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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年浙江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本文为您提供 xx 年浙江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可以生育二胎的法定情形: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这包括城镇居民及农村村民;2. 经指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 婚后一定年限 ( 如 5 年) 不孕 ( 育) ,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 ( 育) 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夫妻为再婚 ( 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情况 ) 的,原婚子女数量满足一定条件的 ( 通常双方子女数量之和不超过 2 人);5.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 ;6.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籍且满足一定条件的 ( 如偏远山区夫妻只育有一女孩的、男方在有女无儿家落户的等 );7. 夫妻一方有一定级别因公伤残的 ;8. 夫妻一方从事特殊工作满足一定条件的 ( 如持续从事矿井采掘、出海捕捞等工作 5 年以上等 );9.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特殊身份的 ( 如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是烈士的独生后代、被解救回乡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的妇女等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具体可以查询当地二胎生育政策 )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