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审判辅助管理以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为例法学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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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探索1以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为基石1一、问题的提出1二、逻辑起点:非审判事务的剥离和审判事务的分解3(一)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的区分3(二)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3三、比较与选择: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基石的探寻4(一)审判事务混合管理模式之弊端51、界限模糊: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基本混同52、职能模糊: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不合理63、程序缺位:未能充分发挥流程配置对于审判管理的意义6(二)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之优势61、审判辅助事务类型化72、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配置精细化73、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辅助人员在诉讼流程中的配置

2、专业化7(三)分离管理模式:我国法院的必然选择7四、规制与体系化: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8(一)公正与效率: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81、制约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82、服务审判权提升审判效率8(二)维度一: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区分81、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92、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由各类书记员承担9(三)维度二: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区分101、法官助理102、书记员113、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合理配比为1:1:111单位案件处理流程及耗时表(单位:小时)13(四)维度三:审判辅助事务的流程管理15(五)建立有针对性的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和招录机制18(六)建立审判辅助

3、人员单独管理序列机制19(七)建立专业的审判辅助人员流动机制20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探索以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为基石一、问题的提出其实,早在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第50条就做出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而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之后,法官员额制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才正式提上日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为司法改革确定了总纲要。就目标而言,本轮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当然,这一宏大的目标涉及到制度

4、改革、人员改革、机构改革、程序改革等方方面面,但在外部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审理者能否独立高效裁判,裁判者能否真正负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能否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向审判一线倾斜。根据四五改革纲要,法院工作人员基本明确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并对该三类人员实行员额制。实际上,位于分类两端的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与界定相对清晰,审判辅助人员的界定则要复杂得多。法官员额制改革理应作为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是由机构改革、程序改革以及人员改革结束之后自然而然推行的结果,而当前的改革却将其作为前提条件予以考量,忽视了作为员额

5、制改革基础的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的界定,自然难度剧增。笔者认为,作为法官员额制改革基础的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目前存在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对法院事务进行解析,区分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这是员额制改革和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的逻辑前提;二是对审判辅助事务和权限进行解析,确定审判辅助事务内部如何区分、审判辅助人员如何实现科学的分类管理和人员配比、审判辅助事务如何在诉讼流程中实现科学有序的流量配置,这是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的主体内容;三是建立健全与审判辅助人员、事务管理相配套的日常管理和评价机制,对于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心理认同感,加强其稳定性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二、逻辑起点:

6、非审判事务的剥离和审判事务的分解法院事务主要可以归为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司法行政事务三项内容。前两项可统称为审判事务。法官员额的确定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前提是依据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审判事务内进行。因此,首先需要界定“审判事务”的内容,然后将非审判事务剥离出考量的对象。其次,审判事务还应明确界定出由员额法官处理的“审判核心事务”和由审判辅助人员处理的“审判辅助事务”,以减轻员额法官的工作负担,助其从杂务中脱身。(一)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的区分审判事务是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的工作,非审判事务则是为审判事务提供服务与保障而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涉的审判研究、审判管理、行政事务、司法统

7、计、人事、监察等事务。我国目前的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比例相比于国外严重失调,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尚未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制度,行政化色彩浓厚。(二)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二者的区分标准为:是否需要高度的法律判断并且能够产生确定效力或既判力。(1)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4期,第12页。1)审判核心事务是需要高度的法律判断并能够产生确定效力和既判力的审判事务,只能由法官行使,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认定事实,即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未知事实的法律活动,二是适用法律,即根据法律事实选择适用法律的过程,三是司法裁断,即依据认定事实和所适用法律调整、确

8、定和处理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活动,四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在审判实践中,应主要包括调解、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等与裁判直接相关的工作以及部分判后延伸工作。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仅具有一定的专业化要求,具有程序性、重复性且不具有司法判断,对操作者法律素养要求不高的事务,通常可以交给司法辅助人员来处理。因辅助审判衍生、从属于司法审判,故不能超越审判权,且须以审判权运行为中心。审判辅助事务不介入或干预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最终体现为规范审判的活动。非审判事务的剥离和审判事务的分解正是本文的逻辑起点。法律事务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非审判事务(司法行政事务)三、比较与选择:

