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过了时效该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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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申请仲裁过了时效该怎么办 编辑同志:你好! 去年我向单位辞职时,单位欠我8000元工资,因当时单位经营困难,单位称等一笔欠款收回后即可给我工资。但是一直到今天单位仍然没有拿到款项,也一直不给我工资。我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收到了超过时效,驳回申请的裁决。 请问,我的血汗钱就这样被剥夺了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小周 小周:你好! 收到你的来信后,就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的回答是: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显然,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自然不会受理。目前,你只有找单位协

2、商。但如果单位当时给你出具过欠条,你可持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拖欠你的工资。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一学期即将匆匆过去了,一路上我们欢欣鼓舞,收获颇多,深感喜悦。借此,我将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做个总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叙述: 一、教学常规管理正常化 2、我校严格把关,从每个月的月自查入手早做准备,树立很强的迎检意识,确实抓好抓实,很好的促进教师教育教学业务能力的提高。 二、积极认真参加业务理论学习及教研活动 1、星期三的业务学习由两位副教导主任负责把关,每逢学习期间,各位教师都能很好的出席并认真的观看学习新型的课堂教学模式的教学vcd,不时还会针对课堂教学中得

3、某一个问题进行探讨,可谓兴致高昂,效果甚佳。 2、在校本培训研修上,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要求,我校形成以谢淮河副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从做好校本培训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安排表、阶段小结、过程记录、材料收集等,粗细搭配,有实际课堂研讨、理论学习、师德师风教育、安全法制宣传,可谓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让老师们在一个和谐愉快的情境下思想得以提升、理论得以形成、业务得以提高。 3、在新课改的大好形势下,全校老师开拓进取、勇挑重担,在继承的同时不断加以完善,我校的校性教研已蔚然成风,形成开课、说课、评课一条龙,这个学期已上过公开课的老师有:王清霞老师、吴月鸿老师、谢良友老师、陈春苗老师、柯美丽老师、翁碧秀

4、老师、王石柳老师、汪梅凤老师。这8位老师在三尺讲台上各显风采、各彰其节,得到听课老师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在9月下旬接受兄弟学校校长的随堂听课,等级都是优级以上。正是有我们这些任劳任怨、勇挑重担老师的密切配合下,在学校语文、数学教研的直接参与下,才能让我们学校的教研水平得到很好的提高,让老师们的教学艺术不断精湛。 4、启用新教材的一年级老师,严格遵守“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要求,利用双休日准时出席认真准备参加中心学校组织的8次集中培训,培训过程中我校的3位老师多次受到中心学校领导的好评,出版的培训简报刊登了温培芳老师的教学小故事,得到同行的认可;汪梅凤老师的提供课堂教学vcd更是给与会老

5、师带来很难得的教研素材,同时也使我校的教研工作得到中心学校的表扬;王石柳老师积极参与现场讨论在培训总结中给予了肯定并提出表扬。 5、在业余时间,老师们积极撰写论文、热情高昂、成绩可观,有柯美丽老师获得小学语文教师作文论文比赛二等奖,王泳昆老师、陈春苗老师分别在安溪教育发表,还有20几篇汇篇在长坑教育。 三、备、教、批、辅、考成绩斐然 2、以上成绩无不渗透老师们、同学们的一片汗水,每一次的活动,老师们都很有责任心,通过思想教育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辅导过程循循善诱,善始善终,终于在参赛中脱颖而出。回顾一路留下的串串足迹,我们深感自豪。 3、几年来,我校注重学校的外塑形象,内重本质,总是把育人与教书

6、提到并重的位置。提倡老师们“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先有一桶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其中在学校的号召下进行了“献爱心,捐款医治白血病患者”活动中,师生踊跃捐款共达1500元,虽然这点钱不是很多,但这很深凝聚我们的一片爱心,为病人及送去的不仅是钱,还送去我们深深的祝福和问候。 4、继续加强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从先学会做人到学做事,逐层深入,熏陶感染,立足学校实际,以少先队为依托,充分重视校园文化的传播作用,发挥红领巾广播站的舆论导向作用,继续做好学生在校一日常规教育、认真组织学生参加“三优一学”评比,从集体到班级逐步转换,从学生的学习上、生活上为着力点,关爱儿童、倾听他们心声,

7、努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积极创设搭建平台。 5、学期抽考中六年级成绩居中心学校中上水平。 四、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瑕疵 1、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值日工作,有个别老师不到位,虽然没有产生什么重大问题,但我们要有危机意识。 2、教研工作准备不够充分,致使教研的实效性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主要原因有学校管理上、设备上的添置不齐全,新学期将进一步完善一些制度。 3、学校“三风”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要学会将一切不利于我们教育教学工作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4、班级文化氛围不够规范,拟订新学年每班分发一份报纸供学生浏览,让他们初步了解掌握最新国内外新闻,增长学识。各班要做好管理工作。 如何站在宏观的高度管制微

