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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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篇一: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减少损坏。牢固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工作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产管理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教书育人,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 财产管理的任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校及师生财产安全,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 一、 财产内容 (一)、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成批同类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质)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

2、等。 2、各处室、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椅、沙发等物品。 3、教学楼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电脑、电教设施。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非易损器材。 7、其它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学生实验用药品、器皿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体育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二、 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负责人员,对全部财产负责。

3、3、各班主任、教师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班主任为本部门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处室主任向分管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然后处室主任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购买。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财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帐面原价、调拨价等记帐。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

4、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 6、财产管理要做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7、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需要进行财产调整,经分管后勤的校长同意后,有关负责人须经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三)、财产的年核制度 1、学校的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学年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学年初负责财产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末负责财产核实验收工作。 2、有关责任教师学年初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3、总务处和电教室维修人员对各处室、部门财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

5、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四)、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经有关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后勤的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年级、教研组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4、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6、。 三、公物的借用与赔偿 (一)、公物私借与借转租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条时应按规定注明借用期限,并按期归还。 4、严禁私拿公物,否则按所拿公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扣发工资做为赔罚金。 5、学校教职工携带公物出大门必须持总务处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6、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7

7、、私人所借物品超出学校规定期限者,借用关系自动转为租赁关系,从超期下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公物租赁费。归还后由保管人员通知财务人员从当月起停扣租赁费。 (二)、公物损失赔偿制度 1、教室课桌课凳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定人、定位。谁用谁管,期末按班级点清数量交总务处验收。 2、学生人数增减,教导处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总务处,由总务处增设或收回桌凳,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拉或自行调动桌凳。 3、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将桌凳乱刻、乱画、乱拉或人为损坏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 4、电教、语音、实验设备要妥善保管,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 5、教室门窗

8、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上学开门窗,放学、放假关门窗,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责任到人。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加倍罚款。 6、住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做到定人、定位。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加倍赔偿。 7、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准在花草上拉绳晒衣,有意损坏使花草树木致残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8、归还所借公物时,如发现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根据公物损坏程度酌情赔偿。 9、对非正常损坏的公物,谁损坏谁赔偿;找不到直接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四、财产管理的监督 1、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分管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9、造成财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2、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财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完全进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五、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在校方主管领导。 篇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校产是国家财产,为了进一步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延长使用期限,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达到育人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要求: 1、师生必须树立主人翁思想,热爱学校,爱护财产,不允许做有损于财产的事。 2、固定资产的管理环节必须做到及时登记,月月做帐,季季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图书馆、实验室等部门均应建立相应台帐。 3、坚决执行谁用谁管,公用分管,责任

10、到人的财产管理原则,桌、凳等可移动的物品,谁拿出室外,由谁负责拿回,杜绝乱拖、乱换等不良现象。 4、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做好平时财产的保养工作。 二、请购制度: 1、全校各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学校全年经费预算分配的范围内提出购物申请。 2、凡申请购物者(部门)须填写请购单,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同意采购。 三、验收制度: 1、征用的土地,新(扩建)的房屋、建筑物等财产,由校产管理员依据凭证(一式两份)入帐。 2、自制、局拨、捐赠的财产,局固定资产、耐久品由经办人将物品、原始凭据交学校财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填写入库凭证,报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审核。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财务室,

11、并据此及时计帐。 3、建立校舍资料档案,财产帐,做好房屋编号。 4、做好固定资产(除校舍)的编号、登卡、计帐工作。 5、低值易耗品,直接由保管员验收签字,分类定位储存,建立收支登记帐册。 四、领用制度: 1、各部门的公用设备,均为部门领用,个人保管(签名)离校时归还。 2、各处室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特殊的办公用品或教具(经负责此项工作的总务主任同意,可向仓库保管领取,在领用登记卡上签名或写借条。 3、一般办公用品和清洁工具,在每学期初由部门负责人向仓库保管员统一领取,在领用卡上签名。 4、坚持领用、借用、赔偿制度。 五、报废、报损制度: 1、确定报废、报损,应由有关人员会同技术人员作出技术鉴定,经

