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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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示例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 吕祖善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2、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安

3、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

4、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

5、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章 生产安全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

6、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

7、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

8、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

9、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10、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第十八条 生产或者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

11、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前款规定的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

12、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第四章 运输和燃放安全第二十四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

13、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按照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同时搭载其他货物和人员。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14、(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

15、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第三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相应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

16、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烟花爆竹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存放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和复制有关合同、票

17、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违法生产、经营、存放、运输、燃放的产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应当立即退还。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第三十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活动,并对出具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烟花爆竹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分别对生产经营场所和焰火燃放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对勘察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储存仓

19、库的设计、布局、结构、安全距离、储存数量、储存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仓库四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公安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没收和无主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其销毁、处置所需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担。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20、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收费或者摊派费用的;(三)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或者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指定供货单位的;(四)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五)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

2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的;(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的;(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

22、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的。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

23、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4、罚款。(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25、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

26、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的;(二)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三)未在烟花爆竹

27、仓库四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和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自行组织销毁、处置的,由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安全管理责任制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动火作业管理制度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安全检查制度

28、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一、厂长安全职责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

29、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

30、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6.

31、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三、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

32、解决存在的问题。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四、财务副厂长安全职责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五、总工程师安全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

33、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一、安全经营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4、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1)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

35、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

36、,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二、安全检查制度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三、安全经营监督保证制度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

37、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四、安全经营技术措

38、施审批制度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8、

39、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五、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2、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时的情况必须逐项登记。3、发现安全设施和设备有故障应及时维修,确保能正常使用。4、对失效和过期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报告公司,及时加以整修和更换。5、对不认真负责,未保持设备、设施完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六、事故隐患整改制度1、安全检查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2、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做好

40、记录,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3、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4、单位组织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每逢重大节日和销售旺季到来之前必须检查一次),并有详细的检查记录。5、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隐患整改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6、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解决。7、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登记建档,并进行重点监

41、控。七、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单位领导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2、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每月不少于一天的集中学习时间。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纪律等方面教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典型经验与事故案例教育。3、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每半年一次,对新职工要先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组织二次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经营知识教育培训与考试。4、对新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42、。5、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储保管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要登记上册、备案。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仓库内对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必须做到资金到位。2、仓库内对安全投入的设备设施必须时常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投入有效,真正做到安全隐患能消除,出现事故能控制。3、库区内必须按规定配齐消防池、消防沙、消防桶、灭火器、防爆器材,有专人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1、我系统的烟花爆竹仓库属于重大危险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经营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并登记建

43、档,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演练;加强对周围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显得非常重要。3、仓库必须通风透气,保持清洁干燥,库内应有通风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堆码,库内室温保持在35以下,警示标语要明确。4、重大危险源区,必须放置专门的安全设施设备,如避雷器、灭火器、抽水机、消防沙、消防水,重大危险源警示标语应醒目等等。十、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1、加强产品购进管理。组织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是来自定点取得安全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厂家的合格产品,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明确甲、乙双方的责、

44、权、利。严禁私自购进非法经营、三无产品和不合格产品。2、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管理。按规定必须凭烟花爆竹公司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然后委托有资质经营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销售采取配送制,烟花爆竹配送应委托危险品专用车辆承运。3、加强烟花爆竹产品储存管理。公司规定产品入库必须经保管员根据进货清单逐个品种进行验收,并要求经营厂家提供当年度法定机构的质检报告,凡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入库。严格要求保管员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分级、分类、分库的要求储存,烟花爆竹存放的数量(折合药量)均不能超过核定的最大存放量。4、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区、县内烟花爆竹零售店,各烟花爆竹公司

45、采取分片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实行配送制度,零售店提出要货计划,片区负责人凭计划填好调拨单,派专车负责送到县内各零售店,同时将包装破损的烟花爆竹运回公司,退回厂方作处理。严禁向未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自行燃放。5、产品流向及计算机管理说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烟花爆竹公司严格实行配送制和封签制,各公司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全公司产品及销售信息进行集中控制。其产品流向管理如下图:市场需求 → 部门申报 → 领导审批 → 申办准购准运证 → 到企业采购↓凭票发货 ←

46、 库内保管 ← 装卸入库 ← 入库前检查验收 ← 专车专人押运↓专人专车配送 → 退货入库 → 残次品退回生产企业销毁图 烟花爆竹产品流向图十一、烟花爆竹购买、入库、销售和保管制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管理,防止库存积压、滞销而造成的损失,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必须由烟花爆竹公司的销售人员签订,不准销售给无证经营者,合同签订人员须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2、购销合同由营销部人员统一编写、登记、发送和保存。所有合同必须保留正本两份,一份交财务做付款凭证,另一份交相关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留档备查。3、烟花爆竹

47、的采购3.1、烟花爆竹的采购,按每月销售计划,不得因提前或拖延采购而影响销售,也应避免因超计划采购带来商品过多积压,损失和造成新的事故隐患。3.2、采购人员采购烟花爆竹时,应填写采购单,经营销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采购。3.3、办理购物付款时,应附付款申请单、购销合同、采购单,营销部已报总经理审批的付款计划或购货合同执行情况表,报财务部审核后,方可付款。3.4、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时应核实付款手续是否齐全,否则财务有权拒付,并要求补齐相关手续。3.5、采购人员报销时,应办理入库单,入库单内容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如需要质检的物品,应附质检部门的审签手续。根据财务要求,发票应在开出一个月内报销,逾期未报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承担,该部门经理负同等责任。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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