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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了判决,被告施某归还原告杨某本金27000元。2004年12月28日,施某向杨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6个月后返还。杨某在给付施某该款时,扣除了借款6个月的利息3000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杨某向施某催要30000元,无果。法院审理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