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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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司法考试每一个知识点都很重要,但是重要的知识点里面什么又更加重要?重要的帮你拿出来啦,赶快前来阅读。“xx 司法考试三卷备考资料:物权法地役权”一文由出guo 司法考试栏目,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自己便利而使用他人的土地,称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便利而使用的土地, 称供役地。地役权的特征在于:1. 地役权是存在于地上的用益物权。2. 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提供便利, 以增加自己土地的效用, 提高利用价值。3.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使用权或供

2、役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存在。4. 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原则上,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也存在于供役地的全部之上, 但如果依地役权的性质,其行使只关系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一部分, 则地役权仅对该部分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1.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设定地役权。主要表现为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也有用遗嘱等单独行为而设定的地役权的情形。2.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受让

3、地役权。应注意的是: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使用权的让与共同为之, 并亦应有书面合同。3.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受让地役权。主要表现为继承取得。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则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该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注意:应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与非经登记不可对抗性结合掌握。即当负担有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若该地役权未经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又未告知受让人该负担情况时, 则该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不负担地役权。1. 地役权人的权利(1) 土地使用。(2) 为附属行为。如汲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上取水 ; 通行地役权,可以开辟道路。2. 地役

4、权人的义务(1)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 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2) 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 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3) 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 土地灭失。2. 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

5、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 ( 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 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费用。4. 存续期问的届满或其他约定事由的发生。例解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 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 万元。双方为此约定办理了登记手续。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 丙可禁止

6、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及解析 ACD.甲乙之间的合同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而非对相邻关系的约定, 故 A 项错误。甲乙之间的地役权合同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产生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丁从乙处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同样承担了该土地使用权上附属的供役地的义务, 丙从甲处取得房屋时同样取得了需役地的地役权,故丙有权禁 止丁建高楼且无需对丁另行补偿, B 正确。甲转让房屋与丙,题中没有交代甲丙之间任何关于眺望权的约定,故甲没有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C项错误。地役权 本身并不因土地转让而失去效力,故 D项错误。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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