12、确认无修复和使用价值后,由经管人员上报,总务主任签具意见,校长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始,要根据登记本由总务处有关负责人,到各部门核实所有公用设备。 2、每学期结束,各处室应自行核实台帐,再由总务处有关负责人复查台帐及有关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每学期结束,总务处有关负责人要到各部门收齐所借用的物品及教具。 4、每一年结束前,由总务处牵头,各部门(组)财产管理员参加的校产年报会。 篇三: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一切财产一律由总务处分配、管理、掌握使用。建立完整的校产档案,每年度搞一次校产状况报告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一、对各处室、寝室、教室,以及其他公用房

13、屋使用的财产,一律由学校根据需要逐步配齐。 二、为了明确责任,凡因工作需要配备财产的处室,必须选一名财产管理负责人,对所配的财产进行登记、清查和管理,如有损坏或遗失,要及时报损,或视情况赔偿。 三、凡学校配给使用的财产,不论什么情况和原因,不得私自转借。 四、凡属学校配给的财产,属正常消耗损坏的,一定要以旧换新,同时填好更新换旧单,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更换。 五、财产的添置必须由校长批示,多人负责,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六、教导初负责图书、实验室、教室、体育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教科处负责电教设备、硬软件的使用管理。总务处负责宿舍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篇一: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爱护公物,这

14、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护公物,这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损坏公物要赔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1、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现金标准如下: 打破玻璃,按每平方5070元赔偿。 损坏日光灯管一支,赔款20元。 损坏壁灯,吸顶灯一盏,赔款3050元。 损坏凳脚一只,赔款3-5元。 损坏台桌脚一只,赔款510元。 损坏凳面一张,赔款10-15元。 损坏广播音箱一只,赔款80100元。 (9)损坏树木、花卉,赔偿520元。 (11)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情赔偿。 (12)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视损坏程度计价赔偿。 2、赔偿原则:损坏

15、者应在当天报校产管理员核实损坏程度,核价开单据,再凭损坏价格单向校财会室一次性交付赔偿金。 3、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如查不出肇事者,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4、凡有一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直到校纪处分。 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策划、煽动者; 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对损坏公物的维修、凭赔偿发票由总务处统一安排修理。 篇二:学校财产管理规定及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管好学校财产,提高财产使用率,为教育、教学服务,做到财尽其力,物尽其用,同时进一步对学生加强爱护公共财物教育,树立以爱护公物为荣

16、,破坏公物为耻的好风尚,特制定学校财产管理办法及财产损坏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学校财产管理办法: 遵照“勤俭办校”的方针,对本校财产管理作如下规定: 1、教室经调整维修后,各班要爱护使用,卫生用具、锁头、课桌椅等不得随便调换。 2、要保持门窗、玻璃、墙壁的整洁完好。学生不得在墙壁上乱写、乱贴、乱敲、乱画。 3、教育学生必须爱护课桌椅,责任到人。不得随便乱踩踏,拖动课桌椅,不准在课桌上乱刻、乱写、乱涂、乱画等。 4、各班教室由班主任负责管理,每天值日生必须关闭电源、关好门窗。各部门、功能教室均由相关人员负责管理,确保财产完好无损。 5、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 6、人人必须爱护公物,

17、遵守规定,人为损坏或破坏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二、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1、根据财产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以下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打破玻璃一块,赔偿10元。 损坏凳面,赔偿20元。 损坏桌面一张,赔偿30元。损坏桌子造成不能使用,赔偿70元。 损坏门、窗(门玻璃、窗玻璃)、黑板、墙壁等公物视情况赔偿。 损坏树木,按原价赔偿。 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等公物,视其单价赔偿。 损坏旗台周围不锈钢栏杆、不锈钢圆球,按市场价赔偿。 损坏其它公物,一律按市场价赔偿。 2、谁损坏由谁承担赔偿、赔款时间原则上应在当天,一次支付。 3、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之内办好

18、,不得拖延。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款处罚: 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恶意损坏、煽动者。 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篇三: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一、教育师生养成爱护公物的好习惯。各班要建立爱护公物制度,建立好人好事登记簿。 二、以班级、处室为单位,专人负责管理。学校定期检查评比,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作为文明班队、教职工评优条件之一。 三、不得在桌凳上胡写乱画,课桌凳要责任到人,一旦损坏,照价赔偿。 四、一切公共财物若有损坏或丢失,除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五、财产保管人、使用人,若因失职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要照价

