、到货有验收、发

4、货有手续、储备有资金、月末有盘点、盈亏有原因;库存物资做到四清:即数量清、规格清、质量清、定额清;物资保养做到五不,即不锈蚀、不霉烂、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三)仓库对无合同、无计划或超合同数量的物资,对质量不符 合要求、数量出现差错的物资有权拒绝验收入库。(四) 库规定:所采购的物资必须按质、按量、按时,由材料仓库管理员会同质检部共同计量验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以确保所购物资质、数量符合使用单位要求,对不合要求的由业务员负责自行退换处理 。(五) 出库规定:为规范健全材料出、退库手续,材料物资的领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用料单位专人负责统一领用,填写耗料单。采取以旧换新,按需限额

5、发料,余料再使用的原则方可办理领料出库手续,以降低生产成本。 第三章 销售管理第十三条 供销运输部将各选厂合格产品统一调入成品总库,集中仓储保管。第十四条 供销运输部根据市场拟定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由供销运输部负责执行。第十五条 供销运输部根据已确定的价格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负责执行。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原矿运输费用由供销运输部负责根据承包合同及质量管理部提供的运量进行结算。第十七条 原辅材料、产成品等物资运输,由供销运输部根据公司制定的物质运输运费标准及货物运量结算。第十八条 物质运输运费标准:(一)香炉山-修水县城 60元/吨;(二)香炉山-武宁县城 90元/

6、吨;(三)香炉山-瑞昌市 110元/吨;(四)香炉山-九江市 130元/吨;(五)香炉山-南昌市 140元/吨;(六)香炉山-赣州市 240元/吨; (七)香炉山-大余县城 300元/吨; (八)香炉山-大冶市 110元/吨; (九)香炉山-黄石市 120元/吨; (十)香炉山-武汉市 120元/吨; (十一)香炉山-应城 140元/吨; (十二)香炉山-宁湘市 90元/吨; (十三)香炉山-长沙市 1500元/趟;(十四)香炉山-株州市 1500元/趟;(十五)香炉山-靖安县 150元/吨;(十六)香炉山-铜鼓县 110元/吨;(十七)除株州、长沙外其它地区:10吨(含10吨以下)专程单趟均以0.5元/吨公里补足10吨按实际公里数计算运费。第五章 统计、考评及其他第十九条 各类统计报表截止日期为当月26日;季度报表于下月(季)5日前报送;年度报表截止日期为12月26日,于下年度1月10日前报送(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二十条 统计报表报公司各部门。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物资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查处,公司每年进行综合考评,并给予响应奖惩。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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