9、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基石的探寻依据社会分工理论,由专业人才负责专业事务才符合公正、效率的要求,正如埃米尔涂尔干所言:“在劳动分工得已发展的当代社会里,分工具有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社会发展的等级越高,他的专业化水平就越高。但这并不是说,专业化发展得越快越好,而是说它必须根据需要的发展而发展。”(2) 【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2)法院工作亦是同理,在以“岗”定“职”的人事设定下,法官员额制改革要以专业要求确定精英法官,同样,审判辅助管理改革也要以专业要求区分不同类型的审判辅助事务(人员)。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以对审判事务

10、是否专业区分为主要标准,将审判事务管理模式分为两种类型:一为混合管理模式;二为分离管理模式。所谓混合模式,是指对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不做细致区分的分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审判事务及辅助事务中的大部分事务集中由法官承担。所谓分离模式,是指对审判事务、辅助事务的各项内容进行细致区分的分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不仅将审判事务与辅助事务进行区分,而且进一步将审判事务内部的不同内容及辅助事务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分,将之配置给法官及各种不同辅助人员承担。(3)邹碧华:审判事务的分类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年12期,第17页。3)(一)审判事务混合管理模式之弊端目前,我国审判管理模式则更多地体现混

11、合模式的特点。1、界限模糊: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基本混同目前现行的法官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均未对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进行严格界定,二者的区分标准尚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不仅要承担审判核心事务,也要分担大量的精力去承担审判辅助事务,导致法官工作量巨大,不仅造成了大量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升。2、职能模糊: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人数配比上,缺乏科学依据,未能充分体现法官核心地位,存在随意性及盲目性。原本,在审判结构内部,为突出各项职能的专业性,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应呈现“金字塔形”,即一名法官配置若干名司法辅助人员。而在现实中

12、常常出现“倒金字塔形”现状,由于司法辅助人员的缺乏及流动性过大,出现一名法官一名司法辅助人员,甚至于若干名法官公用一名司法辅助人员,造成了审判效率的低下。3、程序缺位:未能充分发挥流程配置对于审判管理的意义在立案阶段,未能有效利用多元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控制立案流量;在分案阶段,缺乏专人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法官的工作量进行监控,导致案件分配随意性过大;案件排期阶段,缺乏专人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进行排期;诉讼材料送达阶段,送达方式过于单一,并无专人采用现代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鉴定评估阶段,缺乏对于鉴定机构的有效联络与督促,造成案件审理进程缓慢;庭前准备阶段,未能充分发挥其缓冲功能,使庭审缺乏有效

13、准备,或是直接法官进行,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庭审阶段,庭审不能有效集中,效率低下;庭后阶段,由于先前工作的不到位,极易造成规避期限等不规范操作。(二)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之优势1、审判辅助事务类型化相比较于混合管理模式的混乱与重合,分离管理模式不仅严格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同时也对辅助事务进行类型化管理,不同类型的辅助事务配置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障法官专司于审判核心事务,从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2、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配置精细化在法官与辅助人员的配比上,呈现“金字塔形”,突出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和核心地位,并且对辅助人员管

14、理呈现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3、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辅助人员在诉讼流程中的配置专业化推动审判辅助人员专业化实现,自立案至庭后阶段所有事务均依据不同属性分配给不同职能人员办理,实现审判事务的流程分离,因各自职能明确及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实现审判效率的大幅提升。(三)分离管理模式:我国法院的必然选择与分离管理模式相比,混合模式的弊端明显。而本次司法改革正是要减少甚至消灭这种弊端,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现状也促使我们必然选择分离管理模式:(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更加显现,亟需审判效率的提升;(2)推动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要求;(3)分离模式更加符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要求

15、4) 同上注。4)四、规制与体系化: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如上所述,选择以审判事务分离管理模式为基石构建我国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三个维度着手:一是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即审判辅助事务内部区分,二是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即审判辅助人员配比,三是审判辅助事务流程管理。辅之以相配套的日常管理和评价体系制度预设,应能构建起一套与我国审判实践和司法规律相适应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一)公正与效率: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1、制约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审判辅助管理也应该作为主审判权运行的一种制衡方式。从权力分配上来看,主审判权由法官行使,审判辅助事务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从人员配置