19、赔偿或酌情罚款。 篇四: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及赔偿制度 为加强学校财产管理,防止积压、浪费、降低损耗,提高教育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内容 (一)固定资产 1、学校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活动场地、设备和环境设施、交通工具等。 2、各处室、年级、教研组、班级内配备的各种电器、电脑、电教设施、文件柜、桌、沙发等物品。 3、教室内学生用课桌、凳、电器,寝室内床铺及各类电器、桌凳等。 4、图书馆、阅览室内设备及各类图书。 5、实验室、教学机房内各类仪器、电教设备、教具等物品。 6、音乐器材、美术器材、体育非易损器材等。 7、其它固定资产。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教具

20、、学生实验用药品、器皿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它物品。 3、体育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二、财产管理 (一)财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的财产实行“归口领导、层层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避免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倾向。 2、分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对全部财产负责,总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对全校财产负责管理。 3、各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财产负责日常管理,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财产安全。各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为本部门、本班级财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财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财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

21、购买设备及物品,应由处室主任填写物品购置申请表,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签字后,由总务处购买。使用部门到总务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财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1)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调拨价等记账。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等全部成本记账。 3、办公用品的领用由各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按照核定的人数统一到保管室领用。 (三)财产的年核及移交制度 1、学校的

22、财产实行年核管理制度,以学年为一阶段(班级财产每学期为一阶段)总务处根据学校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负责财产年(期)初配发、登记工作,学年(期)末核实验收工作。 2、处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对总务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一式二份),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财产的安全。 3、总务处和电教管理人员对各处室、部门财产的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总务处在学期中对财产实行不定期督查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4、财产的年核方法及程序 暑期放假前一个星期,各处室部门、教研组和班主任要按照总务处配发的财产设施目录清单对责任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一次自查,

23、之后总务处派人进行核实验收,并形成财产验收报告。 每个学期结束前,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微机室、理化生实验室管理员(保管员)要将所有领借、用图书资料或器材追回并整理盘点。学期结束最后一周教务处和总务处联合对以上部门进行财产验收年核,年核办法: 查征订目录与实际数字是否相符;查配置帐单、入库单与实物是否相符;查财物保管、使用情况看是否有损坏。根据验核结果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要写出财产遗失或破坏的数字和处理意见。(参照财产物资赔偿制度) 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办公室和财务室各一份。 5、由于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必须到总务处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否则学校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有关手续。 6、特殊情

24、况,如办公、教学等需要进行财产调整(或负责人变更)有关人员需到总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凡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追查原领用保管人责任。 (四)财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财产报废,应由管理人员、总务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作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由相关人员书面上报,总务处签署意见,分管后勤的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2、低值易耗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年级、教研室报损,然后到总务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按合法程序作

25、变价处理。变价处理在工会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其收入要上交到学校专户。 三、公物的借用与损赔 1、学校公共财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单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由当事人根据损坏的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学校教职工携公物出校门必须持总务开出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与放行物品价值等同数额的工资。 5、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经校长批准。 四、财产物资赔偿制度 第一条:财产、物资损坏、丢失的索赔,由总务处负责,财务室进行协助。 第

26、二条:财产、物资在储存过程中损坏、丢失,经查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保管不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摆放、取用不当; 2、收发失误; 3、由于未采取恰当措施造成财产、物资腐烂、霉变、虫蛀、鼠啃等。 4、由于未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造成财产、物资被盗。 5、其他保管不善的情况。 第三条:财产、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的赔偿,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发到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工具与用品,包括各种教学用品、测试仪器、电工工具、量具、耐用文具、办公桌椅柜等,在未达到物品使用年限前丢失或非因公损坏时,由领用人自行进行赔偿。各种财产使用年限: (1)电工工具:5年以上; (2)三角板、圆规:2

