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doc

上传人:3d66 文档编号:988587 上传时间:2018-12-0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

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根据强制性产

3、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

4、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三、认证申请的受理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四、其他事项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2、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