16、和流程设置上,科学的人员配比和体现专业化的流程设计本身对于审判权也是一种制约,有利于促使司法公正的实现。2、服务审判权提升审判效率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构,理应以审判权为中心,各项制度的构建包括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也不例外。科学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初衷就是要将法官从繁琐的辅助事务中“解救”出来,专司案件审理,最大化优化利用审判资源,从而促使审判效率和专业化的提升。(二)维度一:审判辅助事务管理的对象区分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严格区分,目的是将法院内部的审判核心功能性事务和辅助审判功能性事务交由不同的人员去处理,使法官高效的专司审理。与此相同,在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框架下,区

17、分不同属性的审判辅助事务并交给不同人员处理,也是为了优化配置审判辅助人员资源,实现审判辅助人员管理的专业化,提升审判辅助事务处理的效率。根据具体事务的处理是否需要相应的司法专业能力,我们把审判辅助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相应司法技术专业性的事务称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另一类是不具有司法技术专业性而为纯程序性的事务称为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由各类书记员承担1、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争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庭前交换证据;(3)对涉及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的

18、申请异议、复议进行审查后交法官裁定;(4)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交法官审核确认;(5)接待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6)依法调查取证;(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例等参考性资料;(9)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10)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5) 孙英: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与长远之计,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31期,第34页。5)2、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由各类书记员承担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1)立案;(2)分案排期;(3)移送卷宗;(4)送达诉讼材料、文书、办理公告送达;(5)办理人民陪审员选

19、择、通知事项;(6)排期开庭、组织出庭人员;(7)宣布法庭纪律;(8)作庭审笔录;(9)印发法律文书,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10)办理结案、退费手续及卷宗归档;(11)办理上诉手续;(12)裁判文书上网;(13)完成法官或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三)维度二: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区分依审判实务来看,合理的法院人员构成模式应该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行政管理人员等角色。根据 “按岗定职”的要求,审判业务一线部门由完整审判权、专业性审判辅助权和一般性审判辅助权梯度权限构成,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梯度权限人员处理所有审判事务。上一轮试图以法官助理代替书记员的司法

20、改革之所以失败,原因就在于没有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定位和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定位,于法无据,造成混乱,因此,本次司法改革应当首先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角色、权限和职责定位。1、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制度属于借鉴域外经验探索而出的一项制度,最早在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2004年则正式确定18个法院正式试行。作为推进书记员改革的配套措施,却因为与传统的书记员角色定位发生混同与交叉而胎死腹中。因此,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对于该项制度要进行明确的职责定位。关于法官助理的性质与职责范围,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的一种,协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但是,

21、如前所述,法官助理不享有处理审判核心事务的权利,只能处理与审判核心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因此与法官相区分。同时,法官助理也应与书记员严格区分,法官助理处理的是具有一定司法技术性的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而书记员仅处理纯程序性的审判辅助事务。该制度设立的意义一方面是使法官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另一方面,又可对专业性的审判辅助事务进行公正、高效的处理。2、书记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制度与现代审判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试图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却最终道路坎坷,忧多喜少。制度构建的前提是明确书记员的定位

22、与职责范围。前文已有详述,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处理最基本业务性工作的人员,首先应与处理法院事务性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相区分,书记员属于审判职业体的一部分,其次应与法官助理相区分,此处不再详述,第三,书记员虽服务于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但具有主体上和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性,可对法官形成外部监督。3、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合理配比为1:1:1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合理配比,理应根据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比重关系来确定,根据可加以计算衡量的原则,此处通过计算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所需时间和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所需时间,估算二者之间的合理的配比关系。(1)样本选取为保证测量数据的客观有效

23、性,选取S省Q市某年审结案件超16000件的基层法院为样本选取单位,抽取55名一线民事审判法官作为样本,其中男法官为32人,女法官为23人,20岁30岁共13人,30岁40岁工作26人,40岁50岁共16人。(2)主要的测量方法采取调查问卷、访谈、开庭录像查看等手段,计算案件审理各环节所需时间,其中开庭录像查看方式计算庭审时间,其他诉讼程序时间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方式计算。(3)具体测算过程按照民事案件的具体流程,将其具体分割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民事案件的主要审理环节为阅卷、送达、法官助理代理调解、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诉讼保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及撤诉结案文书制作、判决书起草