27、年以上; (3)收录机:3年以上; (4)跑表、计算器具:4年以上; (5)办公桌椅:不能出现刻画痕迹,不得私自撬锁。 (6)其他教学设备设施按照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公共物品损坏、丢失,该物品的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该使用或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赔偿。 3、学生故意损坏、丢失学校财物,由物品归口管理责任人确定当事人,由当事人赔偿;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管理责任人赔偿。学生故意损坏的加倍处罚,并将其处罚事由通知家长(另见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4、贵重物品如照相机、电视机、功放、摄相机、电脑、乐器等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保养制

28、度,由于使用和保养不当造成损坏时,由责任人赔偿。 5、图书、资料管理部门要建立借阅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丢失、损坏图书资料,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在办财产移交时如有财产丢失或损坏,应先进行财产、物资赔偿之后才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五条:财产、物资损坏、丢失后的索赔责任及赔偿程序 资产管理干事将有关情况和应赔偿金额等写成书面报告,交总务主任签字后,交财务室,并通知有关人员到财务室交款,或从其工资中扣回其应赔偿金额,如赔偿较大不能从当月工资一次扣回时,可以分月扣回每月扣款金额不能小于该责任人当月所发工资的50。 第六条:本校职工的亲属及来客损坏我校财产,由该职工承

29、担赔偿责任,按照本制度对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赔偿款项由学校财务室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赔偿款项,平时的款项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室。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财务审计的原则和依据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

30、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规范学院管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财务审计处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在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部门要遵循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学院各部门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的支出现象、有无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

31、 第二条 审计学院各部门有无私自收取学费、培训费,套取现金的现象。 第三条 审计学院各部门有关自收自支、隐瞒办班收费情况。 第四条 审计承包部门办学情况,办学协议、办学计划、办学人数。 第五条 审计承包部门协议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的合理性。 第六条 每半年自查审计一次,每一年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 第三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均为会计档案范围。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应及时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三统一”:一是分类标准统一,二是档

32、案形成统一,三是管理要求统一。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装订 会计档案资料要按年度排序和类别账订成册,装订要整齐、结实、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便于查阅利用。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保管(或监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或定期。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或复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期满后要求销毁时,由财务审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33、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行册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会计电子档案 1、会计电子档案,包括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 2、会计电子档案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档案进行管理,专人负责。 3、会计电子档案的数据,每月、每年坚持备份,重要的会计数据应准备双份备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4、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丢失。 5、会计电子档案要严格保密,按规定保管,不得随意翻阅、打印和复制与己无关的数据。 第四章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

3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调岗和离职必须和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予办理调动、调岗和离职手续。 第二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并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条 编制移交清册,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以明确责任。 第四条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五条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职责。 第五章 财务审计处工作

35、人员守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第二条 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第三条 努力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理论,认真钻研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强化专业能力,注重工作质量。 第四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事项。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条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第六条 遵守职业道德,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第七条

36、加强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 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仪表整洁,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十条 树立服务意识,待人热情大方,使用文明语言,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财务审计处工作人员纪律 为了规范财务审计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依法履行职责,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必须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业之便从事个人经济活动或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37、; 二、不准擅自向外界提供或披露会计信息,保守会计秘密; 三、不准篡改会计凭证,提供假的会计信息、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会计报告等; 四、不准隐瞒违法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支出; 五、不准拒绝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机关的检查,谎报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六、不准提供、出具或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七、不准收受或变相索取有关的任何报酬、礼金或有价证券。 会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和制度。 第二条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财务审计处的会计基础工作负

38、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制定会计核算内部工作程序和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使处内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参与财务年度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审核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严禁超预算支出。 第六条 审核记账凭证、会计报表。 第七条 编写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和今后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各项会计事项。 第三条 编制财务年度收支

39、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审核原始凭证,办理报销业务,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 第五条 做好债权、债务及其它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等工作;做好各项法定应交款的计缴工作。 第六条 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建档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账实相符。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章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履行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出纳事项。 第二条 负责学院现金出纳、转账、收费等事项工作。 第三条 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支付范围、

40、标准支付现金。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条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会计、银行对账,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负责核对会计审核的报销凭证,复核单据与报销金额是否相符,发现错误及时向会计提出纠正。 第六条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和领用的空白收据。 第七条 负责办理银行开户、销户及银行预留印鉴更换工作。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章 内部审计稽查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监督检查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监督检查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账、实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会计档案保存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它各种会计资料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3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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