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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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种补救方式的实际履行即实际履行救济方法,在民法上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依约履行,在我国合同法中也称继续履行。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概念,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强制实际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补救方法的对称,是指债权人应尽可能地获得其交易的标的,也指债权人因未取得交易标的而产生的金钱赔偿。1第二种观点认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为了实现其预期的合同利益,在其他救济方法不能补救时而享有的要求违约方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2第三种观点认为,强制实际履行指买卖合同被违反后,受害方不愿解除合同,而坚持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也拒绝违约方以金钱

2、赔偿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3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强制实际履行和金钱赔偿的概念,未能指出强制实际履行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与金钱赔偿的区别。诚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的繁荣和物质的丰富,债权人在获得赔偿金后在市场上可购买到原合同的标的,从而实现其订约目的,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获得赔偿后都可在市场上购买到原合同的标的。特别是在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债权人获得赔偿后都可在市场上购买到原合同的标的。特别中在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金钱赔偿是不能代替实际履的。所以,仍然有必要区分实际履行与金钱赔偿。第二种观点将实际履行作为在其他补救方式不能采用时所使用的补救方式,这实际上是将实际履

3、生方式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补救方式对特。此种观点虽然与某些国家(如英美法)的作法一致,但并不符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作法。我国合同法一向强调实际履行是一方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不允许违约金的支付替代实际履行,可见实际履行并不是辅助其他补救方式的一种方法。比较上述各种观点,我赞同第三种观点,即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所以,实际履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在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必须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才能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另一方面,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标的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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