24、裁判文书签发、结案归档共12大项工作,其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开庭审理、评议案件及裁判文书签发属于审判核心事务,其余均属于审判辅助事务。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开庭审理、合议及裁判文书签发4项时间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所需时间Ta,其余8项时间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所需时间Tb,Ta:Tb即为二者之间的合理配比关系。单位案件处理流程及耗时表(单位:小时)序号环节名称出现次数及频率简易程序案件平均耗时普通程序案件平均耗时1阅卷10.8532送达10.81.43法官助理代理调解65.92% 1次,6.79% 2次及以上11.44确认调解协议效力58.6%0.10.15诉讼

25、保全10.53% 1次,2.6% 2次及以上226庭前准备10.647开庭审理10.866.428合议10.563.689调解、撤诉结案文书制作68.93%0.480.610判决书起草31.07%1.866.911裁判文书签发31.07%0.10.112结案归档10.82以上表数为基础,出现频率乘以耗时即为某一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耗时。将各环节相加即可得出单位案件(民事)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耗时,将审判核心事务耗时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耗时,将审判辅助事务耗时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耗时。具体计算如下:单位案件(民事)总耗时:简易程序所需时间=6.46小时普通程

26、序所需时间=24.43小时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耗时:简易程序所需时间=1.51小时普通程序所需时间=10.19小时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耗时:简易程序所需时间=4.95小时普通程序所需时间=14.24小时2014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简易程序使用率为69.06%。(6)严戈,袁春湘:2014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第82页。6)因此,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的平均耗时Ta=1.5169.06%+10.1930.94%=4.20小时,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平均耗时Tb=4.9569.06%+14.2430.94%=7.82小时,Ta:T

27、b=1.86,也就是在保证一名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的前提下,应至少还需要一名书记员。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审判人员配比模式是可以保证公正、高效处理审判事务的。(四)维度三:审判辅助事务的流程管理程序乃实体之母,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恢复与实现实体中预设的权利与秩序,从而解决纠纷。(7)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审判辅助事务的流程管理是在遵循基本的诉讼程序要求和审判规律的基础上,在诉讼流程庭前庭中庭后三大阶段,立案、分案、排期、移送、送达、委托、庭前准备、庭审、庭后9小阶段中,将

28、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辅助人员划分各个环节进行分段管理与流量分配,从而使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高效衔接。(8)王琦: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与良性互动以民事审判管理为视角,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12页。这部分的管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严格、明确的审判流程标准管理。用企业的管理方式来管理审判流程,审判辅助人员的每一个程序运行都应该符合严格标准。对立案、分案、排期、移送、送达、委托、庭前准备、庭审、庭后9大阶段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确定具体的工作标准,使案件流程管理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可检测性的标准和依据。(9)孙海龙编著:深化审判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29、第51页。2、科学、合理的流程最大时限管理。流程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审判辅助程序全过程诉讼效率的提升,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合理分配人员、事务实现流程的最大时限管理,包括立案审查时限、移送案卷时限、送达时限、卷宗归档时限等等。对时限的控制能力应当纳入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监督和考评之中。3、顺畅、高效的流程协调管理。要促进审判辅助程序效率的提升,仅仅单一时限的控制还不足以,还应该着手于审判辅助程序大量环节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流畅衔接。4、公开、透明审判流程的制约作用。抛弃原先职能交叉、权责不分的审判事务管理,建立职责明确、专业对口的新模式,本身对于审判权的行使就是一种外部制约。具

30、体而言:立案阶段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当下,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同时,安排相应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发挥调解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作用,对立案流量进行控制,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分案阶段依据案件法官工作量、法官业务能力和案件难易程度建立科学分案机制,以“繁简分流”为理念,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的产生。依据案件难度确定设置案件权重系数,作为法官工作业绩考核依据。可参考上海法院的案件权重系数评估测算模式,采取 “24”模式:以某类案件的案由和审理程序2项为基础,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4项要素为计算依据,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四项要素与全部案件审理中四项要素的占比程

31、度,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系数。设置专门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岗位在分案阶段核算之后报送法官管理机构审核。移送阶段分案之后,设置专门书记员成立案件移送组负责移送案件,尽快将案件送至员额法官的法官助理处,减少案件移送阶段所用时间,促使高效审理。 排期阶段由负责排期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依据案件难易程度、法官既有案件开庭情况,有序合理排期,保证案件开庭衔接流畅。送达阶段依据2012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10)金可可:电子邮件送达司法文书的现实考察和效果展