8、观经济行为?以工商行政管理对供电企业的管理为例孙百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一、导言工商行政管理是微观经济管制,由此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管制目标的顺利实现。进行微观经济管制的主要形式是在一般规定(法律、政策)下,对具体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进行个案管制,这种管制的直接性、刚性、快速性和有效性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所不具有的重要特点,也是使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得以贯彻到底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特点也许是工商行政管理存在的原因。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对经济行为的微观管制,特别是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管制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敏感。如何通过对个案的处理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9、,达到宏观的福利标准使社会各方的福利增加而不是减少,实现社会的帕累托最优,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需要充分注意的问题,这是一个亟待研究,需要统一思想和建立标准的课题。完成这一课题,将使工商行政管理从一个新的视角和高度调整管理思路,使工商行政管理有效地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接和契合。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改变现有的思维惯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管制不应仅从法律条文字面意义理解法律,在法律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站在宏观的角度处理微观问题,个案处理应能保障宏观目标最优化地实现。但是,以把握大背景为前提处理个案对一般工商部门是困难的,而对涉及公共企业的个案处理尤其困难。这一方面在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10、正在进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因素较之发达国家更多;另一方面也在于我国对公共企业的改革滞后,研究更加欠缺;第三个制约因素是人员素质问题。但是,管理必须进行下去,研究和探讨是有益的。正是出于此,在这里我们试图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用案例来对此问题做一个展开,探索处理此类问题的一种思路。二、对用电付费方式是否“合适”的不同看法自2001年10月以来,某省A市供电公司在非居民用电户申请提供供电服务时,要求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智能卡电度表或者预交纳用电定金,用户必须接受其中一种条件,否则不予提供供电服务。具体为:用户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时,供电公司规定用户可以选择也只能选择两种付费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使用供电公司提

11、供的智能电度表,该电表由供电公司免费提供给用户,用户使用智能卡向供电公司购买一定数额的电,用完电表自动断电。第二种方式是,用户不用供电公司提供的智能卡电度表,而是向供电公司预交电费定金,用户在交付定金后,供电公司方安装电表并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用户正常用电期间,该定金存供电方,不能抵缴电费。用户停止用电并办理销户手续后可领回定金。除此之外供电公司没有提供其他方式供用户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供电公司对不接受其格式条件的用户拒绝供电,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理由是未将目前仍然较为普遍采用的“先用电后付费”的用电方式作为用户的选择,而这一付费方式的依据是电力法中明确规定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12、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但是供电公司针对工商部门的查处理由提出了不同观点。供电公司认为它是一家企业,既然是企业,那么它就应当享有一个普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有权利。为了防止用户恶意欠缴电费,供电公司发出的供电要约包括定金条款,符合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用户接受此要约,就应当给付定金,因此并不违法。“先用电后付费”,这是一种对供电企业极其不公正的付费方式,是造成目前供电行业电费拖欠的主要原因。既然供电公司是作为企业经营,就要考虑经营风险,完全有权拒绝提供“先用电后付费”,这种供电方式。不能因为供电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就连一个普通企业都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都不具有。至于工商部门

13、依据电力法作出“先用电后付费”的解释是一种误解。其本意应当是一种用电计费方式的规定,而不是对用电付费方式的规定。具体怎么收取,则看供用电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电力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究竟怎么看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呢?三、现有法律对供电付费的规定1995年的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该条第二款甚至对查电抄表做出了具体要求:“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该条第三款对用户交费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

14、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NextPage研究该法条似乎并不能确定这种规定究竟是“用电计费方式的规定”还是“用电付费方式的规定”。但可以确定一点,即用电计费是依据电表纪录的。那么,供电企业是否可以要求用电户预交押金呢?对此电力法没有作出显性的规定。1996年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用电付费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交付电费;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关于“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交付电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公用路灯、抢险救灾用电,由政府交付电费(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对按用电合同交付电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条款包括

15、“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并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并在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违约金,可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由此可见,用合同的方式规定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确定付费方式的一般性规定,而按照规定的方式付费是特殊情况下的规定。实际上,电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问题就转到供电企业为了防止用户恶意欠缴电费,规避经营风险,要求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智能卡电度表或者预交纳用电定金,

16、在供电要约中包括定金条款,否则不予提供供电服务的做法是否合适?对此如何判断呢?四、对中国供电企业及其供电方式的经济学考察在导言中我们说过,工商行政文秘写作网管理进行个案管制时,应当考虑如何通过对个案的处理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因此,只有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考察个案,才能正确理解法律本意,选择具体管制策略。从另一种角度看,电力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在电力行业的体现,也是电力改革的方向。目前,世界各国大多将电力企业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基本目标定义为:提供价格合理的可靠电能,满足那些用不上电或用不起电的公民的用电需求。电力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可获得性,即无论

