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doc

上传人:3d66 文档编号:970566 上传时间:2018-12-0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doc(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使用登记制度(厂内机动车辆)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厂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投入使用前,将变更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书面告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后对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变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