32、望,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3月27日,第5版。10)配备信息技术较好的书记员,实行传统送达方式与电子送达方式相结合,在加强与当事人沟通的前提下,提高送达效率。委托鉴定、评估、审价阶段委托鉴定、评估、审价工作应由法官助理进行。鉴定前,法官助理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鉴定过程中,一方面建立鉴定、评估、审价台账制度,对每一起均进行登记,另一方面,要加强与鉴定、评估、审价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其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程序的建立,设置了防止法官与当事人事先接触的屏障。(11)孙海龙、高翔:审判事务管理权的回归,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9期,第19页。11)该阶段主要由法官助理负责,应完成

33、如下目标:(1)归纳与整理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的事实;(2)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并固定证据材料,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的攻击与防御建立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3)案件进入庭审的筛选功能,确认案件是否已经具备庭审条件,能庭前通过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处理的案件,将不进入庭审程序。(12)吴泽勇: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载法学2005年第1期,第68页。庭审阶段庭审阶段中,书记员的职责主要是:办理人民陪审员选择、通知事项,排期开庭、组织出庭人员,宣布法庭纪律,作庭审笔录等。法官应参与到庭审中,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理清争议焦点、评议案件,另一方面也为起草相应法律文书做准备。庭后阶段庭审结束后,法官助

34、理应当及时按照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的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并且参与到庭后释法答疑和案件上诉、信访等事项中;书记员要及时印发法律文书,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办理结案、退费手续及卷宗归档,办理上诉手续以及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五)建立有针对性的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和招录机制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建构要达到公正高效的目标,需要同时辅之以相关的制度配套。如前所述,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审判人员配比模式是比较合理而又高效的,而当下的审判实践中却远远达不到这样的配比水平,甚至1:1都很有难度。因此,审判辅助事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确保充足的审判辅助人员可以调配,这就需要一

35、套有针对性的审判辅助人员选任和招录机制。法官助理的选任。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法院将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后备军,必然属于编制内人员。因此,法官助理的选任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一是由现有的未进入员额法官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转任;二是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转任;三是由各级法院统一选任,遴选范围在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法学院老师、律师等人中产生。书记员的招录。书记员只是从事法院一般性的审判辅助事务,而且在我国当前的人事管理制度下,书记员主要以聘任制的方式进入法院。因此,书记员的工作不需要向法官助理那样具有比较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而更多地是书记员的整体素质

36、与计算机操作能力。因此书记员的招录在满足一般性招录前提之下,应主要进行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试:一是法律基础知识的考试,二是电脑录入能力考试,三是面试。(六)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单独管理序列机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做为审判职业共同体的一员,理应在法院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而当下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混合管理模式下,书记员管理的不规范、不科学,职级待遇的不稳定,都是巨大的隐患,通过保证审判辅助人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才能保证审判事业的稳步有序前进。因此,确有必要建立一套审判辅助人员的单独管理序列,使审判辅助人员有独立的编制,如实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方式;有独立的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针对审判辅助人

37、员的工作实际,采取区别于法官、不局限于法律内的培训方式;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如探索建立由院长直管的法官助理管理委员会和书记员管理委员会,对于法官助理可采取跟住法官、定期流动的方式,对于书记员可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方式;有独立的职级序列和晋升标准,探索与法官等级相配套的职级晋升序列,并直接与工资待遇相挂钩,按照自己的工作业绩逐步晋升,推动审判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也从制度上保证了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七)建立专业的审判辅助人员流动机制只有源头活水才能永葆活力,应用到审判管理中亦然。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蓄水池,只有通过流动起来才能尽快熟悉各种类型的审判事务,尽快成长起来;书记员作为法院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也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进”“出”“升”三个渠道,才能充满活力。因此,应建立起完善的审判辅助人员增补与退出机制,按照其独立的职务序列管理职级待遇问题,才能“流水不腐”。结语法官员额制改革本就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精英法官的路途设计上,而更应该在构建科学有效、运行有序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上倾注精力。本文以一家之言为审判辅助模式构建提供了一个思路与框架,具体运行还需改革实践细化。相信,以精英法官为主导、以科学审判辅助模式为支撑,司法改革事业这艘巨轮必将沿着预期航线乘风破浪,直挂云帆济沧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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