17、何时何地,都应当得到电力的服务;二是非歧视性,即所有用户都应当被同等对待;三是可承受性,即服务的价格应当为大多数用户所能够承受。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力普遍服务已有部分规定。电力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此外,国家还颁发文件,确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采取重点扶持,以及对农村用电价格按保本保利原则确定、城乡同网同价等政策。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

18、全国电力工业统计快报显示,2003年全国发电量达19080亿千瓦时,增长15.3;全社会用电量18910亿千瓦时,增长15.4。发电量、用电量增速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快的一年。电力的普遍服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原国家电力公司拆分为两个电网公司和五个独立的发电公司,都已成为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各供电公司对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亦将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放弃电力企业普遍服务的原则?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的。首先,供电企业具有长期效益。电力企业进行的是长期投资。计算回报需要将未来的收入折现,这里面涉及多种要素,要准确计算几乎不可能。但是,对电力

19、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必须考虑持久性因素,进行动态、全面的把握。其次,电力作为公益产品,拿到了政府给予的垄断利润,在独享垄断利益的同时,是否需要考虑一些“必需的”损失呢?例如,电力企业必须的免费服务。行政许可法规定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被许可人,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就是这类要求的一个例证。第三,电力企业的需求弹性很大。由于电力产品的特殊性,产品不仅既有一般行业的共性,更有它自身的特点。一是它更倚重于销售渠道的完好程度。电是不可以储存的特殊商品,即使不被使用,也不能储存。电网即市场,有用户用电,就是一种市场占领。并且电

20、力企业的服务越好,客户用得越方便,电力产品卖得就越多。从这个角度上讲,供电服务此时不能拿到用户的电费,也许今后可以得到更多回报。而即使停止用户的使用,电能也不能被储存。而且优质的服务可以带来良好的口碑,吸引更多的客户,挖掘潜在的需求,抵制其他种类能源的竞争,而且激励用电商品的增加,这个效应是其他商品所不具备的。相反,停止服务或者高筑用电“门槛”,会导致用电量的萎缩。NextPage第四,电力企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与企业经营策略相关联。典型的产品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从目前我国电力发展的实际来看,我国电力工业仍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我国人均拥有发电装机容量和

21、人均用电量,尚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仅为发达国家的六分之一至十分之一。用发达国家的标准衡量,我国的电力销售尚在导入期的后期,培养市场是供电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五、结论结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供电企业在现阶段(电力产品生命周期的引入阶段),拒绝提供“先用电后付费”,这种供电方式,未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至少是弱化了对客户的培养,而许多国外先进企业培养市场的方式是值的供电企业研究的。当然,在培养市场中,会有一些用电户“搭便车”欠缴电费,但这正是培养市场中的必然副产品,宽容地对待欠缴电费的用电户,也许是一种更好的策略。当然,国家需要对此统筹考虑,供电企业职工的工资不宜简单的与所收

22、电费挂钩。2、供电企业是垄断企业,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企业,不应完全享有一个普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全部权利。供电企业应以普遍服务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先用电后付费”的方式。如采用对拖欠电费用户有求提供合同担保,应当为客户提供宽松的选择,例如担保法中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3、市场竞争应当为人类造福,但在一些行业福利经济学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的条件难以达到,即这些行业不是完全竞争的,供电就是这样的行业。独家垄断的一般特点是市场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福利减损。垄断者根据市场的情况决定价格和产量,获取最大利润,不会主动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电力行业即使在国家的规制下,也不能完全摆脱垄断者的

23、特点。虽然国家做了这方面的努力,发电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但供电行业只有两个电网公司,且各自一方,仍然是寡头垄断。?那么,社会福利的保障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工商部门对供电公司在非居民用电户申请提供供电服务时,要求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智能卡电度表或者预交纳用电定金,可考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定性,即供电企业(公用企业)利用垄断(独占)地位,限定非居民用电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4、以上结论应是动态的,必须随着社会和市场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适度的把握。-参见孙百昌,工商行政管理研究的总方法:经济为本,法律为用,law-

24、sbc.vip.sina/sunbai_file/file_2/zongfangfa.htm参见休史卓顿等著,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8月。本案例江苏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盛薇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该条并重申了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用电计费方式。参见宋密(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构建新形势下的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体系,shp/zhwx/showcontent.asp?idh=7725南方网中国新闻,southcn/news/china/zgkx/200306220352.htm参见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参见国家统计局网页第一定律认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达到的均衡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佳状态。第二定律认为,从任何一个社会公认的资源初始分配状态出发,要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都必须借助竞争性市场机制实现。,感谢原作者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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