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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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

2、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

3、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

4、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

5、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6、(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

7、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

8、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

9、,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

10、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

11、、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 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上交的报废仪

12、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

13、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

14、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

15、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

16、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九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

17、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一)手续不齐全;(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

18、,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

19、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

20、金。 第十六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七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八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

21、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十九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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