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现实反思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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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现实反思论文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中拯救出来。 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当前,我们应当立足于现实国情, 树立程序正义有限性的理念,在追求程序正义与社会民众需要之间来不断反思司法对正义的追求,更多侧重于对实体正义的探求, 而不应罔视实体正义, 一味地讲求程序正义刘青峰王洪坚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业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主导音符, 从举证规则到诉讼模式转换, 从证据规则到诉讼程序改革,几乎渗透到司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程序正

2、义的逐步实现,意味着社会民众在接受司法的保护程度上的最大化, 并且现实中诉讼当事人也切实感受到了“看得见的正义”,然而,法院的司法权威却并没有实现质的跨越。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诸多,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既有体制内的因素,也涉及到体制外的问题。但无论如何,缺乏社会民众认同的司法是缺乏权威乃至于不可能拥有权威。 目前困扰法院一个重要问题是,为什么依据公正的程序得出的裁判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是天经地义之举, 但是,程序正义的美好理想和精英的法律逻辑符合法学家的期待, 但却并不能将法院从社会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判断标

3、准中拯救出来。 之所以出现法院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与社会民众欢迎程度的巨大反差就在于程序正义的有限性:首先,公正的程序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对于法官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再现都是 _ 投影,如何最大可能地再现纠纷发生的历史则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些需要诸多的“碎片”证据来加以证实。受人类科学技术手段、思想认识等因素的影响,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不存在盲点。 虽然说在一般情况下, 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 但是,程序公正却无法保证案件事实的再现都是客观真实, 更多属于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可是无论如何接近也仅仅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其次,程序正义的实现须倚重司法权威。

4、程序正义的前提有两个,即“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和“对法官权威的承认”。对于前者,近年来的法院进行的系列改革已经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但对于后者则不如人意。可以说,现阶段我们对法官权威的承认不够,在此前提下, 那种以司法权威来唤起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愿望不免要落空。最后,过分倚重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一定程度上损害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利益。 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起点公平,等于认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必然导致实体的不正义。而要充分发挥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就不可避免在程序的设置上要更加细化乃至于面面俱到以图将诉讼中所有发生的、正在

5、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问题都予以囊括,而“程序越精巧繁琐, 人们在诉讼中越需要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律师 ) ,而这只有社会的强势群体才能享受得起,而弱势群体的实体正义也越容易被强势群体的程序正义所消解。”这种状况势必会加重那些弱势群体的负担,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特别是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问题会更加严重。当前司法为什么要苛求程序正义?法院自身已经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价值,而并非仅仅停留在“程序依附于实体” 、“程序以及程序规范只是保障实体法实现”这一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的认识层面上。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并非不讲求程序正义, 而是苛求了程序正义,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过分追求了程序

6、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评价标准的多角度、多层次、多元化,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歧义,但程序是否公正却是清澈见底的,所谓“程序正义自身体现着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与否。”一些程序性问题,案件是否超审限、庭审过程是否违法、管辖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等, 当事人一目了然,而且这种当事人能够轻易就触及到的公正程度也最容易招致当事人的不满与怨愤,些许瑕疵都可能被发现端倪, 这种不公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即实体裁判结果公正性的怀疑, 即使实体裁判是最公正的也无法使当事人相信。因此,法院大张旗鼓围绕程序正义进行的改革是最容易见到成效的,法官们对于这些程序问题的处理总是小心翼翼以避免出现错误即使是小的纰漏也不肯放过。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的以审判方式改革为突破口的法院改革,把原本属于法院分内的责任分散到当事人身上, 强调程序责任分担和举证责任。围绕程序正义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转嫁了法院可能遭遇的风险,因为程序“能使结果正当化,并吸收不满”、“能使民主及法律制度的失误得以纠正。”转型期司法如何寻求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更是司法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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